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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属于哪一种价格歧视

发布时间:2023-06-01 08:23:34

1、完全价格歧视

向每一位顾客收取其刚好愿意支付的价格,在经济学上称之为“完全价格歧视”。

商人卖房子如此,卖汽车也是这样。现在汽车商推出一种新车,往往是先出豪华型、大排量,瞄准对品牌热诚度高的一部分消费者,而等到竞争对手新车型上市时再推出标准版,先赚高利润,最后再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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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行为构成价格歧视的是 多选 谢谢

作业3一单项选择题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A美国B德国C俄国D东欧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A经济关系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D行政关系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A无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A增值税B营业税C城建维护税D个人所得税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A信用保险B人寿保险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C国务院 D审计署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A行贿论处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多项选择题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D涉外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A货币市场B资本市场C外汇市场D黄金市场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A财政供养人口B少数民族人口C 疆域面积D农业产值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A独立式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三、名词解释题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四、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五、论述题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积极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这种积极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被实施豁免的特定行业主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主要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案例分析题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试分析: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作业4一、单项选择题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B)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经济法的渊源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D)A乙方修理的设备B甲乙双方 C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D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是(C)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C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D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D)A无限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5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有()人民法院管辖、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A360元B450元 C325元 D385元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A)A汇票 B支票 C货运单 D股票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D)A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B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C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有偿买卖和商品性流转D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9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B)A1年B2年 C3年   D10年10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A鲜活商B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D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二 多选1经济发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A综合、系统调整法 B平衡协调法 C社会责任本位法D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2经济法主体(ABCD)A使之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ABCD)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B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C为关联方提供担保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4.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A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C债务人停止支付便达到了破产的标准D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不抵债是破产的原因之一。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ABCD)A询问 B质疑  C投诉  D行政复议或诉讼6.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A保险合法原则B保险自愿原则  C境内外保险公司权利同等原则D保险诚实信用原则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D)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的职权有(ABCD) A询问权 B查询权C检查权 D处罚权9.下列选项中,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有(ABCD)A进口易变质腐化食品B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C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D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10从监督主体上看,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分为(ABCD)A国家监督B舆论监督C司法监督 D社会监督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3.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限制数量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主要包括: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四、简答题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五、论述题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⑦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设置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六、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有些新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试分析: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2根据上题,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2上题说明了该公司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获取赔偿权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3、价格歧视的类型及条件

歧视价格的条件有两个:
1.市场的消费者具有不同的偏好,且这些不同的偏好可以被区分开来。这样厂商才能对不同的消费者或者消费群体收取不同的价格。
2.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或者不同的销售市场是相互隔离的,这样就排除了中间商有低价买进商品,转手又在高价处出售商品从中获利的情况。
至于价格歧视的分类有三种:
1.一级价格歧视——如果厂商对每一单位产品都按照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出售就是一级价格歧视。
2.二级价格歧视——对不同的消费数量段规定不同的销售价格就是二级价格歧视。
3.垄断厂商对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上(或对不同的消费群)收取不同的价格,这就是三级价格歧视。
详细的可以看一下,高鸿业主编的《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四版的第七章。
希望这个答案可以让你满意。

4、北京市公共汽车对一般市民、学生、老年人收取不同票价,依据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是三级价格歧视。即对于同一商品,完全垄断厂商根据不同市场上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实施不同的价格。

三级价格歧视中,制造商对每个群体内部不同的消费者收取相同的价格,但不同群体的价格不同。在每一个群体内部与统一定价相似,存在正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与完全竞争相比降低了社会总福利。

(4)汽车销售属于哪一种价格歧视扩展资料:

价格歧视的实施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市场价格。

第二,企业必须有容易区别的、对产品有不同需求弹性的顾客群。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企业才有可能采用逆弹性定价法,在需求弹性大的市场上制订较低的价格,在需求弹性较低的市场上制订较高的价格,通过价格歧视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第三,企业必须有效地制止消费者的套利行为。即企业能够成功地分离市场,以低价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没有途径再以高价卖出。电信运营业基于网络而运营,同时又是典型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这一特性使得电信运营商具有一定的价格影响能力。

5、奥迪汽车销售被指存在“价格歧视”是怎么回事?

进入2017年,购买奥迪小轿车的消费者发现,奥迪的销售政策有了“歧视”的味道,不同身份的人享受的优惠不同。比如,公务员可以多享受1%—2%的折扣,个体户却不可以;对大学教授有优惠,中小学教师却没有……

虽然早有人大代表呼吁禁止经营者“消费歧视”,但目前法律尚不完备。“3·15”前夕,有媒体对奥迪4S店分别进行了采访。希望这组报道,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正在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媒体选择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永达奥迪”和徐汇区的“交运奥迪”两个4S店进行了暗访。

暗访发现,这两个店确实存在针对不同官员、不同职业等目标人群进行不等价销售的情况。销售人员坦言,这种特殊的营销方式目的是为了维系奥迪品牌的官车形象。

业内人士分析说:“消费者对奥迪A6印象是‘官车’,从2000年开始,这款车就被纳入政府采购,备受各级领导青睐。2005年奥迪又推出了加长版A6L,此后其‘官车’的名号可以说火遍大江南北。奥迪A6L的热销也带动了整个奥迪车系热销,无论是家庭消费者还是商务人士对奥迪都青睐有加。”

然而,奥迪的官车之路在十八大以后戛然而止。据悉,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被誉为“史上最严的公车改革”政策;2014年,军队“公务用车实行集中采购,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的政策也相继出台。于是在公务用车的采购名录中,曾经稳坐首席的奥迪名落孙山。

“价格歧视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针对不同地区或对不同的销售对象,销售同一类产品或服务时,采用不同价格销售,并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危害的行为,它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畴。”竞争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钟刚表示。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钟刚解释说,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歧视”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实施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针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三是没有正当理由。

钟刚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的这条规定,判断奥迪是否违法,难点在于判断奥迪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要考虑市场份额、上下游控制力等因素。在汽车市场竞争如此充分的情况下,很难说奥迪在汽车市场具备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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