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子在新车内发现返修单,4S店未告知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男子在新车内发现有车子返修单,但车主在提车的过程中,4S店并未主动告知车主,那么4S店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欺诈呢?通过以上简单的描述来看,还真是不好判断谁对谁错。4S店是不是存在故意欺诈行为,要看当时维修的是车子的什么零件。
一.核心零部件。我们知道车子的三大核心部件是发动机、变速箱和底盘。如果4S店维修的是这些主要核心部件,那很明显是涉嫌欺诈消费者的。因为这些部件是车子的核心,发动机如果不转,车子的动力就会有问题;变速箱有故障,就没办法进行加减速;底盘有问题,那么车子整个的车身结构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如果这些核心部件有维修记录,那么对于车主来说,肯定是无法接受的。

根据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车子中出现的返修单,以及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的,如果4S店拒绝,那么消费者可以通过此法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得是新车,但事后却在车中发现有返修单,而车主在提车过程中并不知情,车主对车子的质量产生质疑是可以理解的。车子是贵重商品,一辆车子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出现这样的事情,确实让消费者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不管怎样,事情都已经发生,逃避问题、推卸责任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正视问题以及后续的预防措施才是有效的处理办法。所以我们还是希望4S店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处理好车子的售后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赢得市场。
2、把事故车维修好后出售给消费者是不是属于欺诈行为
在买车时给客户说明我这个车那里受损,那里修过,同样的车,同样的年限,同样成色,比正常车便宜就是了,大家都愉快
3、4S店主动承认维修是否属于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可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4、如何判定汽车销售中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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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汽车销售欺诈三倍赔偿的问题?
消费欺诈通常表现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5、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汽车销售维修欺诈行为扩展资料:
三倍赔偿的情况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几种欺诈消费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
6、销售卖车时有欺骗消费者行为会构成销售欺诈吗?
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对汽车销售中隐瞒使用过或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予以了明确。指导案例虽非直接法律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虑同案同判的一般正义,追求法律安定性、预见性,降低上诉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多会倾向于遵循指导案例判案。
裁判要点: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7号案例基本案情是: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购买雪佛兰新车一部,购车后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合力公司提供的车辆交接单备注栏注明:“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此单系合力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表示其在交接单上签字时,并无“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该案裁判要点是,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的是新车。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新车,而非维修过的车辆或者二手车。这是适用17号案例认定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约定销售的是经过使用或者维修的车辆,销售者明确告知了汽车的真实情况;或在二手车销售中,销售者隐瞒真实的汽车里程数、汽车交通事故情况、修理情况等,都不能直接参照17号案例进行裁判。
2.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何谓使用或维修过,裁判要点没有作出进一步抽象概括,而是在基本案情部分列举了一些具体事实。
17号案例中,张莉购买的车辆因在运输途中叶子板、右门等部位划伤,而予以喷漆钣金修复,法院将其认定为维修过。裁判要点将这些外表损坏的修复认定为维修过,故在损坏范围和程度上等于或超过此限的,亦应当认定为维修过。使用过则应特指以消费为目的的驾驶,而不应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等环节中正常的运输、转场行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车辆外表的部分损坏修复,因不影响机动车的实际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或仅构成“局部欺诈”。这种观点似不符合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使用、维修过并未以影响实际使用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无论从发现到举证都存在相当大难度。而对销售者而言,要避免承担巨额赔偿,只需如实告知汽车使用、维修情况,可谓轻而易举。故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法律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应不支持所谓“局部欺诈”为宜。
3.销售者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隐瞒构成欺诈在于销售者违反了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该项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在争议车辆出现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时,销售者是否履行过告知义务真伪不明,应由销售者承担不利后果。
7、4S店销售方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换做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应该怎么办?
你把车停在她门口,拉上条幅,复印一些传单,关于你是怎末被欺骗的,在她门口发。
8、4S店销售方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换做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应该怎么办?!!!
楼主非常抱歉的告诉你,时间跨度确实较长了 取证非常困难。
说难听点你真的只能认了,叶子板对车子影响不大,开吧!!!
9、在汽车4s店维修车时发现欺诈行为找区纪委管用吗
在汽车4s店维修车时发现欺诈行为找区纪委不管用的,纪委不是处理这样的经济纠纷,一般需要去当地消协投诉才可以。
10、这种汽车维修欺诈行为如何解决?
一般民生出来,严重的话刑事处理,像你的情况一般你报案按民事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