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会章程怎么写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答应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非凡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非凡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治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2、汽车修理厂的单位章程 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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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汽保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汽保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utomobile Instry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汽保以及汽保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汽保强国而奋斗。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第二章业务范围(一) 调查研究汽保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保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汽保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保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保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汽保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三)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汽保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七)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安全培训;(八)办好汽保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中国汽车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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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汽车维修协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China Automotiv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s Association),简称CAMR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登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的,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唯一的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主要职责
该协会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参与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组织学术研究和行业标准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等工作,参与汽车维修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收集、整理、分析汽车维修行业的信息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汽车维修行业培训工作;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
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参与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组织学术研究和行业标准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等工作,参与汽车维修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收集、整理、分析汽车维修行业的信息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汽车维修行业培训工作,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章程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三)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6、汽修厂企业章程
会宁县桦银汽修厂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会宁县桦银汽修厂
第三条 企业地址:会宁县开发区亚欧桥汽车站院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常有洲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二级维护与保养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其中现金: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6年10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范文,请酌情修改!
7、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全名为 ANHUI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是 AAAM 。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安徽省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行业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主体,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和贯彻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汽车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汽车行业管理和发展规划;协调生产布点、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行业结构调整。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与企业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为振兴和发展安徽省汽车行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 14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 一 ) 研究、宣传和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我省汽车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协调我省企业生产布点、产品开发,开拓市场和结构调整等事宜,促进我省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总纲
( 二 ) 创办了内部刊物《安徽汽车信息》,建立了《安徽汽车网》,定期向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传递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各种信息、行业动态与新技术发展趋势,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相关资讯;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汽车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行业信息网络。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与企业,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产、供、销配套,产、学、研协作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信息发布与桥梁
( 三 ) 制订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制订行规行约
( 四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协会承担的质量监督和认证、行检及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信息、编制行业规划,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政府任务
( 五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反倾销
( 六 ) 向国家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汽车产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维权(对政府)
( 七 ) 制订行业内争议问题处理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行业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维权(会员之间、消费者)
( 八 ) 开展咨询、诊断、培训、技术攻关、编辑出版等活动,推进行业自主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咨询与服务
( 九 ) 与国内外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友好往来。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拓汽车市场; 促进本行业与国际、国内同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 ——交流与合作
( 十 )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 一 ) 本会会员是以我省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社会团体,从事汽车及相关产品制造、经营、维修维护及其他服务类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汽车汽配市场及工业园区、相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 二 ) 本团体不设个人会员。对我省汽车或相关行业做出贡献的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经济、理论、法律、金融保险、新闻工作、交通运管等工作的有关人士及专家、学者;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外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协会名誉会员、名誉理事、指导委员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 关心并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特殊情况经秘书处认可;
( 四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信息情报和刊物;
( 四 ) 有优先要求协会帮助解决本企业经营管理、技改、引进项目和市场销售等方面问题的权利;
( 五 )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协会帮助,给予保护。
( 六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 )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学术论文,攻关成果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关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在会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长,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六 ) 政治上,经济上未受过重大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委托代理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九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仪。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安徽汽车工业协会第二届二次理事会全体通过。并由二届四次理事会再次修改全体通过。经第三届 2006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