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汽车行业的销售顾问,我们不断对员工进行罚款,而且事前没有任何说明,上来就罚款一百元,这中行为我
集体辞职是最好的办法,也是最有利的抗议。所有被罚的人集体找最大的领导递辞职信,你看谁的脸红?
2、机动车违章罚款标准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对人数的20%以上的,罚款200,记6分。与此同时,驾驶营运车辆(不包括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超员不足20%的将扣罚3分、罚款100元。
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6.目前,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超速10%以下,处以警告;超速10%至30%,罚款50元,记3分;超速30%至50%,罚款200元,记6分;超速50%至70%,罚款500元,记12分;超速70%至100%,罚款1000元,记12分;超速100%以上,罚款2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7.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者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8.使用伪造驾驶证的处罚如下:
伪造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12分。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汽车销售处罚条款扩展资料:
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的流程:
交通违章:
车辆出现违章行为→电子眼拍摄违章信息→上传全国违章信息查询系统→车主收到违章短信提醒。
处罚流程:
车主查询违章信息→前往车辆管理所或交警队→凭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处理违章→缴纳罚款→处理扣分事宜→完成处罚。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制止市场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生产、提供、销售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生产、提供、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提供、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进口商品货值金额2 O%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禁止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证券交易。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O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1 0万元以上1 O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从事中介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捏造事实、隐瞒重要交易情况骗取委托或者骗取中介费;(二)采取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四)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虚假申请文件,骗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中介费用,并处1 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 0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禁止利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一)虚构主体资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二)虚构合同标的;(三)虚构销售渠道或者以包销、回收产品等为诱饵引诱他人签订合同;(四)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 (五)设定事实上不能卖现的合同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六)用虚假的财产、权利、保证人作担保,签订担保合同; .(七)在合同中设定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八)其他利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禁止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禁止出租、出借、买卖、伪造、变造进出口许 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 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禁止利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从事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禁止制作、销售、出租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品以及其他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品以及其他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政治题材、重大社会事件,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禁止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状态时,囤积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等,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囤积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O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1 O万元以上5 O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从事欺诈性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一)以“打折”、“返券”、“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还本销售"等名义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三)利用雇用他人等各种方式进行销售误导的;(四)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消费储值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钱财的;(五)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从事欺诈性经营活动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 0万元以上5 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 O万元以上2 0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禁止经营依法应当取得质量标志而未取得质量标志的商品,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l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商品的包装方式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的,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禁止买卖和非法制作、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漕。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对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l O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还可以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办法规定的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市场违法行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文化、海关、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与涉嫌市场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市场违法行为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涉嫌市场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以及其他资料;(五)查询涉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六)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从事市场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七)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金、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市场违法行为场所;(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 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 O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市场违法行为,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市场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的,并处2万元以上2 O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 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无法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何写处罚条款
数据核查不一致对登记提保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要怎么写的官方一点
5、哪些法律法规有处罚条款(法律责任部分)?
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的规定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6、汽车销售不需要行政审批为什么还要罚款
商业行为要经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发证。
汽车行业也有很多条条框框,比如汽车销售规定,经销商和厂商之间的协议等。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0号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初,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
7、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布 对汽车4S店有什么影响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这是指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并使用与供应商授权相一致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该规定对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突显。
对于汽车销售行为具体规定,包括:“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等。
新办法还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定义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和回用件,规范了汽车售后服务行为。
“新办法取消了单一授权经营模式,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市场竞争;同时,平衡交易各方关系,明晰各方责权利,有利于市场秩序;新办法也增加了监督检查与处罚条款,有利于市场监管。”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谈及新办法的意义时指出。
“办法有严格规范市场的意图,更多体现在经销商的进出,对附加费用和附加业务也做了详细规定,”北京的一家汽车经销商告诉腾讯财经,该办法也有利于经销商地位的提升,但具体效果要看执行力度,短期内不会动摇现有的4S体系
8、谁知道汽车销售合同中具体有哪些条款?详细一点的?
汽车销售合同包括了以下条款: 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选装件数量和型号及生产厂家、交货期限,这是汽车销售合同最基本的内容。这些条款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如质量标准,因明文规定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或者按用户提出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制造厂必须对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只能提高质量标准不能降低质量。如果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则需要格局《合同法》的规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期限应具体规定交货的日期,如果延期交货,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如果经销商没有按期接受货物,则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具体规定交车的方式。如果用户自行到厂提货,应规定接车的手续;如由厂家实行送货或代运,应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注明送货的地点或到站名称及收货人。收货费用应写明是包含在售价当中还是在售价以外另行计算。明确所购车型的外部色彩(或图案等),如用户对汽车的外部色彩或图案、文字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注明,所需费用经双方协商后,也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汽车销售合同中要正确规定产品的价格与付款的结算方式。凡是由国家或地方统一定价的车型,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价或降价,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对国家允许浮动或由企业自行定价的车型,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对于车款的结算方式,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汇票、支票、“托收承付”或“验货承付”等办法执行,也可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明确规定汽车销售合同各方的经济责任。如厂家对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选装件、交货期和交货方式等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时,应在经济上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的责任。如需方发生中途退货、拒绝收货、延期付款等违背汽车销售合同的规定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如果由于运输部门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则完全由运输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需方不按时收获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汽车销售合同中除上述内容外,如果还有其他内容和规定,应由供需双方相互商定,或补充具体条款。资料: http://www.192job.com/arts/1453.html
9、谁有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的条款以及触犯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后予以怎样的处分,重点是处分!谢谢
本标准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涉及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保修申请单》
《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
《车辆管理登记表》
3 要求
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
3.1 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销售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销售部主管指派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3.2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销售部主管申请调派,销售部主管应事先得到董事长批准,销售主管或董事长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3 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3.4 未经销售部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3.5 费用报销
3.5.1 公务车油料由销售部主管指定单位办理,外出购油及维修须经销售部主管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6 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销售部主管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事先应向主管及时报告。
3.7 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销售部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8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销售部主管批准。
3.9 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3.10 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3.11 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责任。
3.12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销售部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3.13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责任者应赔偿。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50%处罚;
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40%处罚;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3.14 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3.15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3.16 公司领导自行出车,出现责任事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3.17 在销售部领导下,公司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对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
3.18 凭“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出车,未经销售部主管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3.19 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3.20 公司职工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负责。
3.21 驾驶人应严守交通规则,交通违章按第十一条处理。
3.22 对用车者服务
a.不论用车者是否是本公司职工,司机都应热情接待,礼貌服务,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c.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干部)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
d.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e.当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一般不得离车;
f.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3.23 离车注意
a.司机因故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死车门;
b.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司机必须在离开时,应将其放与后行李箱后加锁。
3.24 出发前后工作
a.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整车干净整洁;
b.行车前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c.司机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d.随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管理责任者报告。
3.25 个人形象
a.司机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b.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c.注意个人言行;
d.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正确的姿势。
3.26 因公外出晚间23时以后返回公司的车辆及员工,可根据情况凭票报销一趟返回住所出租车费。
3.27 司机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内容。
3.28 属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种车辆(包括货车、叉车、拖拉机等)参照本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3.29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30 本制度经人事行政部起草,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发布施行,人事行政部对其负有解释权。
10、汽车加价销售该如何处罚?
:“汽车销售价格不属于政府指导价,加价销售完全是企业的市场行为,只要明码标价,并在销售前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就价格达成一致,物价部门就无从干预。但是消费者在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