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宁汽车销售底薪多少
现在的汽车销售的工资主要分为底薪和提成
底薪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成就包括你卖车的提成,你推销汽车保险的提成,推销汽车装饰的提成,
如果你选择一个好的品牌的话 比如大众系列的工资都在5000以上
2、大家好 我是一名汽车销售顾问 我是上个月19号辞职的 准确的说是这样的!我们单位一共六个销售顾问
不给就告他们,我姐以前进了一个厂,也是小厂,没合同。有一个人不满意工资,说不符合国家的工资标准,不照样告赢了,赔了很多钱
3、济宁公司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
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4、济宁 蓝德 老总为什么每个月都会拖欠工资不发
对于拖欠工资这种情况,你可以去你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或是申请劳动仲裁。注意收集好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具体的维权流程如下: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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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汽车销售行业辞职后工资需要半年后结算正常吗?
汽车铛售行业辞职后工资 需半年。这个制度不合理的。既然你同意他辞职了,应该马上结账。
6、汽车销售一个月工资怎么样
工资多少要看个人能力以及具体就职品牌。
汽车销售的工资主要看售车数量和品牌提成,而且不同城市的工资水平也不同的。 一般来说,初入行的汽车销售:每月底薪600元至1000元+提成(20%至50%不等)。
国产车销售员:平均月收入两三千元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国内合资品牌的汽车销售人员,每月收入平均也就两三千元,业绩好的一般超不过5000元。不过,销售业绩好,又具备人员管理和团队领导能力的高级销售人员的年度总薪酬是普通销售人员的5倍。
汽车销售经理:月薪五六千元+年终奖(五六万元)
这个标准是平均数,如果是卖得好的品牌销售经理,薪酬绝对高于这个数。但是,压力也相对会大。不仅仅要管理团队,也要承受上头给的压力。如果品牌在所在地吃香,薪酬会翻倍。
卖进口车:月收入5000元左右(或更高)
进口车销售人员一般要求具备较高的素质,如会说英语,及对汽车知识充分了解等。与国产车目前的“薄利多销”不同的是,进口车一般不是以走量为主,而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进口车销售人员数量也比国产车少得多。根据进口车“国籍”和档次的不同,进口车销售员的提成收入也各有一套。日韩进口车价格不高走量不小,因而销售员的提成不多,是利润的10%左右,而利润是车价的10%。
知名品牌进口车销售:每月底薪两三千元+每辆车上万元的提成
奔驰宝马类的进口车是价格高但走量相对不低的一族,销售员的提成在利润的15%至20%左右。一辆70万元的奔驰,利润在10万多元,销售员可提成1万多元。而这类销售员的底薪也相对较高,在两三千元。
7、山东省济宁市拖欠工资的法律平台
劳动部门 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都可以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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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汽车4S店上班,公司不给发工资从2016年9月到现在,原因是这样的:本人于2015年11.21号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