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有个税务稽查科打电话来说要核对企业信息 有遇到过吗
应该是套取信息的骚扰电话.
税务稽查科有你公司的详细信息,包括企业负责人和法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等.他不需要问,他只要问你在不在公司,他约定什么时候过来检查就行了,而且一般都是让你们过去解决问题.
2、税务稽查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被认定为偷税
税务稽查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被认定为偷税,这句话是错误的,只有在税务稽查确定有偷税漏税等行为,才会被认定偷税。税务稽查对象是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或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也会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2)汽车销售税务稽查注意扩展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3、关于税务稽查的一些问题
一、填 空 题: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自收缴之日起 日之内交其所在的行政机关。
2、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应当由 人占有。
3、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税款征收的基本方法是 。
4、增值税的零税率是指 。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 中扣减。
6、商业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为 之后。
7、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
8、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其纳税环节为 。
9、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其核心是 。
10、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采用的类型是 型增值税。
11、消费税主要采取在 、进口环节计征。
12、税务稽查的主要类型有日常检查、 、 等。
13、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进行 、处理的全部过程。
14、税务稽查方式主要包括 、调账检查、委托协查等。
15、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是选案 、审理、 。
16、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 人以上,并向被检查人出示 和 。
17、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 ,
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18、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其案件的保管期限为 。
19、税务行政制裁包括 和 。
20、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拒绝接受税务相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
款帐户的,税务机关可以对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
21、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 、批发、 、进口四个环节,另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 或
的征收率征税。
23、自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 确定销售额。采取 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2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6、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 。
27、对酒类、烟类产品采用从价定率和 相结合的征收消费税的办法。
28、对年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到 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
3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一旦提出听证的要求,就必须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
31、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的方式有 、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三种形式,其中以 赔偿为主。
32、 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33、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 的税务机关负责; 由案发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34、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
调取账簿资料和 等手段进行。
35、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立案标准,应当 。
36、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 , ,统一编号,做到 ,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37、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相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以下的罚款。
38、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能包括惩处职能, ,教育职能。
39、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0、 和 是税收征管中的两个同等重要的税收主体。
41、增值税纳税人按其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及 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4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4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应当 进行征税,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44、消费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和 但不包括销项税额。
4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 计算纳税。
46、消费税在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的 、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47、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为 的销售额。
48、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 日起,在不短于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49、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 起,停止计提折旧。
50、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 、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5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 费用、税金和损失。
52、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 为原则。
5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 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4、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 计税 扣除,不足 数额的,按照实际标准扣除。
55、税收的开征、 以及减税 、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 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税务相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
57、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5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 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5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 向税务机关报告。
60、 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 开具、取得 、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61、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的保管期限是 年,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保管期限是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 、 和罚款,缴销 和其他税务证件。
63、《税收征管法》是集 法和 法于一身,侧重于税收征纳程序基本法律之一。
64、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税务争议的主要有 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6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超过 个月。
66、纳税人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 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6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 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
68、个人及其抚养家属 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 的范围之内。
69、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 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 。
7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
7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 和 ;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72、纳税人伪造 、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 或者不列、少列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73、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收缴款书后 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74、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 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7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 的纳税人。
76、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 ,并依法 。
77、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年。
78、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 的,依法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9、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
80、 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其《实施细则》。
81、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 和服务规范。
82、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 ,税务机关 ,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签定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83、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检举人的贡献 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 、单项 核定。
8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以上 以下罚款。
8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86、《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 决定。
87、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 上缴国库。
88、税务人员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 。
90、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 、简并征期等到申报纳税方式。
9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 起加收滞纳金。
9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93、《税收征管法》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专司 、逃避追缴欠税、 、抗税案件的查处。
9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 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9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日内设置帐簿,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96、税款、滞纳金补缴或者 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 税款之日起计算。
97、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 ;负责选案 、 、审理、 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98、税务机关对 和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99、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的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 元以下罚款。
100、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务稽查麻烦了
你这个说法绝对是站不住脚的,税务机关是不可能诱供,逼供的,其一,他们没有这个权力,其二,现在的执法过错追究也不允许他们执法犯法,其三,你说的对方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就更不可能去诱、逼他们了。看来你是真的偷了税,还是好好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吧,同时你也可能构成犯罪
5、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税务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然,应对税务稽查有一些技巧,对这些具体细节问题,我们不便进行讨论,有些属于筹划的内容,可请当地税务专家筹划解决。
一、纳税人与税务稽查
随着国家财政需求的无限扩张和总体经济形势的下滑,国家财政与纳税人在利益方面的交锋就体现在税务稽查层面上。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企业/纳税人面临市场恶化、信贷紧缩的重压下,维权意识日趋强烈,这致使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执法的较量越来越激烈。征纳双方均加大了研究税收法律的力度,只有如此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来看,并没有本质上的普遍提高,很显然,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不仅仅是纳税人适应不了,税务干部也同样适应不了。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税务检查人员不留神或疏忽,而导致的实体法引用出错,执法程序不规范,取证工作不到位或证明方向不明确,如果纳税人能够将维权进行到底,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败诉、稽查人员被责任追究,而保住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二、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
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及《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检查条款而来的,总局关于检查工作的管理是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而进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工作步骤。《规程》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其中选案是稽查局的内部工作,现在基本上是计算机选案,对于纳税人来说,最关键的就是稽查、审理这两个阶段,审理程序完成后,执行阶段已没有太多可以研究的余地了。在实施稽查、审理的过程中处理的好坏完全决定了案件的结果,所以纳税人应全力以赴处理这两个阶段的法律事务。纳税人一旦签收《检查通知书》后,一切行为均要纳入法律程序,一切的证据、言词均应以税收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对待,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稽查的方法及重点
在实施稽查时,一、检查帐簿。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凭证和帐目核算纳税人的经营数据,审查帐簿记载的数据是否完备、真实、合理,是否有可疑之处,为下一步查证提供线索。二是查询。在实施稽查时,检查人员会向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进行延伸,通过发函由他们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或亲自进行询问和核对。三是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账簿记录对存货、库存、原材料等进行实地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会计凭证、帐簿、发票、报表以及实物相互核对来检查帐、货、票是否相符。
当然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能达到税法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我们的税收法律是很难遵从的,有些要求太高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有些条文无法适应中国的14亿人的从农业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所有状况。但是,不是每笔税款的少缴都能最终认定为偷税,客观事实上的偷税和法律认定的偷税有很长的距离要走,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切法律后果均在未定状态。法律上的“偷税”要有证据证明,并且要求执法程序合法,充分的证据和执法程序合法都是税务稽查要做的工作,而现实中税务稽查工作也并非完美无缺,税务稽查中的违法行为均能构成执法瑕疵致使全过程无效。所以做为“偷税者”逃避惩罚的机会确实存在;另一方面,纳税人被冤枉的情况也是有的。
所以,在税务稽查进户检查阶段,就是和税务机关博弈的开始,请一位有经验的税务律师帮助您处理,制定一套应对方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税务稽查不是在解决问题,他们更多的是在制造问题。
第一因为他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第二个原因是他们的工作成果与纳税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滥用权力,第四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不滥用权力。但很多稽查人员并没有经商的经验,他们对于商业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知半解,特别是大学生税官们,他们在税法的适用上遇到的困惑比纳税人还要多,由于缺乏经验,很多执法由说理变成了蛮横和推脱责任的循环,这自然让纳税人陷入了困境之中。
稽查查的是什么?他们所检查的并不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情况这样冠冕堂皇的话,这是新闻稿上和教科书的书面用语,也是税务稽查人员打算蛮横无理的最好借口。在工作过程中,稽查人员与会计会面对同样的问题,什么是法律上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如何构成税务上的事实?什么是构成税务事实上的证据?在查清这些事实之后,法律适用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所以难点不是在税法的适用,而在于纳税人的事实如何构成了税法上的事实。任何铁案都要有铁的证据支撑。
税务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
税务上的事实首先是一个法律上的事实,只有在法律上事实的成立的基础之上,在去思考它是否能构成一个税务的事实。比如销售收入,这是一个会计、税务、经营中常用的术语,在会计上解释成销售商品或服务而带来的现金流入。它首先是销售商品或劳务。而销售收入的基础在法律事实上的销售行为,而销售行为的证据必须达到《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法》本身包含了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形式和法定内容,这是形成销售收入的基本事实,这些合同本身已经包含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信息,缴纳哪种税、纳税金额、缴纳时间、纳税地点等等,这些内容正时税务稽查人员要核实的内容。当这些内容与会计帐簿、报表上的数字相互印证时才有法律上的意义。
而一般的企业管理中,由于追求管理分工的科学化、精细化,在企业机构设置中,将销售与会计是设立为截然分开的两个部门,各自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销售部分负责签订销售合同不考虑纳税是如何安排的,而财务部门只负责记帐、纳税不参与销售合同的制订。这样就在日常管理中,将销售收入的过程被人为分割成两大部分,这两部分没有时间上的衔接,自然有些纳税人在收款和寄发票的过程中屡屡出错,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管理内耗。由于法律框架和财务框架相互牵扯,不能形成合力,时间一久会动摇企业管理的总框架。
6、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 1,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 2,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 3,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7、税务稽查一般都从哪些方面入手?财务人员平时工作应注意什么?
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稽查时,着重会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
一、核对销售日记账和银行往来账,检查有无未开票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作销售的情况。
二、核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检查有无已开票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不作销售处理的情况。
三、核对收据存根联,检查有无价外费用未列销售的情况。
四、核对“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检查有无应视同销售的货物而未记入销售额的情况。
五、核对抵扣联,检查有无将不合规票据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六、核对付款凭证或入库单,检查有无未付款或货物未入库而已经列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
可参考博文《为什么我们的企业总会被税务稽查?》
8、税务稽查问题
一般在税收监管系统中出现税收报警,发票报警,税收波动,或与你有业务的单位出现问题时,会由稽查部门安排提供资料证据,或上门或交到稽查局,再有就是随机抽查,不过抽查一般都是挑重点企业的。
9、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法与税收处理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应对税务稽查,先做好税务自查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之前,往往先要求企业做自查自纠。相对来说,自查自纠出的问题与被税务局查出来,性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能不能做好自查自纠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订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账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10、税务稽查方面的问题
看来你很恐惧啊。我从两个角度回答你的问题。如果你已失眠,那你直接看从现实社会看,省略从现行的法律说这一段。
先从现行的法律说:
1、法律规定不允许做两套账。很明显,你还做假账,还做比较低级的假账。被查出来就是罚款,吊销你的会计证。
2、你们是新企业,税务人员来了应该看看你们的帐是否健全,收支是否虚列,票据是否合法等,简单的看看而已。但你说的你们的帐是极度混乱,好像这样简单的检查也过不了关。
3、对于数保险柜的钱,我觉得有点搞笑。税务人员未经你的允许,是不能随便翻你的东西的。就好像你做了两套账,只要你不说,不拿出来。税务人员是不能认定你做两套账的。如果查那些细,你早完蛋了。如:你的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对账单对上了没?进货的时候是否是把钱转到对方企业账户?
从现实社会看:
1、你们公司的现状很普遍。你不用担心,法不责众。该睡不着的是你们的老板。老板让你怎么做你就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尽量做,违法的事情少做,多学点法律的知识,违法的时候告诉老板,让老板明白自己在干什么,有多少风险。
2、把账本的逻辑性做好,白条拿出来。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要有。
3、告诉老板你的帐很难过关,只能公关。。。
暂时想到这么多。你说税务每年都下来查一次帐,我觉得太恐怖了吧。应该是专管员下来走走而已,哪有那么多人力物力啊。我们这里三年走完一遍算不错了。如果是专管员,翻翻账本,吃吃饭就算了,之后公关是老板的事了。没有那么多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