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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用小汽车是销售不动产吗

发布时间:2020-09-19 21:24:50

1、纳税人自建非自用不动产,销售之后应该是按不动产交营业税还是按建筑业交营业税?

纳税人自建非自用不动产,销售之后必须分两个环节交营业税即建造过程中按建筑业交营业税,效果过程中按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销售的,是按照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需缴纳营业税。

2、企业自用小汽车属于动产吗

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中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 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建筑物销售,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1、对于你对外销售的住宅:
(1)、依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按销售不动产论,以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售房收入应并入当年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9]31号文及你省级税务机关就该文件的转发文件及和其它相关文件清算你对外出售住宅所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
2、你用于自用的商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自用)和土地使用税;若对外出租,则应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分析仅供参考,具体事宜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4、“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中的“非自用不动产”指的是什么?

非自用不动产是相对于自用不动产而言的。自用不动产是指为自己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非自用不动产即除自用不动产以外的不动产。

5、如何认定自建自用住房,是根据不动产证上登记的权利类型吗?

“自建”是以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簿上认定为“自建”的。房产管理部门是凭纳税人本人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来认定“自建”的。

“自用住房”是指纳税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的住房,不包括出租房、出售房和其他营业性用房。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销售自用小汽车是销售不动产吗扩展资料:

财政部: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

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6、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需缴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收入,即不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戴红军 路清)

7、为什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税增值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且不得抵扣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公平的。把固定资产跟以外的物品区分,是针对一般商品是正常销售应该按3%征收。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税,是全额进成本。如果再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一样,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会很重。

固定资产是2009年出台新政策后,才能将除不动产、自用汽车、自用游艇、自用摩托车以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因此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其他货物的抵扣政策是不一样的,2009年前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和2009年够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出售时又不一样。

(7)销售自用小汽车是销售不动产吗扩展资料: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8、房地产进行土增税清算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如何确定?

答: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等非直接销售情况下发生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9、企业出售自用房产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均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这一经济活动。

1、出售时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取得销售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涉及缴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银行存款

4、缴纳税金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5、清理完成

如果固定资产清理为借方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如果固定资产清理为贷方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9)销售自用小汽车是销售不动产吗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

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损益(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0、营改增后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吗

营改增后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符合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在上述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之内。

(10)销售自用小汽车是销售不动产吗扩展资料

由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是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由此可知,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未发生产权转移,所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未发生所有权属改变,因此,不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虽然企业固定资产中增加了房产,但是,该房产在转作固定资产前后所有权属并未发生改变,都属于房地产企业所有。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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