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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聘用员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10-20 02:26:57

1、我是从事汽车销售的,请问从进公司那天起,公司该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吗?该为我买社保吗?

根据法律规定:
(1)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应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按照你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二倍补偿。(2)从进公司整月起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保。
(3)l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4) 你的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管单位以什么理由发放工资,反正到你手里每月不得低于1280元(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如你有过失需赔偿的除外。

2、关于汽车销售合同

当然是按照总价付啦
当中销售在合同里做了文章 把增送的钱拉进去了
估计是怕审计麻烦吧

3、请问做汽车销售要签合同吗?

在校生以实习的形式到单位工作,签订实习合同,明确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明确实习期双方的责任承担。
如果已经和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待遇。

4、请问做汽车销售员要和公司签合同吗?急急急!!

做汽车销售员的,不管你和公司是劳动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都应该和公司签合同,这样更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万一产生纠纷时也可以有据可依。如果你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求助,在汽车销售公司工作5年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福利这种的怎么办

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会否认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往劳务关系上面扯,因此你要多收集些凭证,譬如符合下列条件都可以: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二、依据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你购买社保,至少是三险(医疗、养老、工伤),没有缴纳可以在劳动监察和社保监察投诉,要求补缴。不能补缴的将本金和滞纳金折现计算。

三、除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劳动者存在过失被开除、客观原因发生改变没有补偿金,其他情形视具体情形进行补偿。

6、汽车销售合同上的问题

如果是你们之前没有就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你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合同受法律保护

7、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7)汽车销售公司聘用员工合同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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