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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汽车企业涉及固定资产

发布时间:2020-10-21 12:32:13

1、汽车销售公司,自己公司销售的车做固定资产怎么做账务处理

你如果是汽车销售公司,你公司销售的车应该做存货处理,你公司自用办公用车做固定资产处理。

2、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汽车销售企业,其中有一辆购入车辆成为了公司的固定资产

首先贵公司销售的汽车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
其次看这辆车应该以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贵公司的固定资产金额,并且这辆车是要缴税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3、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汽车(该汽车是公司的固定资产)?是否要交增值税或营业税?

这里只涉及到增值税,不涉及到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2】第029号 发布时间: 2002年03月13日 状态: 有效

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至于年底交不交所得税,就要看剔除折旧后处置是净收益还是损失,不论怎么样都要计入当年的收支,进行汇算清缴。

4、公司是做汽车销售的,有辆车公司已经做固定资产了,现在出售了。请问如何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借: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营业外支出(如亏了)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如赚了)

你公司应开具4%的增值税发票,可按50%缴增值税,请与税务机关沟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4%开票,2%缴税;当然你愿意开具17%的增值税票也可

5、企业销售自己使用的小汽车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车,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但是缴税的话是回单位自行申报,税款增值税4%减半征收,其他还有附加税,印花税等。
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有: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汽车,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6、公司销售了一台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汽车,怎么做账

你好!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汽车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或借方营业外支出)

7、公司卖掉固定资产-汽车要不要缴税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汽车卖掉,应缴纳增值税,其纳税方法和企业缴纳其他业务相同。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销售汽车企业涉及固定资产扩展资料

注意第二条第一项: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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