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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汽车销售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23 18:00:30

1、收购二手汽车再次销售,外购已纳的消费税能否抵扣?

不能抵扣。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2、您好,我公司主要经营废旧汽车回收拆解。

我们这个行业是不是免税的呢?
这个国家没有规定,免税与否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要看各地区的具体文件。多数地方的优惠政策是通过一定的补偿实现的,而不是直接免税。

收到一辆报废汽车,我怎么作分录呢?是借原材料贷银行存款吗?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等
因为报废汽车收购后不需要生产加工,所以不能作为原材料处理。后续拆解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 / 应付职工薪酬 等

拆解之后卖旧零件的时候又怎么作分录呢?
卖旧零件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要交增值税。
借:库存现金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 其他业务支出
贷:库存商品

3、采埃孚收购威伯科会对它们汽车的销售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全球领先的技术集团及乘用车、商用车和工业技术移动系统供应商,德国采埃孚股份公司(ZF Friedrichshafen AG)今日宣布,公司已经达成最终协议,以每股136.50美元收购威伯科(WABCO;纽交所交易代码:WBC)。此收购案已获得采埃孚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以及威伯科董事会批准。采埃孚与威伯科联手将成为一家领先的全球性商用车技术集成系统供应商,为采埃孚的商用车客户创造价值。两家公司合并后的销售总额将达约400亿欧元。


威伯科是全球领先的变速制动系统、技术和服务供应商,其产品和服务能提升商用车包括卡车、客车及挂车的效率、安全及联网。威伯科其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包括集成制动系统和稳定控制、空气悬架系统、自动变速控制产品、以及空气动力学、远程信息处理系统和车队管理解决方案。威伯科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2018年总销售收入为33亿欧元,在40个国家拥有约16,000名员工。


采埃孚股份公司首席执行官沃夫翰宁·施艾德(Wolf-Henning Scheider)表示:“我们相信,透过携手威伯科,采埃孚能成为全球领先的商用车技术集成系统供应商,为客户、员工及股东创造长远价值和保障。对采埃孚而言,收购一家专注并领军商用车制动系统的企业,不但能为我们增添一项稳定且不断发展的业务,同时让我们现有的商用车技术事业部得以扩展其在车辆运动控制方面的能力。这也符合我们的股东:齐柏林基金会及Jürgen博士和Irmgard Ulderup女士基金会的最佳利益,因为此交易将有助采埃孚持续壮大。”


威伯科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Jacques Esculier表示:“我们与备受推崇的采埃孚联手,将打造一家领先全球的技术企业,让我们抢占先机,充分利用未来对自动化、高效和联网商用车需求带来的机遇。我们与采埃孚在开发创新技术方面已有悠久而成功的合作历程,双方都有着追求卓越、致力创新和以客为尊的信念。”

4、某旧机动车交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收购旧机动车50辆,支付收购款350万元,销售

“同时协助客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取得3万元”有两层意思:
一、这里的3万元不是车辆过户的手续费用,而是该交易公司针对协助办理过户这项工作额外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二、协助客户办理过户手续是指协助自己卖出的60辆二手车的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综合这两层意思,这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按照规定,需要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5、企业节税方式有哪些?如何节税

节税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来处理。

给你讲一个案例

民营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4000万收购资本1600万的税收如何降低80%?

最近,一家上市公司去收购一民营企业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是电影院,作为民营企业的老板,它有有11个电影院,上市公司对电影院采取逐步收购方式。收购方式是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前期3个电影院采取资产收购。签定一家收购协议后,里面税收成本太大了,

收购标的4000万左右,民营企业的资产出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及所产生的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起1600万左右,4000万光税收就1600万,确实有点高,如何降低这个税务成本呢?

财富安全研究院方案

民营企业老板找到财富安全研究院院长咨询,财富安全研究院从收购模式及相关税务法规的精准研究,1600万的税收成本有80%的降低空间。首先,资产出让对这家被收购方来讲,增值税17个税点可以降为3个点。其次,在面对这个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在面对股权转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这同一个税种的两种业务,两种业务产生的同一个税种,有一个绝招,或者说有一个基准定律,就是“跳出纳税循环圈”,所有的方案,只有把它设计成能够实现跳出纳税循环圈才是真正的实现最后的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合法规避,这就是企业财富安全管理九段技术中企业资产重组风险量化与成本预控模块从而实现产生税收1600万降低80%的空间。

6、我司要收购一汽车销售公司,请教大家一下,财务都需要做哪些工作,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谢谢啦

首先说:你这个问题比较大!我也大概的说说
1、清产核资(资产状况、数量)
2、核对负债(对账,尤其是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等)
3、关注或有负债(如担保等)
4、要求对方提供免责申明(保证在查明的负债之外,不能有其他隐藏的负债,如有,对方负责)
5、应收账款的清理 (算谁的)

7、宝马尊选的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不一样存在违法吗

要看保险合同了,有的是指定被保险人的,如果你出了险,保险公司是不版理赔的权。建议尽快去过户,或者自己从新买。

“我买二手车了,汽车过户保险怎么办?”不少车主在购买二手车后,对于二手车保险的过户手续感到为难,不知该如何下手。这是二手车消费者普遍存在的难题,很多车主对于汽车保险过户不是很了解,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难免会绊手绊脚,其实,保险过户很...

更换车主后保险恢复到标准价,原有优惠很多公司都会取消,这很正常。

可以,但投保时也要提供原车主身份证,你的身份证,这样投保时,投保人跟被保人都可以写你名字,以后有出险也方便理赔!

只要有保险就可以啦,真出问题的话,麻烦原车主去理赔,就是麻烦点

从新买份保险不就行啦。

8、我是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主营业务是收购并销售二手挂车,请问销售二手挂车能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二手车包括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因此,你公司收购并销售二手挂车,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9、07年上牌的宝马740现在值多少钱?车商收购多少钱?车商销售价多少钱?

如果车况良好的话预估价位在70万左右,具体还要根据车辆手续、车况等因素综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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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卖手续不全车会判刑吗?(非盗强)

可能涉嫌构成购买赃物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11月24日 (94)沪检办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如何认定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

(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

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次买受赃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多次买赃累计数额巨大的;

(三)曾因盗窃、销赃、窝赃等财产型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曾因盗窃、销赃、窝赃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三年内,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又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赃物而向其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

(一)赃物下落不明无法追缴的,但有行为人的供述和有关人员证言并能够相互印证的,也可认定。

(二)销赃、买赃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或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赃物数额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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