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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生产的小汽车税率

发布时间:2020-10-25 14:29:55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销售生产的小汽车税率扩展资料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2、销售汽车发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1)纳税人销售及劳务或者进口货物(除2项、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营改增后新增现代服务项目6%,交通运输11%,有形动产租赁1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及劳务,包括营改增项目的征收率为3%。出口货物0税率。

3、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轿车缴纳消费税吗?

除超豪华小轿车外,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轿车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第三条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3)销售生产的小汽车税率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销售生产的小汽车税率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5、从出厂到销售出去,一辆10万元的小轿车得交多少税

大概要1万8左右
附: 汽车生产企业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17%。”某汽车生产企业的成本会计王先生说,“高档轿车的保本价为40%,中档轿车的保本价为50%,低档轿车的保本价为60%。”也就是说,在生产环节,高、中、低档轿车的利润分别为60%、50%和40%。以一款售价为9.6万元、1.6升排气量以下的某品牌轿车为例,出厂价在8.6万元左右,生产环节扣除成本后,有40%的利润空间,就其增值部分,要缴纳增值税2924元,占出厂价格的3.4%。此外,生产环节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25%,按其利润所得计算,要缴纳4300元所得税,占出厂价格的5%。生产环节消费税,按从价定率征收,1.6升以下排量轿车2009年税率为5%,应缴纳消费税4300元,占出厂价格的5%。

在销售环节,销售商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销售商一般实行的是指导价和返点销售。指导价是根据进货渠道、运费、库存量多少、仓储费以及离生产厂家远近等多项指标决定其销售价格。如1.6升以下排量该品牌轿车,在襄樊市售价9.6万元,每辆车最多为5000元的利润和生产厂家的销售返点利润,应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为850元、1250元。据该品牌汽车在襄樊的特约销售服务店刘顾问介绍:“销售轿车利润很低,主要靠汽车美容、保养、三年保修等售后服务来赚取利润。”同时,购车消费者2009年需要缴纳5%的车辆购置税,即扣除进项税后作为缴纳车购税的计税价格,要缴纳4100元的车购税。

因此,该轿车从生产到消费,需要缴纳各种税款共计17724元,占购车价格9.6万元的18.5%左右。

另据了解,截至11月底,襄樊市206家汽车相关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530.3亿元,同比增长17.8%,上缴国税收入16.1亿元,占国税收入总数的27.4%。其中,增幅最大的是乘用车系列。

6、机动车销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机动车销售增值税税率是17%。机动车销售开具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过,销售商给购车者报出的售车价格都是包含增值税的,即价税合计的销售价。

一、销售汽车要缴纳:

1、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7%。

2、城建税: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税率3%。

4、所得税:税率25%。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6)销售生产的小汽车税率扩展资料:

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7、公司销售自用的小汽车给私人,增值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7)销售生产的小汽车税率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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