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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价格下降

发布时间:2020-10-27 06:31:53

1、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布 对汽车4S店有什么影响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这是指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并使用与供应商授权相一致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该规定对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突显。
对于汽车销售行为具体规定,包括:“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等。
 新办法还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定义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和回用件,规范了汽车售后服务行为。
“新办法取消了单一授权经营模式,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市场竞争;同时,平衡交易各方关系,明晰各方责权利,有利于市场秩序;新办法也增加了监督检查与处罚条款,有利于市场监管。”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谈及新办法的意义时指出。
“办法有严格规范市场的意图,更多体现在经销商的进出,对附加费用和附加业务也做了详细规定,”北京的一家汽车经销商告诉腾讯财经,该办法也有利于经销商地位的提升,但具体效果要看执行力度,短期内不会动摇现有的4S体系

2、新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有什么影响

更多购车渠道
在销售管理办法中,除了要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循“三包”、召回等规定外,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并“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
以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未来在苏宁这种实体店面里,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去实现买车。
2.买车的店未必能修车
办法明确要求供应商,即主机厂,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也就是说,未来你买车的很多店不再是4S店,兼具所有的功能。可能它只卖车,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3、2019年7月车险费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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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出炉让很多准备买车的人看到了新的希望,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是太了解,下面笔者就侃侃最新的2017汽车保险政策,目前的汽车保险真的死贵死贵的,很多人买车已经大出血了,还要经受汽车保险的冲刷,就拿宝马全新5系来说吧,每年的保养和保险费用就要交上不少,但是,车险费改新政策2017最低降3.4折宝宝能买530le,下调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降低车险费率水平,车险费用最低可降至3.4折。
改革让行业、车主切实受益
2015年6月,保监会在黑龙江等6地启动商业车险改革首批试点;2016年6月,商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两年多来,随着条款创新通道、费率形成机制、产品与市场监管、技术基础支持这“四梁八柱”不断夯实,车险改革极大地激发了行业活力,令广大车主受益。
在条款方面,前期改革扩大了车险综合示范条款保障范围,将“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等5个附加险责任、家庭成员人身伤害和台风冰雹等自然灾害责任并入主险责任范围,并配套实施了规范相关单证、简化理赔流程、增加车损险代位追偿约定等措施。
为减少同质化竞争,保监会还指导中保协建立“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机制。“机动车钥匙丢失或损失费用补偿保险”和“机动车油污责任险”等两个条款已获保监会批复。
在费率方面,改革引入“渠道费率调整系数”和“自主核保调整系数”,赋予保险公司更多调价权,理论上对同一辆车,不同公司可给出相差1.83倍的报价。此外,对车损险保费定价,由按保额或新车购置价厘定转为按车型、车价、安全性和维修经济性等综合因素确定。
在监管方面,建立了商业车险费率回溯修订机制、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测评联动工作机制,仅2016年就累计下发181份监管提示函,责令39家次保险公司停用或修改条款费率。
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认为,前期改革主要获得三方面成果:改革激发行业活力。保险公司为适应改革要求,在内控、人力资源等方面投入增加,行业车险业务经营能力普遍提升。2016年全国车险保费收入为6834.55亿元,同比增长10.25%。首批试点启动后,全行业车险业务历史上首次扭亏为盈,目前减亏公司逐步增多,市场集中度稳中有降,市场活力增强。
作为上市主打[宝马5系]的车型来说,百姓能买530le也成为了事实。汽车保险的最新政策,未来会刺激国内汽车的销量,改革提高消费者获得感。除了根除“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家庭成员人身伤害不赔”等顽症,车均保费下降5.3%,国内车主共少交保费250亿元;服务明显改善,未来的保险价格战才刚开始。

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买车会便宜吗

是的 2017年4月5日,商务部出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规的政策,自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买车新政策、新规定总结:1. 买车不用非在4S店买2. 城乡一体,打破销售区域限制,满足农村消费需求3. 严厉打击捆绑销售等违规经销行为,取缔霸王条款4. 加强售后服务管理,不再强制消费者

5、几年后,汽车的价格是涨还是降?

2007年,全国汽车市场可谓“降”声不断,从微型车到中高级车,从经济型轿车到豪华车,各细分市场的价格体系不断刷新,同时,也把车市竞争引入白热化。有人提出,在原材料、物价上涨的大背景下,眼下的汽车价格可能会触底反弹。 那么,2008年是否会延续2007年的“降”势?车价会否出现反弹? - 车价还没有触底 刚刚过去的2007年,“物价上涨”成为人们常挂在嘴边的词汇,汽车却是一路领“降”。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全国36个大中城市的监测,2007年全国汽车市场价格持续走低,降幅比上年同期明显加大,全年降幅在4%左右。这种势头在2008年会否出现改变?汽车价格回升有无可能? 前不久,一位国内小型车生产企业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汽车降价已非主流,2008年不排除价格上涨的可能。”对此,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开发部主任徐长明认为,“价格上升的可能性太小了,几乎不可能。”他说:“如今,汽车市场竞争这么激烈,价格往上走不太可能。我想,现在价格上涨还为时太早,至少还要等几年。尽管通货膨胀压力增大、原材料价格上涨,但可以肯定地说,汽车价格涨不上去。”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则认为,“由于通货膨胀的压力,我相信汽车价格不会永远这样降下去。原材料在涨价,人工成本在上涨,管理成本和费用也在上涨。去年所有商品都在涨价,只有汽车在降价,这不符合经济规律。理论上汽车有涨价的可能,否则没法解释现在的经济现象。”但话锋一转,苏晖又说,“尽管压力很大,但这种涨价压力何时爆发现在还看不出苗头。目前仅是从理论上看到涨价的可能,现实中,降价依然是主流。” - 2008年“降”势依然 如果不出意外,2008年的车价走势依然会延续2007年的降价态势。这是受访业内人士的共识。 制造成本上升,不等于没有降价空间。一位业内人士介绍,2006年我国主流轿车企业的利润率大多在15%以上,有些企业利润率在22%以上。甚至有人说,2007年汽车行业的盈利增长幅度有望超过2006年。相对于家电等行业,汽车仍是高利润行业。 “成本控制有很多环节和办法。汽车价格一降再降,是竞争使然。今年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我相信消费者会享受到更合理的汽车价格。那些认为汽车涨价的说法不切实际。”一位知名汽车评论员这样认为。 “价格应该还有下降潜力,否则没法解释许多车型动辄降价几万元的现象。”苏晖认为,车价继续走低的原因有几个:第一,厂家多、品牌多、车型多、经销商多,毕竟中国汽车市场不是无限大,肯定会有价格竞争,也必然会引发降价。第二,车价连续几年都是下降走势,关键在于没有稳定价格的因素。行业自律不起作用,经销商结成联盟也没起作用。第三,受“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影响,经销商秩序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无序竞争,很难让价格稳定下来。 不过,安信证券汽车分析师孙木子认为,今年的车价降幅会低于去年。“从几款新车的定价看,厂家对利润的重视程度比以前更强了。从新雅阁22.98万元起的定价看,追求利润是其首要目的。因此,今年汽车价格反弹虽不太可能,但降幅将比去年略低。”他说。 - 个别车型会出现价格回升 尽管降价是大势所趋,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会有个别因素导致部分车型价格回升。 岁末年初,车市中出现一些经销商提高价格的现象。苏晖分析,可能出于这样几种考虑:一是有些4S店完成2007年销售任务后,选择涨价来获取更多利润;二是消费者大多选择岁末年初买车,个别经销商以限量或库存不足为由适量调高价格,也是迎合一些消费者买涨不买落的心理。当然,今年还会出现大量新车,不排除出现加价提车的可能。同时,苏晖提醒汽车经销商,现在消费者选择余地很大,饥饿疗法在短期内还能奏效,频繁使用就不灵了。 另外,2008年北京将实行国Ⅳ排放标准,全国实行国Ⅲ排放标准,这使汽车厂家在设备、技术、人力上都增加了不小的投入,这部分提高的成本势必会体现在汽车价格上。对此苏晖认为,不能把成本压力过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很可能不买账。

6、《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对汽车流通行业带来哪些重大变化

从2005年到2017年,中国汽车市场最大的变化,是从井喷式增长到微增长。如今已经由卖方市场转变为彻底的买方市场。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新《办法》强调要,“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加快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激发汽车市场活力”。

新《办法》中,放开非授权经销模式、构建共享节约型服务网络、构建合理的厂商关系、发展电商模式、开放配件销售渠道这几大方面体现了政府对汽车流通领域宏观调控的思路。可以说汽车市场的变化,不仅推动流通领域的各种创新实践,也进一步影响了政策的放开和导向变化。

7、汽车管理办法新规有什么影响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该法实施以后,卖车再也不需要得到汽车品牌商授权了,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会改变现在的汽车销售市场格局,新的汽车销售形式即将到来,届时,汽车卖场、汽车超市、汽车电商等都会慢慢成为趋势。与此同时,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销售,经销商们也可以同时销售多个品牌的产品,消费者们买车的渠道多了,可享受的服务又不一样了。

实施后,大家想买车的话,就不一定要去4S店了,那些汽车卖场、汽车超市、汽车电商等都可以购车,从而打破了四儿子店垄断卖车的模式,一下子多了那么多的竞争对手,恐怕以后四儿子店的销售见到顾客都得叫爷,谁还敢态度差?

在汽车超市可以更直观地对比想购买的车型,而且竞争对比销售的话,一定会打价格战,那这时候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个好消息。电商买车的话,减少了汽车流通部分的费用,这样又可以让利给消费者,实现双赢。以后天猫,京东卖车,不满意七天无理由退货,还包邮哦亲!

大家在购车的时候会更加透明,价格绝对会比现在的销售模式更有优惠,该办法是在7月起正式实施,刚好7月也是车市淡季,经销商一般都会加大优惠幅度,要是近期有购车打算的朋友,大咖不妨建议大家先等等,等7月份再考虑出手,那样会节省小部分买车的费用,等办法不断推行后,消费者以后买车的渠道也会更多、优惠更大。当然了,要等的朋友记得看看自己的指标什么时候之前要买车!不然的话得不偿失了。

对于四4s店来说,确实是一个噩耗。怎么说?因为只能销售单一品牌的车型,在车型价格优惠方面并不会很大,消费者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自然会选择优惠幅度更大的卖场或者电商买车等,这样就会把一部分没实力的经销商刷掉,优胜劣汰。那些卖车时的捆绑消费,例如保险、大礼包、配件、代办或强制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现象或许就不再盛行了。

但是有些关键问题大家还是要知道的,那就是售后的问题。消费者买车的店不一定可以修车,甚至可能遇到买到问题车后,找不到车辆责任归属。所以大咖这里也要提醒一下大家,在买车的时候一定要检查经销商的各种资质,如果是授权经销商,其产品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去解决,而在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处购车,问题车的责任则由经销商承担。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对消费者来说一定是个福音,更多的销售渠道、更低的价格、更好的服务、更透明化的购车、维修保养流程将形成。最近有兴趣添置新车的朋友,可以持币观望一段时间。

8、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什么好

1、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提车必须交付合格证

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提供三包凭证、明示配件来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2、经销商不得强制搭售保险

据介绍,新《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新车时,包括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等都必须同时交付。

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的配件必须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今后,当消费者在汽车进行修理、保养中遇到配件来源不明确的现象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经销商可同时经营多个品牌

据了解,新《办法》还对供应商(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公司)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供应商,今后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也就是说,今后经销商可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会被强制仅销售某一个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还规定,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此外,今后,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强制想经销商搭售、捆绑热销与滞销车型行为将属于违规。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新《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新《办法》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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