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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0-10-28 18:51:15

1、汽车销售公司有哪些部门?

基本上有销售经理、展厅经理、汽车顾问(就是销售人员)、保险业务经理、电话咨询人员。

汽车销售为随后公布的零售额和个人消费支出提供了很好的预示作用,汽车销售额占零售额的 25% 和整个消费总额的 8% 。另外,汽车销售还可以作为预示经济衰退和复苏的早期信号。

2、我想知道汽车4S店归什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汽车4s店属于私人经营的事业单位,受发改委、商务、质监、物价、工商等多部门都有权利对4S店进行监管,其销售产生的违法问题,主要还是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对4S店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于汽车4S店行业的整治不仅仅是工商部门的责任,需要政府统筹安排,发改委、商务、质监、物价、工商等多部门共同协作。近些年来,工商部门对汽车4S店及其服务行业开展了集中整治,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宣扬了法律的真实存在,彰显了法律权威。

(2)汽车销售公司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3、汽车销售环节有没行业协会监管部门?

汽车销售环节没有行业协会监管部门。
汽车销售环节,接受税务局、工商局、车管所等政府部门监管即可。

4、汽车行业由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成立汽车生产企业要发改委批准。审请汽车产品公告归工信部管理。工厂需通过环保部门认证。销售过程归工商局管。汽车上牌归公安部管。生产销售税务由国税和地统分别管理。另外还有安全生产和质量也由对口的部门管理。

5、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部门包括哪些

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之: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指承担不同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依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释义 )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设定的法律责任。共分为五款,我们将分款逐一进行解释。
第一款是对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规定的行政处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的,出厂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登记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就有可能不经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检验而上道路行驶,所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把车辆生产源头的安全技术标准,对于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带病”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机动车的生产,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一直采取目录管理。只有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才允许投入生产。2002年4月,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改革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方式,实施《公告》管理。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被撤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承担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机动车产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仍然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以本条的“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目前是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这里的“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指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允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投入生产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降级和撤职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的种类中,仅次于开除的处分。
如果上述人员是因为接受贿赂等原因而允许不合格的机动车型投入生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允许生产的机动车型,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在这一款中,“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是指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型。所谓“有营业执照的”,是指经过合法工商登记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比较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属于资格罚的范畴,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即被剥夺了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资格。“没有营业执照的”,属于非法企业或者生产窝点,没有吊销营业执照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没收非法产品并可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本款和前款规定的处罚均属于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必须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而且当事人均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处罚,也是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本条第五款规定违法生产、拼装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连接。这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7、我国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我国各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农村工作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等。

8、政府哪个部门管理汽车销售行业?

以安徽省马鞍山市为例,属于市商务局管辖。

其职责范围较广泛,主要围绕经贸活动、外商投资等领域展开工作,其内设科室也比较多,主要有行政审批、综合法规、招商和对外投资等科室。

负责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规定承担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酒类流通的相关工作;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8)汽车销售公司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扩展资料

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职责: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信息和商务天气预报发布,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储备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提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计划;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等治本工作的落实;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掌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动态,并向市政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报告。

9、汽车4S店行业主管部门是什么?

行业主管部门是带领下属人员开展二级网络销售工作,指导二网经销商销售业务的开展。分析二级网络销售状况及当地市场情况,将结果及时反馈至销售经理。监督二级网络销售的车辆客户档案回馈工作的实施。

建立二级网络进销存台账,掌握各网点销售状况,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申请二级网络车辆调拨。配合财务人员与二网经销商进行库存及账务核对。保障二网车辆安全,不定期按财务部门要求对二网车辆进行盘点。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控制与二网经销商业务往来间的风险。



(9)汽车销售公司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扩展资料:

监督销售部二级网络销售操作的规范性,对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对违规或超标等异常事项进行汇报及预警。根据各二级网点缴纳保证金情况对车辆的调拨进行审核。对二级网络销售政策及考核制度进行备案。发起与二网经销商的实物及账务核对。

二网经销商的选择应根据其营销能力、当地关系、管理水平、股东情况、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进行选择。

10、一般行业主管部门能不能依照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

可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利。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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