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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用的小汽车

发布时间:2020-10-31 06:10:14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小汽车一辆售价120000元含税,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看是否抵扣过进项。
如果抵扣过进项,按照17%缴纳增值税。增值税=120000/1.17*17%=17435.90元
如果购买时候没有抵扣过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2014年7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按含税卖价/(1+4%)*4%*50%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2014年7月1日后是按照含税卖价/(1+3%)*2%缴纳《财税[2014]57号》。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举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售价10万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1+3%)=9.7087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9.7087×2%=0.1942万元。



(2)销售自用的小汽车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仍按3%税率开具。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在主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3%的计算税额,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减征的税额。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小汽车一辆,价值30000元,如何交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按2%征收增值税。
“价值30000元”不太明确,
如含税售价为30000的话,应纳增值税:
2%X30000/(1+3%)=582.52
如果不含税售价为30000的话,应纳增值税:
2%X30000=600

也没差多少,另外按所交增值税额计算缴纳12%的增值税附加。
582.52X(1+12%)=655.78

600X(1+12%)=672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4、企业销售自己使用的小汽车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车,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但是缴税的话是回单位自行申报,税款增值税4%减半征收,其他还有附加税,印花税等。
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有: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汽车,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5、购进自用小汽车可否抵扣进项税?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条 除专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属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销售自用的小汽车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6)销售自用的小汽车扩展资料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7、4s店自用小汽车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库存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8、求指教: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厂自用1年的小轿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20000元,发生销货运费1000元

由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厂自用的小轿车应采取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办法计算增值税,所以销售自用轿车发生的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第十条(四)和(五)可知上述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20000/(1+4%)*4%*50%=384.6

9、购进自用小汽车可否抵扣进项税

现在单位购买小汽车用来自己开,,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专 国家税务总局属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项规定按照文件要求是从8月1日开始。8月1号起单位购买的自用轿车可以抵进项税额,但必须取得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能认证抵扣的。税率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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