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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汽车销售企业

发布时间:2020-11-10 14:12:32

1、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如何处理

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
借专:银行存款或库存现属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1、接受时:按会计准则或税法确定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新收入准则对企业有多大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具体影响点有(ABCD)。
A.需要企业作出新的估计和判断
B.可能改变企业对收入确认的时段或时点
C.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会加快或推迟
D.因收入确认变化,企业需调整收入及涉税变动等项目

3、新会计准则会计下销售折扣应计入什么科目

销售折扣中用的是商业折扣、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和税有关的,没有明确的科目处理它,当在商业折扣下要算销售应交增值税时,是用销售额-(销售额*商业折扣率)=主营业务收入,然后乘以增值税税率就是应缴税费。而现金折扣发生时应作为当期财务费用,计入当期的损益。

新会计准则下销售折扣的会计分录为:

1、销货时,全额确认收入、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生销售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新收入准则下汽车销售企业扩展资料:

现金折扣核算方法

1、总价法

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不考虑现金折扣,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列入损益表。

2、净价法

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如购货企业未享受现金折扣,收到的现金超过净价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3、备抵法

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记录应收账款,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价记录销售收入,设一备抵账户“备抵销售折扣”反映现金折扣,“备抵销售折扣”是指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

4、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题主,你好!之了很高兴为你作答:

一、新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收入的确认方法采用统一的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之间的边界不够清晰,往往导致对同类或类似交易采用了不同准则、不同方法确认收入,从而对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基于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为“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指引,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更好地解决此前对收入确认时点的难题。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按类别划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不再按照类别来划分和确认收入,而是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履约义务,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从而能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会计处理的指引很有限,远不能满足日常实务需要,而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单项履约义务。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有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企业相关实务操作,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新准则修订的影响

纵观新收入准则再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次修订可能对企业产生以下五方面的影响,企业为此应做好相应准备。

(1)需要企业作出新的估计和判断。对如何及何时确认收入产生重大的影响,收入确认的时间是提前还是延迟,都要求企业作出新的估计和判断。即使企业发现新收入准则的过渡可能对于企业相对容易,但企业仍将受新收入准则对披露广泛而复杂要求的影响。

(2)可能改变企业对收入确认的时段或时点。如对原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企业需要重新评估是否应在某一时段内或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或对原来在某个时点确认收入的需要重新评估是否应该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3)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会加快或推迟。对因包含多个组成部分、有可变对价或涉及许可证的交易等,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会提前或推迟,这些对有些企业的影响还很大。

(4)因收入确认变化,企业需调整收入及涉税变动等项目。例如可能需修订薪酬计划、税收策划、投融资项目等管理决策,调整ERP、商业模式、合同条款等。以保证相关计划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保证达到或维持特定的收入水平。

(5)需要修改会计流程和内部控制,升级IT系统。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不仅需要修改会计流程和内部控制,以便从源头获取涉及估计和判断的更为及时、准确的信息,而且还需要升级IT系统,以便为作出收入交易估计和支持信息披露获取更快、更多的相关数据。但需要估计与判断的新事项,可能对收入确认的金额或时点产生影响,而且披露的新要求可能更为耗时、费力和复杂。

我是之了,会计学习,一路相伴,零基础学会计,上之了课堂~

5、新准则下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5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在应用这5项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即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非法律形式上的是否转移。例如,企业已经把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购买方,形式上未收取货款,实质上已取得收款的权利,就应确认收入。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买方,但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证条款及时弥补,或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程(安装或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不能确认收入。

6、收入新准则变了后账务处理变化没有

新准则下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1、日常活动的认定

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
根据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
(2)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3、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根据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4、商品收入确认的实例
(1)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⑤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5、劳务收入确认的实例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6、主营业务收入的概念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获得的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的特点:
(1)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不是从偶然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为抵偿债务;或两者都有。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为收入能够增加企业的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恒等式,企业取得收入一定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是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7、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该产成品、商品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上述销售业务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7、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公司收入会提前确认吗?

新收入准则会导致房产公司收入相对较早确认。
按照旧收入准则,房地产售房属于销售商品行为,应按照销售商品收入准则确认,按风险报酬模型,即当商品交付给客户,相关风险和报酬几乎全部转移时才确认收入。因此房地产售房在交房时才确认收入。
但旧收入准则存在非常大的漏洞,到底何为商品、何为劳务?软件+硬件集成业务是商品还是劳务,设计+生产是商品还是劳务?旧收入准则没有明确区分,只是针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安装、让渡资产使用权分别制定了收入确认原则。
新收入准则基本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把收入确认对象归拢起来。新收入准则确认对象为单项履约义务(可以是商品、劳务、建筑等等),然后以时段转让or时点转让来分别处理,时段转让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时点转让采用风险报酬模型。
按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企业能否确认收入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时段转让的要求。时段转让的要求需满足以下三点:
(1)边履约边享受,如安保服务;
(2)客户能控制履约过程,如装修服务;
(3)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企业具有根据履约进度收取合理款项的权利。
房地产企业不满足(1)和(2),但满足(3)。在期房销售时,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房一号,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根据合同,房地产企业有权根据履约情况要求客户支付剩余款项(或者房企已提前收取全款),所以满足(3)。据此,房地产企业按照时段转让模式确认收入,即在期房销售后,按照履约进度(产出法或投入法)逐步确认收入,较旧收入准则早很多。

8、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和企业利润表有什么区别

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变化
(一)理念的变化: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表观
多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在收入费用观下,收益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各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即收益=收入-费用。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就是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都是考虑到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之后的结果。在收入费用观下资产负债表是利润表的副产品。
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即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简单的说,利润表中利润的度量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表可以被看作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净资产的变动表。
(二)计量的变化: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九条明确“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历史成本是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
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不再单纯强调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而是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了损益,进入利润表。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符合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三)报表列报的变化
新旧准则下的利润表的列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不再区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而是统一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进行列报。这一方面是基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内容呈多元化发展,不同经营业务收入相当,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界限已经很模糊;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其次,由于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新准则下的利润表还单独列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明细列报“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等,并将“营业费用”改为“销售费用”、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的范围,使会计信息更加简洁透明。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的变化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凸现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及列报变化等因素,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将“投资收益”项目列入营业利润的范围,改变了旧准则下的营业利润仅反映企业正常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经常性收益的状况,即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报酬也属于营业利润,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点,同样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首先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后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质上就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同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实施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利润相配比。减少了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产生的税后利润的波动。
二、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旧准则相比,理念更先进,体系更完整,内容更丰富。新准则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笔者在实务中分析新准则下的利润表时,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经常性收益与非经常性收益
旧准则下的利润表中营业利润不包括“投资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情况时。一般认为营业利润即为企业的经常性收益,很多企业在进行考核时也会用到经常性收益的指标,主要用来反映通过经营者努力所获取的经营性收益。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将“投资收益”项目包括在营业利润中,并且还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表或对企业进行考核时,都要注意营业利润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经常性收益要重新分析计算,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常性收益。
(二)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
对于收益的确定,旧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因而利润表上所反映的收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收益。即未包括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利润表中的收益只是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新准则则遵循的是资产负债表观,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并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进入利润表,利润表中的收益不仅包括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还包括已确认未实现的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因此,在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要注意区分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已确认未实现收益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过度的利润分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另一方面。当持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扭曲或波动剧烈时,过度的利润分配中可能隐含了资本的返还,从而损害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即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利润表的收益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但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并非完全的综合收益观。综合收益观认为“收益是除股利分配和资本交易外特定时期内所有的交易或企业重估所确认的权益的总变化”(《会计理论》汤云为、钱逢胜),但是我国新准则将“利得和损失”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报表使用者要全面了解企业的收益情况。不仅要分析利润表,还要关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9、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销售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可能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百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度口退税”、“进版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不需要再设未交增值税和转出未权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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