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销售企业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营改增”文件中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涉税规定主要有3个。一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应适时采用新的营销推广策略,提升销售业绩。比如适时推出“以旧换新”业务。假设某公司有一批旧车,汽车销售企业就可以建议客户尽快卖掉旧车,购买新车,这样客户在得到新车的同时,立刻就能增加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既拉动了汽车消费需求,又通过促进以旧换新间接为环保事业作贡献。
第二,做好准备,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8月1日以后,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汽车,以便抵扣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确保开具给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月1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8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否则,如果客户在8月1日以前购车但在8月1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8月1日以后提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8月1日以后,就可以在实际提车之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第四,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调整试驾车业务处理流程,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目前试驾车业务的流程如下: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处置试驾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的规定,这一流程将变为: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认证并抵扣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进项税;D处置试驾车——按照17%计提销项税。
从上述流程分析,新规定执行后,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对汽车销售企业更有税收优势。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进汽车1台,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将其作为试驾车,按新车的售价为10.5万元(不含税)转为固定资产,半年后以8万元(不含税)处置该试驾车。
“营改增”前,转为试驾车环节应计提销项税1.785万元(10.5×17%),该汽车缴纳增值税850元(1.785万元-1.7万元);处置环节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600元[8万元×(4%÷2)],合计缴纳增值税2450元。
“营改增”后,转为试驾车环节缴纳增值税850元;同时认证抵扣进项税1.785万元。处置环节计提销项税1.36万元(8万元×17%),该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3400元[850+(1.36万元-1.785万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通过对比分析,试驾车的进项税由原来的缴税变成现在可以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这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一大利好。
第五,处置汽车时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二手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营改增”以后,处置汽车的企业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分清该汽车是在8月1日前购进的还是以后购进的,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公司车辆抵押转让给供货商的会计处理及涉税问题
借:固定资产清理35000
累计折旧665000元
贷:固定资产700000
如果原来购买时抵扣了进项税,抵账内350000元,要按一般计容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350000/(1+16%)X16%=48275.86元,
借:银行存款3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5000
营业外收入266724.1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275.86
3、自用车辆出售涉税问题
1.4年,个体户5年;外商投资企业残值率10%,其他一律5%.
2.销售已纳消费税的轿车,除非售价高于原值,否则不必缴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累计折旧
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 固定资产
收到款项后: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营业外支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
计算所得税时,此笔营业外支出可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4、处置报废车辆怎样作涉税处理
1.先固定资copy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发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报废损失 借:营业外支——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收益走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
5、“营改增”后汽车销售企业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新的“营改增”文件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被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一规定完善了增值税链条,降低了企业税负,有助于提升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消费。那么,这一规定将对汽车购销业务产生哪些影响?汽车销售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应如何防范税收风险?本文结合相关税收政策,从购销双方涉及的汽车营销、购置、处置等业务环节予以分析。
“营改增”文件中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涉税规定主要有3个。一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应适时采用新的营销推广策略,提升销售业绩。比如适时推出“以旧换新”业务。假设某公司有一批旧车,汽车销售企业就可以建议客户尽快卖掉旧车,购买新车,这样客户在得到新车的同时,立刻就能增加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既拉动了汽车消费需求,又通过促进以旧换新间接为环保事业作贡献。
第二,做好准备,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8月1日以后,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汽车,以便抵扣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确保开具给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月1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8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否则,如果客户在8月1日以前购车但在8月1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8月1日以后提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8月1日以后,就可以在实际提车之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第四,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调整试驾车业务处理流程,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目前试驾车业务的流程如下: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处置试驾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的规定,这一流程将变为: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认证并抵扣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进项税;D处置试驾车——按照17%计提销项税。
从上述流程分析,新规定执行后,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对汽车销售企业更有税收优势。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进汽车1台,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将其作为试驾车,按新车的售价为10.5万元(不含税)转为固定资产,半年后以8万元(不含税)处置该试驾车。
“营改增”前,转为试驾车环节应计提销项税1.785万元(10.5×17%),该汽车缴纳增值税850元(1.785万元-1.7万元);处置环节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600元[8万元×(4%÷2)],合计缴纳增值税2450元。
“营改增”后,转为试驾车环节缴纳增值税850元;同时认证抵扣进项税1.785万元。处置环节计提销项税1.36万元(8万元×17%),该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3400元[850+(1.36万元-1.785万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通过对比分析,试驾车的进项税由原来的缴税变成现在可以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这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一大利好。
第五,处置汽车时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二手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营改增”以后,处置汽车的企业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分清该汽车是在8月1日前购进的还是以后购进的,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处置报废车辆怎样作涉税处理?
1.先固定资产copy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发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报废损失 借:营业外支——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样导入数据
一、 电脑开票软件:
1、软件更新
2、数据导出
【工具】菜单下的【数据导出】,用来导出以前月度的开票数据。
【发数据给eTax@SH】,按周导出开票数据。
二、网上报税软件
1、涉税事项--开票数据导入
FP001 发票网络验旧
FP002 发票明细数据报送
2、发送报表:发送已导入的开票数据
3、收取回执
4、涉税事项办理--查看回执
具体操作步骤:
一、从电脑开票软件中导出数据:
1、打开eTax@SH 电脑开票软件,点击【工具】下的【软件更新】,点击“更新”按钮,更新完毕后重新登录电脑开票软件。
2、导出历史开票数据:
(1)点击【工具】菜单下的【数据导出】,选择需要导出开票数据的时间段,点击“下一步”;
(2)系统提示导出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资料,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点击“浏览”,选择需存放的路径(可选择U盘或本机指定目录),点击“发送”。
注意事项:
Ø先报送历史开票明细数据(建议从开具首张发票之日至今年11月30日)。之后开具的发票采用“周报”方式(按周申报数据,可通过【数据收发】菜单下的【发数据给eTax@SH】)。
Ø开票量较大的企业,历史开票明细数据可按月生成报送文件,开票量较小的企业可一次性导出生成一个报送文件。
Ø导出的文件格式:TYFP_税务登记号_日期(yyyymmdd).kp,文件名不可更改。
二、通过网上报税软件中发送数据:
1、登录eTax@SH网上报税软件,打开【帐户】菜单下的【当前帐户属性】,点击【强制更新核定】,下载最新核定数据。
2、涉税事项--开票数据导入:
(1)在eTax@SH 网上报税软件中,选择要申报电脑开票数据的公司,点击工具栏的【涉税事项】,选择当前报送月份,点击【FP002发票明细数据报送】;
(2)系统显示“选择数据源”窗口,选择第二个选项,点击“下一步”;
(3)在“选择数据文件”窗口,点击“添加”按钮,通过“浏览”, 找到电脑开票申报文件(如,TYFP_310109132213278_20120526.kp)的存放路径,点击“确定”,将其添加进来,并点击“下一步”,确认开票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3、发送报表:点击向导区第二步【发送申报表】,选择当前报送月份,并勾选【FP002发票明细数据报送】,点击“确定”,在申报发送确认窗口,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
4、申报成功后,点击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回执内容可在【涉税事项办理情况】中查看申报状态。
8、一般纳税人需要交哪些税呢?
一般纳税人都需要交的税种:
1、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收入*16%;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含税货物及应税劳务*16%(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营业税一般税率为5%。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8)我国汽车生产销售涉税扩展资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据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之前相关规定相比,《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是,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
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办法》还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明确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明确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明确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9、老师您好 想跟您咨询一个涉税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 目前有一个网站 用广告的方式置换车辆
我公司业务该如何处理?
等于是增加了你们的销售费用,你的问题是原始凭证怎么办?建议与客户签订一个“销售置换协议”,把你们这种推广方式和约定写进协议,这个作为原始凭证之一;同时把售车发票复印一个,请4S店盖个财务章,等于是费用分割单,这个也作为原始凭证;还有就是收据,如果是单位开个收据或普通发票,如果是个人手写个收据。这样你们的原始凭证就完善了,会计处理没有问题。
是否可以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有发票的没问题;但收据或手写收条貌似有点难度,按理说不能税前扣除的,可以与税务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