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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自用的汽车

发布时间:2020-11-17 10:16:04

1、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增值税可否低于抵扣

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增值税就可以抵扣进项税。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1)企业销售自用的汽车扩展资料

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企业销售自用的汽车扩展资料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的小汽车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车,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但是缴税的话是回单位自行申报,税款增值税4%减半征收,其他还有附加税,印花税等。
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有: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汽车,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4、公司销售自用的小汽车给私人,增值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企业销售自用的汽车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企业销售自用汽车的增值税为什么不属于销项税额

如果是在2013年8月以前买的小汽车,是没有进项税抵扣过的,按简易办法缴税。2013年8以后购买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就是按17%计算销项税。

6、销售自用汽车,应交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销售2016年购的自用汽车,应交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本车已认证进项。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认证并且已经认证的汽车需要按照17%税率征收。
我是个体户,未达到征税条件,我们每月是免交税的,以前地税可以核定我们每月领到一定数额的发票。自从并入国税后,我就没有领取到发票,请问一下,我们这种情况(未达到征收额度的)国税可不可以领到发票,因为我们平常要开发票给客户。

7、4s店自用小汽车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库存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8、企业销售自用的小汽车,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吗?

企业销售自用的小汽车,是否需要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要看你的企业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有可能需要,那什么情形下需要呢?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如果你购进的小汽车时候计提了进项税额,销售的时候就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9、汽车销售企业自用汽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务处理疑问?

你在自开票时,做正常的会计处理:
根据你自开的销售发票 借:固定资产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然后根据自用车辆的进货价格,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库存商品
可以正常抵扣,把你的进项票给认证了,就可以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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