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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经融保险文章

发布时间:2020-11-18 04:15:23

1、以《汽车金融公司的建立与发展初探》为论文题目写论文大纲(要求三级标题即“一”、“(一)”、“1”)

汽车金融是主要在汽车的生产、流通、购买与消费环节中融通资金的金融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证券发行和交易以及相关保险、投资活动。它是汽车制造、流通业、服务维修与金融业相互结合渗透的必然结果。
在中国汽车金融尚处萌芽阶段,而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早已在多年的市场考验中成熟壮大,发达国家的贷款购车比例平均都在70%左右。截止到2006年,全球41个国家有38.2%的用户是通过贷款买车的,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成为汽车公司利益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
2004年8月18日,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是《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后中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向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时期转换。随后又有福特、丰田、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相继成立。2004年10月1日,银监会又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取代《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车贷险业务在整个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始进行全面竞争。
截至2007年底,中国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有9家,其中3家为中外合资,6家为外商独资。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公司资产总额284.98亿元,其中:贷款余额255.15亿元,负债总额228.22亿元,所有者权益56.76亿元,当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
金融服务是汽车产品流通和消费的润滑剂,对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球私人用车的销售中有70%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而中国贷款销售仅占汽车销售的20%,还远远未达到这个比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将达到1500万辆,整个市场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000亿元,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000多亿元市场容量。在此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中投顾问2008-2009年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

截至目前,中国共有外商独资或控股的汽车金融公司9家。大众、丰田、菲亚特、福特、标致雪铁龙、戴姆勒-克莱斯勒、沃尔沃、日产等,他们纷纷试水中国的汽车金融市场。大的汽车公司也有自己的金融部门,但现在在国内开展的不是很多,比较有名的还是一汽-大众的“金融引擎“。
汽车金融服务是一汽-大众的重要战略举措。第一,选择一些高品质、精挑细选的产品放在平台上。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对金融机构进行筛选,把优秀的金融公司的优质产品呈现给客户,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第二,它是一个量体裁衣的概念,希望为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一些金融产品,而是完整的金融解决方案,根据客户不同的状况和偏好,从专业的角度对金融产品进行优化组合,真正做到量体裁衣;第三个特点,就是一站式,我把它理解为金融超市,这个超市包含多家金融公司的优质产品,突破了一家金融公司产品较单一的局面,因此,围绕着汽车消费的任何金融需求,在这里都能得到满足。

在中国,当前金融危机下汽车行业受影响程度应该会比美国通用汽车等公司小得多,因为我国拥有巨大的消费群体而美国基本上已处于饱和状态,只要经济危机压力稍微有所缓解,巨大的消费能量就会爆发出来。

2、车险合同违约金.按揭车.买保险时忘记将第一受益人.丰田金融有限公司加上去了

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批单,把第一受益人加上。带上你上保险的证件等 。

3、汽车融保险是什么公司电话是多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

一般情况下,交强险、第三者内责任容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最好是都应购买的。
汽车保险主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类型。交强险是国家强制必须购买的.相对于交强险而言,汽车商业险则是由车主自主选择是否购买的。

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在选择车辆保险时,应预测自己可能会遇到哪些方面的风险,然后按照需要选购车险产品。

正确的投保方法是:凡是适应自己车辆保险都应该投保和保足,以确保在万一出险时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

目前,投保车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您可以选择到车险公司直接投保,也可以通过网络投保,还可以通过电话投保车险。

4、关于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协议中回购的问题

你所说的金融服务协议是不是指银行为买车者提供信贷支持的那一种?
如果是,那么回购应该是指在汽车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商应当承担回购的责任,也就是抵押物变现的责任。

法律上叫回购担保,约定当销售商出现剩余汽车没有销售时,由制造商全部收回。

也可以这样理解:就是银行此协议中引入了汽车生产厂家,如果经销商卖不出去,厂家承担回购责任,银行的风险会小一点,而且发放贷款的时候大多是银行直接发到生产厂家的帐户的,有利于监管。

5、贷款买车,已经与汽车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约了,但是还没放款,并且购车首付交了,保险都交了也已经生效了

购车首付交了,并且有发票和合同就可以提车了,但是还要看4S是否有现车提供,如果没有你需要的款,还需要再等。

6、在汽车公司的金融公司贷款买车,4s店要求我买盗抢险并且4s店和金融公司是受益人,有这样的么?

贷款购车盗抢险要求写金融公司的名称,这个要求是合理的,这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金融公司是为了避免因为车辆盗窃丢失而导致车主不继续还款产生的损失才会加上这一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汽车销售公司经融保险文章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为什么汽车金融公司提出保险理赔需自己垫付再通过金融公司

因为你的车辆是抄贷款购买的,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该是你贷款的那个银行或者是金融公司,当你的车辆出现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把保险理赔金打到第一受益人的账户,所以需要你这边自己垫付修车费用,然后在去金融公司领取你的理赔金。如果你贷款车辆出现未还款情况,金融公司有权没收你的理赔金充当月还款。

8、保险公司与汽车营销商业务合作协议该怎么写!急急急!

经销合作协议甲方: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本协议是经双方认真磋商同意签订,是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5年中大汽车《经销网点管理办法》及《市场管理办法》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真实意愿。本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总则为有效体现市场化运作,保障双方共同利益,体现协议严肃性,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1. 经销合作模式1.1 XX汽车经销商按合作性质可分为区域独家经销商和区域经销商两类,区域独家经销商是指认同甲方关于其代理区域销售总指标计划并有能力和自愿买断经营的经销商,独家经销商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区域经销商是指在其代理区域能够达到一定销量的经销商,其年度销量计划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不须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2 XX汽车经销商,享有甲方给予的以下支持: A,优价样车及巡展支持; B,区域性市场保护支持;C,技术培训与专职营销人员维护支持;D,特价库存资源优先供应支持;E,区域性品牌广告支持;F,批量订单按揭支持;G年度计划完成奖励支持。2. 乙方对甲方经销合作模式的选择为:A□ 区域独家经销商,履约保证金 □ 10万(省级)、□ 5万(地市级) B □ 区域经销商,不须交纳履约保证金。3. 授权区域:3.1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XX品牌系列客车,授权区域为: ̄______省(市)_________地区。3.2乙方承诺在授权区域内,严格遵守XX汽车《网络管理办法》及《市场管理办法》自觉维护中大品牌形象,并按照要求制作XX汽车VI标识;4. 产品销售计划:月份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合计数量5. 管理5.1 乙方必须具备成为甲方经销商的资格条件,服从甲方的统筹管理。5.2 能够支付定单20%定金能力,与当地金融、保险、运管、旅游等部门有良好的社会关系。5.3 三名以上具备汽车专业技术知识的销售人员。

9、走汽车金融买保险问题!

汽车金融的贷款合同里有无必须在4S购保险的条款?一定是没有的。所以两者毫无关联。
其他地方专购买保险后厂属家该提供的质保还是得提供,如果4S不管可以投诉他,去同一品牌其他4S保修保养。
车险出险是保险公司赔,不是4S赔,万一出险你完全可以去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或其他4S修车。
4S店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强卖车险给你。

10、汽车金融公司货款买车后保险第二年保险第一受益人我不写他会怎样

执法人员表示,该行为加重了消费者义务,显失公平。在汽车消费贷款行为中,借款为主民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抵押为从民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降低贷款风险将购车人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条件。贷款人信用偿还能力和借款担保(即抵押)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是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贷款购车条件,在此条件外,额外增加对抵押物的保险作为贷款要求,并不是汽车贷款法定必要条件。金融机构降低抵押物价值减损的风险,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风险管理”所规定,可以通过严格确定信用等级,合理设置贷款抵押率,建立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强化抵押品的全过程动态监管等办法来降低抵押物减损的风险。金融机构不应采取加重消费者保险义务的方式来减轻自身规避贷款风险之责。也不应为规避自身风险而额外加重消费者义务、转嫁保险成本。
强制捆绑保险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平自愿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遵循公平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在汽车贷款过程中,除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外,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均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就抵押车辆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规定,与《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也并不是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首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概念,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第三人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同样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为目的。因此,将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受益人,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且其无法先于受害人履行优先受偿权,因此无现实意义。
再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其他约定情形,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其额外对贷款人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将自己列为保险受益人,其加重贷款人义务、转嫁风险成本不仅缺少法律依据,而且与民法确立的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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