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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能转让吗

发布时间:2020-11-24 07:28:16

1、汽车销售合同上的问题

如果是你们之前没有就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你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合同受法律保护

2、购车合同双方未签字,但已支付汽车销售商5000元定金,并开具了收据,现在不想买了,定金能要回吗?

说不好的,退定金这个东西他复杂。你要看,你是为什么不想要?如果责任全在你,不退你也是没话说的,如果责任在4s店,定金一般都会退。
然后,你如果碰到一个老业务员,那就要看他的脾气来了,毕竟有些老业务员,总监多少还是要给点面子的。
其实最好的办法,你得给业务员一点好处,让他去想办法退给你。当然,首先你心里很难接受,也不能明目张胆,因为对4s店来说,这是严令禁止的。
最后,你真的想要回来,又不接受给业务员好处的做法,那就花时间和精力去和4s店去慢慢消耗吧。
以上

3、企业转让汽车,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第10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数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4、汽车销售合同 只有我的签字 定金能退吗?

是定金吗,有两种可能,第一中是销售顾问看您订车犹豫,所以也用订车合同,但是领导并没有签字,也许定金并没有交到财务,定金可能在他自己的手里你拿订车合同可能会要出来。如果他把定金已经交到财务或者你和他一汽交到财务的,你又签字确认了,那这份合同是生效的,4S店一般认为这是客户本人意愿的,如果定车周期已经产生车已经在生产线或者运输途中,看来定金就不能退了,因为你要的车型不知道是不是畅销的,如果是商量一下还好办,如果不是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5、汽车行业买卖合同中都有哪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加价才能提车

汽车经销商与汽车生产商暗中联合,对某种畅销车型实行库存,造成缺货、断货的假象,进而对想要购车的消费者进行加价销售。实际上从商品角度来讲,汽车是消费品,随着产量的增加,未来只有降价,没有加价的道理,所以消费者们一定要冷静,没必要加价购买。

捆绑销售所谓的“原厂精品”

消费者对于“原厂”二字可谓是非常喜欢,不论什么只要是“原厂”肯定认为是最好的。这也给4S店带来了更赚钱的路子,4S店会捆绑销售一些所谓的“原厂精品”,这仅仅只是汽车厂授权附件厂家生产的周边产品,并没有执行原厂整车的质量标准,准确叫法应该是汽车厂家认可的汽车装饰改装产品。这些东西虽然质量高于4s店自营产品,但是价格确实贵不少。除此之外,更加黑心的4S店还掺杂着副厂产品出售,比如导航、倒车影像,倒车雷达,底盘装甲,行车记录仪,脚垫,尾箱垫,贴膜等等。这些副厂产品利润率极高,4S店往往声称是原厂附件,然而原厂却根本不生产这些产品。

小病大修

为了谋取暴利,很多汽修厂(包括4S店)利用车主缺乏维修知识而玩起“猫腻”,将一个原本不需要任何成本只需接上插头就能解决的简单故障,变成向车主收取高额维修费!从之前的只换不修到现在的只换总成,甚至有时只是给你换个零件就说已经换了总成。这一来二去不仅是单价差别大,还要支付更多的工时费,而事实上你的车子仅仅是在车间停着。

汽修配件以假乱真

汽车维修领域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有大量的劣质不合格的汽修产品在市面流通,甚至还有部分汽修厂偷换车辆零部件,从而达到骗钱的目的。

收取出库费,检测费

很大一部分车主在去4S店提车的时候,都会被销售收取出库费还有检测费,少则几百,多则成千上万,如果拒绝支付就没法开走爱车。这笔费用实际上属于产品仓储费的一种,与消费者无关,而且多数汽车品牌的出库费应该都已经计算在车价内了,属于车辆的成本之一,不需要再另行支付。即使经销商必须缴纳出库费给厂家,这些费用也应该算在经销商的成本之内,由经销商自行消化,而不应该让消费者来承担。

6、汽车销售协议是否重要?

1、你称的《汽车销售协议》是你买卖汽车的凭证之一,若是你需要转让汽车,很大可能他人会需要你提供这个买卖合同

2、所谓合同换保养券的做法是行业里销售商降低他们承担责任风险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劝勉楼主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而把自己放在高风险的端口。

7、这种汽车销售合同生效吗?能退定金吗?

合同已经生效
定金一般是不退
除非是对方出现违约情况,双倍退还定金
现在你可以尝试与对方沟通一下
其次是你可以将这个购车机会转让给别人,但是不一定能找到

8、汽车购销合同上买方没有盖章,合同可以作废吗

建议你这样试试看:合同问题

 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签字 不能作废

这样做的好处:合同法

注意事项:履行合同

9、买车要签合同吗?

买车是否签订书面的合同由双方自行决定。

买卖车辆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可以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在通常的交易习惯中建议写一份书面的买卖合同,这样有利于避免纠纷,规避风险,并在买卖完成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注意事项:

合同的管辖地、地点;保养。票据上名称必须保持一致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免费保养以时间计、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车辆信息详细标明签订买车合同时、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发动机号码,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如果出现不一致;车辆主要配置。售后服务注明售后服务条款。细节要多多注意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还是以里程计。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

如买进口车。违约责任要明确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交车时间违约后,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要约定解决的方式、汽车标识号码、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双方责任是否对等,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如交车方式;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时间,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

拓展资料:

案例解析:

某汽车《购销合同》

合同名称

条款内容:因不可抗力因素、厂家生产原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甲方无责任,时间顺延。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此条款扩大了经营者免除责任的范围,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作为经营者免除责任的情形。厂家生产原因所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应属于经营者实际经营过程可以预见及避免的经营风险责任,并非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能作为经营者免责的情形。

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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