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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企业行政约谈会内容

发布时间:2020-11-30 09:18:28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约谈记录

时间---地点----人物---------违法事实-----违法工具----现场笔录。
初步调查----立案----在调查
---案审-----
告知书-----送达专属
-----决定书送达
-----发票-
----结案。

2、行政机关可以对管理对象进行约谈吗

3、“约谈”——敲响“问责”的警钟

尚晓萍

“约谈”,作为实施问责的预警程序,敲响了“问责”的警钟,也引发了如何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如何建立责任政府的大讨论。

“约谈”是“问责”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与“问责”一同成为制约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并有助于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有助于建立真正的责任政府。“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这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精辟论述。英国19世纪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也说过:“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具体到政府权力上,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是保障政府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与法治政府。其中,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当前建设责任政府的重点,必须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而“约谈”正是行政问责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行政问责制作为追究机制将会对责任政府的实现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此外,“约谈”所产生的威慑力,也必然要求政府树立向公众负责的行政理念,从而真正建立责任政府。

“约谈”既可以形成预防约束机制,又可以在问题发生后进行及时补救,这种灵活的机制将有效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的运行,进而推动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各项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不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事,而是需要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导下,由政府各部门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建制度,共保红线,共担责任,共同管好用好土地。可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责任重大。在我国,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用地大户,又承担着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职责。政府这种特殊的身份造成了现实中大量发生的政府主导下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也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将直接影响到土地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如何破解执法难题,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得到正确有效的行使,早已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责,也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保障。15号令确定的问责,要求对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的“警戒线”,但后果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进行“问责”,而在“问责”前实施的“约谈”,可以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进一步蔓延,也可以使一些违法用地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从而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的有效运行,进而保证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

“约谈”的效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相信国土资源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能将这项制度落实到位,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既处理到事,又处理到人,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终极目标。同时,发挥“约谈”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减少甚至杜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文原发表于2010年12月17日《中国国土资源报》)

4、发改委约谈企业稳定物价属于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

宏观调抄控的手段有
1、经济手段:这是指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
2、法律手段: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
3、行政手段:这是依靠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如:政府下令关闭污染严重的小煤窑、小油田等
发改委约谈企业稳定物价虽然有别于传统的行政手段,但其作为行政主体有告诫指导的意思,归属于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比较合适。

5、什么是行政约谈

行政约谈~即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其职权范围所涉及或针对的行内政相对方之容间,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也就是行政机关以政府的姿态召集各相对方,以谈话的方式贯彻政策。并非像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具有强制性。
中国的又一特色性国粹。

6、行政诉讼案中在什么情况下,法官在开庭前会与原告约谈

 行政复议不开庭的,因为只有法院才需要开庭的,但是行政复议需要审查。
行内政复议是指公民、法容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7、行政约谈的面谈时间对被约谈对象一般有什么规定?具体依据是什么?例

约谈时间有你们定,不需要征求对方的意见

8、行政机关内部的约谈行为有什么典型的例子,外部有哪些呢?

算内部的约谈行为。外部涉及到行政机关和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行为。

9、行政约见和行政约谈有什么区别

主要是对有抄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袭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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