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车与4S签订了预定车合同,发现有霸王条款,可以找店家协商重新签订吗?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1、何谓公平。
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合同的公平究竟体现在合同各方的主观认知呢,还是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客观标准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颗胡椒籽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这句话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合同当事人追求和价值是主观的、不稳定的和相对的,因人们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人们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在大多数情 况下是趋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质。而一般来说,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换句话说,合同双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成的合同,尽管以通常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评价,双方利益出现了失衡,但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只要他认为是公平的,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加以干涉。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选择。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公平和对价。显失公平原则中所讲的“公平”应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签约而导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签约,是因为其欠缺交易经验、欠缺判断力,过于草率或在对方有某些方面的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不是这些因素的制约,他是不会与对方达成这样内容的合同。
2、“显失公平”中的“显”的标准。
合同失却公平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方为明显不公平,本文认为应从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①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不用支付对价的单务合同无所谓显失公平。
②一方获得了超过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而另一方却因此而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标的价款大大超过了市场同类物品或劳务的价格。
③因供求等因素导致价格适当偏离价值或者是由于市场的固有风险而带来的利益和损失理应排除在外。3、显失公平原则追求的应该是程序公平,而非结果公平。
如果只从“显失公平”的字面理解,这显然是从合同结果着眼的命题,但作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一项重大原则而提出来的显失公平维护的却是程序公平,而非简单的结果公平,这至少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①单纯以结果的不公平而变更或撤销合同,容易导致各种原因引起的结果不公混淆不清,以致违背价值规律。导致最终结果不公平的原因很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同价值的偏离将成为常规,追求单纯的结果公平很可能会干扰、扭曲基于市场供求的作用所形成的双方的对待给付关系,从而造成对价值规律的否决。
②单纯追求结果公平注重了对结果公平的保证,而忽视了对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公平的维护,人为地排除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机制的培育,违背了市场经济的风险固有属性。要知道,合同法是“法”而非合同,合同法不能对合同“越俎代疱”。合同法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交易规则、交易秩序,而非包揽一切,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③只追求合同结果公平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只要竞争的条件是公平的,在竞争中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均等和机会,对竞争的“游戏规则”一体遵行,那么就为公平竞争,当事人由此所获得的最大利益就具有正当合法性。追求合同结果公平会人为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合理和高效率。
4、合同显失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或迫于对方的某种优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此并不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2、关于合同法内的霸王条款问题。
你可以说这个是霸王条款,但是基本上没什么用,因为目前我国对于虚拟物品包括网回络游戏的交易没有明答确的管理办法,事实上也不可能有。此类条款常见于各种运营商,如所有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总之,目前来说是没有什么好办法的,具体的情况你没有说明白,总之根据往年的例子,即使你诉诸于法庭,也因为很难界定而导致一拖再拖。
3、签了霸王条款的美容院服务合同,后悔了,能维权吗?
这个抄应该真的不行了。因为上袭面写得很清楚,“一经办理,概不退换,请甲方确认上述后签署……”。你已经签字就表明你已经接受协议条款了。法律上如果你能证明是在被胁迫或非自愿的前提下签署的,才有可能撤销该协议,而且还得需要你出示足够的证据。假设你通过法律途径和各种方法实现了,但花费都要比这个多了。
以后签字前一定要仔细定夺才是。
4、买车时签订了购车合同,其中有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的部份有效吗
有效啊,怎么会无效
5、关于合同的霸王条款怎么维权
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霸王条款”无效。对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回条和第五十三条答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汽车销售服务合同霸王条款扩展资料: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参考资料:
网络-霸王条款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合同中有霸王条款,是该条款无效还是整个合同无效?
视情况而定,如果该条款系合同一方单方拟定,并存在免除对方责任,排除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条款无效;若影响其它条款效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7、汽车行业买卖合同中都有哪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加价才能提车
汽车经销商与汽车生产商暗中联合,对某种畅销车型实行库存,造成缺货、断货的假象,进而对想要购车的消费者进行加价销售。实际上从商品角度来讲,汽车是消费品,随着产量的增加,未来只有降价,没有加价的道理,所以消费者们一定要冷静,没必要加价购买。
捆绑销售所谓的“原厂精品”
消费者对于“原厂”二字可谓是非常喜欢,不论什么只要是“原厂”肯定认为是最好的。这也给4S店带来了更赚钱的路子,4S店会捆绑销售一些所谓的“原厂精品”,这仅仅只是汽车厂授权附件厂家生产的周边产品,并没有执行原厂整车的质量标准,准确叫法应该是汽车厂家认可的汽车装饰改装产品。这些东西虽然质量高于4s店自营产品,但是价格确实贵不少。除此之外,更加黑心的4S店还掺杂着副厂产品出售,比如导航、倒车影像,倒车雷达,底盘装甲,行车记录仪,脚垫,尾箱垫,贴膜等等。这些副厂产品利润率极高,4S店往往声称是原厂附件,然而原厂却根本不生产这些产品。
小病大修
为了谋取暴利,很多汽修厂(包括4S店)利用车主缺乏维修知识而玩起“猫腻”,将一个原本不需要任何成本只需接上插头就能解决的简单故障,变成向车主收取高额维修费!从之前的只换不修到现在的只换总成,甚至有时只是给你换个零件就说已经换了总成。这一来二去不仅是单价差别大,还要支付更多的工时费,而事实上你的车子仅仅是在车间停着。
汽修配件以假乱真
汽车维修领域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有大量的劣质不合格的汽修产品在市面流通,甚至还有部分汽修厂偷换车辆零部件,从而达到骗钱的目的。
收取出库费,检测费
很大一部分车主在去4S店提车的时候,都会被销售收取出库费还有检测费,少则几百,多则成千上万,如果拒绝支付就没法开走爱车。这笔费用实际上属于产品仓储费的一种,与消费者无关,而且多数汽车品牌的出库费应该都已经计算在车价内了,属于车辆的成本之一,不需要再另行支付。即使经销商必须缴纳出库费给厂家,这些费用也应该算在经销商的成本之内,由经销商自行消化,而不应该让消费者来承担。
8、服务合同有不退款约定属于霸王条款吗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复要不你怎么会制说霸王条款呢?没合同哪来条款。该内容如果在订立口头合同时约定了,才有资格叫霸王条款,没有约定后来才单方声明的只不过是毁约的理由。没有书面合同事情就很难说清了,有银行的付款凭证找工商局处理比较容易解决。
9、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合法吗
如果霸王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目的违法;采用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就属于无效合同。
如果是自愿接受的,就是有效的。当然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