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汽车销售 > 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

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

发布时间:2020-08-08 13:32:48

1、问下一般纳税人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怎么做分录,怎么计算税金,就以售价5万为例,应缴多少税金?

一般纳税人,需要区分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还是货车,假如是货车,需要看其是09年1月1日前购进还是1日后购进,1月1日前,一般是按4%减半征收,假如是东北地区或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企业,该货车进项税已经抵扣了,则此时销售,一律按收入除以1.17乘以17%计算销项税;假如是1月1日后,则该货车进项税已经抵扣了,则此时销售,一律按收入除以1.17乘以17%计算销项税。
假如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2%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二手货。
小规模纳税人不管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是销售旧货,都是按2%征收率计算。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账务处理

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三、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清理净损益

1、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3)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损益(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举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售价10万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1+3%)=9.7087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9.7087×2%=0.1942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仍按3%税率开具。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在主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3%的计算税额,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减征的税额。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5、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免征增值税。
这是我偶尔从智库达人上看到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6、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小汽车一辆,取得收入5万元,该小汽车原值14 万,于2007年2月购入

已使用超过六年的自用车,无论从外观和内置上看,都已经不具备价值优势了。结合过去这几年你对该车的使用情况计算残值,借用这个“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残值率一般为5%。 残值就是固定资产报废的时候的价值。”
不考虑其他情况下该车的残值是:5%*14=7000元,再结合你的车购买时预计的使用年限就可以确定了,如果年限超过六年残值应该高于7000,所以,理论上讲5万元出售该车是非常划算的。当然最终残值应结合该车目前的状况具体核定,本人原创,望采纳,谢谢~

看到你的追问后补充: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你的车参考这个:”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的情况: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本段引用直纳税服务网

7、企业销售自己使用的小汽车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车,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但是缴税的话是回单位自行申报,税款增值税4%减半征收,其他还有附加税,印花税等。
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有: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汽车,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8、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8)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9、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属于什么?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交增值税,税率4%减半(需审批)

10、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0)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扩展资料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与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