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规运输药品会受到怎样处罚? 本人做药品销售的,今天在送货的途中交警查车,说私车不能运输药品,就把
这叫超范围运输了,处罚3000到5000元罚款,扣3分
2、我想问问我在4s店买了车,另一个销售顾问违规先把车子给他客户了,我可以获得什么赔偿(最多)
现在抄都是这种情况按常理应按合同上赔付违约金,应该最少是押金的两倍,但实际情况他们最多退还你押金,因为他们知道你不会因为这种事去惹上官司,如果你后台硬他们也不敢把你订好的车给其它客户了,社会就是这样现实。
3、违规销售电动车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吗?
北京下月(7月)起全面禁售违规电动车,违规销售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市工商局已于近日会同市质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联合约谈本市大中型电动车经销商及部分销售门店代表,就电动车生产、销售、行驶、销售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问题进行规范指导。
本市将全面清理违规电动车,净化消费市场,加强消防管理,规范上路行驶。
对于违规电动车的治理,不但需要久久为功,更需要梳理现象与根源,务求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才能达到长治久安的实效。
超标电动车成“马路杀手”
仅2015年一年,全市就发生涉及电动二轮车事故3.1万余起,死亡113人,伤2.1万余人。
一组来自本市交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超标电动车俨然成了潜在的“马路杀手”,严重威胁交通安全。
“轻摩化”超标电动车体积大、速度快,无论在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道上都存在安全隐患。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如果近期有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计划,应购买符合现行国标或新国标的合格车,不要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根据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由每小时20公里调整为25公里,最大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
公安部解释,如果车速过快,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发生碰撞,甚至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冲击力也更大。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后,不要听信商家对其限速设备进行改装:“商家的做法是将潜在责任推给了消费者,一旦出现危险后果不堪设想。”
去年全年,工商部门共发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13组,发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74个型号,已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布。
违规销售者将被吊销执照
目前,本市电动车经营商户已超过1000家。约有400万辆电动车在北京大街小巷穿行,其中不少是形似摩托车的超标车。
目前的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在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后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极为有限。因此,市公安消防局提醒,销售门店应杜绝代客充电、电池改装、整车改装等业务。
内容来源:凤凰网
4、买车先付款后销售就给我买了保险,这种情况他们属于违规操作吗?
4S店买车,要求买保险,他们对业务员有要求。其实这是违规的,只要投诉都有解决,不过裸车价格他们会提高,提前没有谈好,你交钱了,哪怕是定金,也没有办法了,如果不满意,可以投诉的。
5、山西省2020年对销售违规电动车如何处理?
山西省2020年对销售违规电动车如何处理?罚款,没收,严重的要拘留。
6、销售车辆不是从厂家直接进车违规吗?
销售车辆不是从厂家直接进车并不违规,尤其有些小的汽贸店和代理商,都是从上一级销售方进行拿货。
7、购房时经销商强制捆绑车位销售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是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愿原则,还有消协或者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8、房地产捆绑车位销售违法吗?如果不买车位就加二百元一平方米合法吗
房地产捆绑车位销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8)汽车销售违规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中的保险捆绑销售
对于汽车个人信贷消费中出现的这种“搭售”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绑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中国的《保险法》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采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
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高保费返还比例。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属于保监会管辖和调整的范围,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捆绑”式销售,可以到中国保监会驻沪办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进行查处。
9、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奔驰金融外包违规被罚80万,4S还有哪些常见却又违法的行为?
滥收费用行为。以按揭手续费、PDI检测费、三包数据上传费、综合服务费、上牌费、出库费等巧立名目,向消费者收取未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和无合法依据的费用等。
强制搭售行为。违背消费者意愿价外加价、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
消费欺诈行为。隐瞒事实、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商品或服务以及以国产冒充进口、以副厂冒充原厂的配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等。
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车贷、商业保险、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
虚假宣传行为。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版本名称、配置、油耗、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构事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利用对比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等。
合同违法行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
商标侵权行为。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
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销售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而未经认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