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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订车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21 08:13:03

1、购车交了预付款并签订合同,反悔不想买能退全款吗?

签订了购车合同,交了预付款又不想买,需要看合同的约定内容,是否有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相关约定。

如果签订的购车合同没有约定其他的违约责任,是可以退全款的。

如果约定了违约责任,则遵守合同约定。

预付款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因此,不能将预付款视同定金,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买方违约,则不返还定金。

(1)汽车销售订车合同扩展资料:

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

此方式不利于买方,一般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

买方要负担商业风险、积压资金,实际上是向卖方提供信贷; 而卖方在发货前就收到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也无商业风险。

预付款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作为进口商执行合同的保证,通常称为定金,预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额的比重不大;

另一种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信贷,预付期限较长,金额较大。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与定金的区别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

2、4s店买车说好的送东西后来不送了,投诉有用吗

买车时4S店销售说送的赠品一定要在合同里面写清楚,防止以后4S店不承认,本来说好送的结果合同上没写4S店不送也没有办法,赠品本来就是送的投诉也没办法,到时候4S可以说赠品数量有限赠完为止。

3、订车的订金究竟能不能退?

可以退还。

“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专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属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拓展资料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4、签订汽车预定合同跟购车合同区别,要注意哪些环节?

预定合同本质属于意向书,指的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意向书为进一步正式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是“协议书”或“合同”的先导。该类合同只会约定买受方支付一定定金,届时签订正式的购车合同,若因买受方违约,定金不退;若出售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条款较为简单。
购车合同属于正式的“协议书”或“合同”,对双方购车的款项、交付、违约责任、后期质保等会进行明确约定,条款较为详尽、复杂。
需注意以下几点:
1、车辆信息务必写详细。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2、重视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3、违约责任要明确。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4、名称必须保持一致。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5、退车条款与“三包”条款衔接。许多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即使在不能维修好的条件下,也拒绝退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当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

5、4s签的车辆销售合同没给客户,交了5000订金,只给一张订车发票其他都没有.怎么办?

当事人或经办人太粗心大意了,相关的手续必须要交给客户。除了订车发票外,包括销售合同原本、预交定金收据,都必须由双方各持一份。以免造成以后合同执行中的许多纠纷产生。

6、买车要签合同吗?

买车是否签订书面的合同由双方自行决定。

买卖车辆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可以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在通常的交易习惯中建议写一份书面的买卖合同,这样有利于避免纠纷,规避风险,并在买卖完成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注意事项:

合同的管辖地、地点;保养。票据上名称必须保持一致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免费保养以时间计、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车辆信息详细标明签订买车合同时、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发动机号码,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如果出现不一致;车辆主要配置。售后服务注明售后服务条款。细节要多多注意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还是以里程计。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

如买进口车。违约责任要明确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交车时间违约后,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要约定解决的方式、汽车标识号码、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双方责任是否对等,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如交车方式;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时间,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

拓展资料:

案例解析:

某汽车《购销合同》

合同名称

条款内容:因不可抗力因素、厂家生产原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甲方无责任,时间顺延。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此条款扩大了经营者免除责任的范围,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作为经营者免除责任的情形。厂家生产原因所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应属于经营者实际经营过程可以预见及避免的经营风险责任,并非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能作为经营者免责的情形。

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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