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销售旧汽车交增值税吗?
一、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上述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人销售旧汽车、旧设备均免征收增值税。二、税法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5条: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出售二手车怎么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这份公告指出:经批准允许从事二_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3、机动车销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机动车销售增值税税率是17%。机动车销售开具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过,销售商给购车者报出的售车价格都是包含增值税的,即价税合计的销售价。
一、销售汽车要缴纳:
1、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7%。
2、城建税: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税率3%。
4、所得税:税率25%。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3)销售旧汽车增值税扩展资料:
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4、销售旧机动车增值税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纳税人(特许经营: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题目有点太老了,而且出题不全,原题应该是:
【2011单选题】 某旧机动车交易公司2010年3月收购旧机动车50辆,支付收购款350万元,销售旧机动车60辆,取得销售收入480万元,同时协助客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取得收入3万元。2010年3月该旧机动车交易公司应纳增值税( )。
A.9.23 B.9.29 C.18.58 D.70.18
『解析』应纳增值税税额=(480+3)÷(1+4%)×4%÷2=9.29(万元)
5、企业出售二手车增值税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这份公告指出:经批准允许从事二_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举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售价10万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1+3%)=9.7087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9.7087×2%=0.1942万元。
(6)销售旧汽车增值税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仍按3%税率开具。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在主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3%的计算税额,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减征的税额。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7、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最低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没有最低增值税计税价格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新旧程度自行定价,如实申报纳税即可。
扩展阅读: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汽车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