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销售行业税负率?
重新计算来解决此问题。税负率是纳税人应纳税额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税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重要评价指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分析企业的税率是否合理。
税率=当期应付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进项税额抵免=期初进项税额抵免+本期进项税额抵免-进项转移-出口退税-期末进项税额抵免。
(1)汽车销售公司涉税风险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不同生产类型的企业,企业税负也不同。
1.一般工业企业的税负在3%-6%之间。
2.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一般为普通主楼的10%左右,而高端别墅和高端精装住宅的税负一般为30-45%。
3.由于商业企业的性质,一般为1.5-5%。
2、汽车销售企业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营改增”文件中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涉税规定主要有3个。一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应适时采用新的营销推广策略,提升销售业绩。比如适时推出“以旧换新”业务。假设某公司有一批旧车,汽车销售企业就可以建议客户尽快卖掉旧车,购买新车,这样客户在得到新车的同时,立刻就能增加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既拉动了汽车消费需求,又通过促进以旧换新间接为环保事业作贡献。
第二,做好准备,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8月1日以后,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汽车,以便抵扣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确保开具给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月1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8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否则,如果客户在8月1日以前购车但在8月1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8月1日以后提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8月1日以后,就可以在实际提车之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第四,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调整试驾车业务处理流程,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目前试驾车业务的流程如下: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处置试驾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的规定,这一流程将变为: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认证并抵扣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进项税;D处置试驾车——按照17%计提销项税。
从上述流程分析,新规定执行后,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对汽车销售企业更有税收优势。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进汽车1台,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将其作为试驾车,按新车的售价为10.5万元(不含税)转为固定资产,半年后以8万元(不含税)处置该试驾车。
“营改增”前,转为试驾车环节应计提销项税1.785万元(10.5×17%),该汽车缴纳增值税850元(1.785万元-1.7万元);处置环节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600元[8万元×(4%÷2)],合计缴纳增值税2450元。
“营改增”后,转为试驾车环节缴纳增值税850元;同时认证抵扣进项税1.785万元。处置环节计提销项税1.36万元(8万元×17%),该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3400元[850+(1.36万元-1.785万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通过对比分析,试驾车的进项税由原来的缴税变成现在可以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这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一大利好。
第五,处置汽车时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二手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营改增”以后,处置汽车的企业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分清该汽车是在8月1日前购进的还是以后购进的,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汽车销售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听过夏晨华老师的视频课件,讲“连锁零售业税务问题”,其中有讲到汽车4s店的常见税务问题。你反过来理解,并注意分寸即可。
1.汽车销售企业,业务流程短,节税弹性小。而且不存在可以不开发票的情形。
2.注意存货转自用、销售返利、汽车装饰等环节。
3.理论上,降低销售价格可以节约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你的上家对销售价格会有限制。
我做制造业税务,对4s店税务,是外行。
4、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有: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4)汽车销售公司涉税风险扩展资料:
涉税风险原因分析:
1、税收行政执法不规范以及税收政策多变性导致的风险 由于中国目前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多元,主要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常常重叠。
2、另外,法律、法规、规章中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即使具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轻易加以否定,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3、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如果企业不及时跟进调整自己的涉税业务,就会使自己的纳税行为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5、汽车销售企业销售自己的汽车给自己,所涉增值税处理如何?
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增值税明细科目为进项税转出
6、“营改增”后汽车销售企业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新的“营改增”文件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被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一规定完善了增值税链条,降低了企业税负,有助于提升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消费。那么,这一规定将对汽车购销业务产生哪些影响?汽车销售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应如何防范税收风险?本文结合相关税收政策,从购销双方涉及的汽车营销、购置、处置等业务环节予以分析。
“营改增”文件中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涉税规定主要有3个。一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应适时采用新的营销推广策略,提升销售业绩。比如适时推出“以旧换新”业务。假设某公司有一批旧车,汽车销售企业就可以建议客户尽快卖掉旧车,购买新车,这样客户在得到新车的同时,立刻就能增加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既拉动了汽车消费需求,又通过促进以旧换新间接为环保事业作贡献。
第二,做好准备,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8月1日以后,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汽车,以便抵扣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确保开具给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月1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8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否则,如果客户在8月1日以前购车但在8月1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8月1日以后提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8月1日以后,就可以在实际提车之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第四,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调整试驾车业务处理流程,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目前试驾车业务的流程如下: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处置试驾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的规定,这一流程将变为: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认证并抵扣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进项税;D处置试驾车——按照17%计提销项税。
从上述流程分析,新规定执行后,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对汽车销售企业更有税收优势。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进汽车1台,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将其作为试驾车,按新车的售价为10.5万元(不含税)转为固定资产,半年后以8万元(不含税)处置该试驾车。
“营改增”前,转为试驾车环节应计提销项税1.785万元(10.5×17%),该汽车缴纳增值税850元(1.785万元-1.7万元);处置环节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600元[8万元×(4%÷2)],合计缴纳增值税2450元。
“营改增”后,转为试驾车环节缴纳增值税850元;同时认证抵扣进项税1.785万元。处置环节计提销项税1.36万元(8万元×17%),该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3400元[850+(1.36万元-1.785万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通过对比分析,试驾车的进项税由原来的缴税变成现在可以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这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一大利好。
第五,处置汽车时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二手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营改增”以后,处置汽车的企业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分清该汽车是在8月1日前购进的还是以后购进的,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汽车销售企业将销售的汽车用于公司需要开发票吗如果需要怎么做账务处理税务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该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公司的事不用开发票,转出进项就行,差额入成本。
8、车辆购置税税务筹划的风险有哪些
我总结了一下关于1.6以下排量车的优惠政策问答: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相关事项问答
1、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能减多少税?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一般情况是以购车发票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扣除增值税后作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车购税。如果您购入一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车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是11.7万元,扣除增值税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原来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1万元(10万元×10%)。按5%税率减征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0.5万元(10万元×5%),减了一半的税。
2、享受减税政策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仅指国产车吗?
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可以是国产车,也可以是进口车。
3、乘用车是什么意思?
答:本次享受减税政策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4、如何具体确定所购车辆是否享受减税政策?
答:如果您购买的是国产车,下列3种情形享受减税政策:
一是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是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是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如果您购买了进口车,应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5、什么时候买的车可以享受减税政策?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购置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在减税范围的车辆,可以享受减税政策规定。
6、如何判定车辆购置日期?
答: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7、符合规定的车辆没有享受到减税政策该怎么办?
答:购置了符合减税规定的车辆,但由于种种原因按10%税率全额缴纳了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向车辆购置税的征税部门申请退还。
8、我买的是新能源汽车,也能享受减税政策吗?
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9.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什么时候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9、汽车销售公司纳税税额抵扣有哪些?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凡是用于出产运营的(应税项目),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标,没有得抵扣进项税额。ps:非应税项目,是指供给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安全业,邮电通信业,汽车销售培训学校文化体育业,文娱业,效劳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增值税税法不能够采用全罗列(正列举)的办法列举全部可以扣除的进项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从税法的角度讲是反列举的,就是税法仅列举了不可以抵扣的内容是哪些,不列举的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就是可以抵扣的。3、可以扣除的进项税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观,一是属于生产耗费的,不管是生产什么产品耗费的进项税,只需是用于应税产品的耗费都可以扣除;二是可以税前列支项目的进项税,只要不是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的,都可以扣除,如工作服,汽车配件等。4、从税法的规定看,可以扣除的进项税不必定要构成产品的什物形态或实体价值(生产本钱),如办公用品,汽车销售等。5。普通只要是获得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用于生产上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且通过税务局认证的一切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货物或接收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许向小范围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盘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含伴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购进废旧汽车归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一般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进项税转出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花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须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贸易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2。为什么要转出进项税1。企业购入的商品产品本是作为商品的,后来转为了企业的装备固定资产这它的进项税额原入库是抵了税的,如今转作它用,应当把转出,不然会多计进项税额,2。企业购买、生产的商品产品拿出来摆设,不能应用或销售了,那么这个进项税原已抵扣销项税额也应该作进项税转出3商品产品中的非一般丧失中所含的进项税,因本来的进项税已作抵扣,而目前它已损失故此要转出4根据税务法规规定,稽查人员觉得北京汽车销售公司某个发票不能在当期抵扣,而企业已经抵扣,也应作进项转出。比方过去规定商业企业没付款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抵扣了,这也要作进项转出等等,3。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条例施行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天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形成货物被盗窃、产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于非正常损失采纳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