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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过的汽车再次销售缴税

发布时间:2020-12-25 14:18:17

1、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企业使用过的汽车再次销售缴税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2、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最低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没有最低增值税计税价格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新旧程度自行定价,如实申报纳税即可。
扩展阅读: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汽车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举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售价10万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1+3%)=9.7087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9.7087×2%=0.1942万元。



(3)企业使用过的汽车再次销售缴税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仍按3%税率开具。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在主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3%的计算税额,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减征的税额。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税法中,销售使用过的汽车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售价÷(1+3%)×2%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期末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计算。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按税法规定,没有抵扣的政策)的设备
增值税=售价÷(1+4%)×4%÷2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按4%计算)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减半缴纳)
营业外收入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或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缘故,没有抵扣,比如取得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售价÷(1+17%)×17%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举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售价10万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1+3%)=9.7087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9.7087×2%=0.1942万元。



(5)企业使用过的汽车再次销售缴税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仍按3%税率开具。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在主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3%的计算税额,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减征的税额。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6)企业使用过的汽车再次销售缴税扩展资料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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