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行业的材料会计
关于要交哪几种税
国税:增值税,所得税
地税:印花税,防洪基金,粮物调基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一般汽车销售公司有保险返利一块收入,你可叫保险公司帮你办一张兼业代理证,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去地税申请保险代理专用发票,那样只要交纳营业税,否则保险返利一块你也要交纳增值税
国税局汽车销售行业税负控制办法
目前,我局所辖各类汽车销售企业共计53户,其中销售轿车的27户,占50.94%;销售卡车及轻卡的10户,占18.87%;销售微型面包车的7户,占13.21%;销售面包车的4户,占7.55%;销售工程车的3户,占5.66%;销售大客车的2户,占3.77%。
2005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1678823798.76元,应纳增值税4195678.98元,整个行业税负为0.25%。剔出较高税负的维修收入是因素,汽车的税负仅为0.15%,其中实际税负低于0.1%的16户,占30.19%;在0.1—0.5%的24户,占45.28%;在0.5—1%之间的7户,占13.21%;高于1%的6户,占11.32%。实际税负低于0.5%的企业占绝大部分,达到75.47%。
影响汽车行业税负的主要因素
最近我们**国税局抽调了专门力量组成了两个检查组利用近3个星期的时间对随机抽取的18户不同的汽车企业进行了调查、分析评估和约谈,发现影响企业当期税负的主要因素除存货因素和因竞争激烈薄利多销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利的影响
为取得厂家的反利而大量低价销售汽车,而反利的形式又多种多样,尽管多数企业能在进项发票上看到折扣形式的反利,但因反利的计算办法的不固定和复杂性,无发确定该企业的反利全部是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形式运做。通过约谈和调查以及过去检查的经验,反利形式还有一下几种影响税负的情况。
一是现金反利的情况大多不入帐,也就不冲减进项税,
二是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也未冲减进项税。
三是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有的直接反给汽车不入库存帐,销售后发票由厂家直接开给消费者,而收入却进入小金库。
(二)、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不记收入
为增加利润,很多经销商售车的同时,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但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对这项业务不能正确核算,采取各种手法隐匿收入。有的收现金不入帐,有的入帐也挂往来不做收入。
(三)、采取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不计收入
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购车送礼品等种种优惠条件,实际操作中其形式也可谓无花八门。
一是帐外赠送实物,不作视同销售。某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帐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中才能发现端腻。
二是间接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为揽住生意,就主动降价让利,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四)、外购货物自用,不作进项税转出
外购汽车由库存商品转为自用,构成了固定资产,属于企业转变用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做进项税转出。但少数经销商作帐时,只调整“资产”科目,不调整“应缴税金”科目;或实物已经改变用途,却长期不做帐务调整,造成多抵进项税。
(五)、随意调控收入,滞后交纳税款国税之家
有的企业对向各经销点销售批发的汽车,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货已发出收到的货款挂往来帐而影响当期税负。 (六)、维修收入核算不实
汽车经销商的维修收入的多少对毛利和税负影响很大,经测算维修的毛利率一般在30以上,而有的企业的维修业务却亏损很大,而且核算内容很不完整。汽车的销售必须开局发票一般的无法隐匿收入,维修业务随意性就比较大。
针对汽车行业的特点,有些问题不在帐面上反映而难以查帐,为了有效的解决汽车行业申报税负偏低的问题,我们经过调查和测算制定了税负控制办法。
二、 汽车销售行业的税负测算
根据以上影响汽车销售行业税负的几个客观因素,企业当期整车销售的理论税负应剔除影响当期税负的几个因素,计算公式为
整车零售 当期应纳税额+存货增减(不含估价)×17%-维修增值额×17%
理论税负=————————————————————×100%
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整车销售收入-维修收入
存货增减=(期末库存余额-期末留抵税额÷17%)-(期初库存余额-期初留抵税额÷17%)
维修增值额=维修收入-配件及其他材料-电力(有进项抵扣部分)
整车零售的税负控制数的计算公式:
整车零售的税负控制数=核定的整车零售平均毛利率×17%-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测算出汽车零售的合理毛利率来核定整车零售的毛利率,进而计算出整车零售的税负控制数来控制企业整车零售的理论税负。
经过对我局所辖18户汽车销售企业2005年度销售情况的摸底调查,测算出平均毛利率为:4.23%
其中各类轿车:
微型面包车: 3.89%
面包车: 3.52%
大客车: 1.83%
卡车及轻卡: 2.06%
工程车: 3.70%
计算出的税负控制数为:0.72%
各类轿车: 0.75%
微型面包车: 0.66%
面包车: 0.60%
大客车: 0.31%
卡车及轻卡: 0.35%
工程车: 0.63%
由于轿车价位相差比较悬殊,不同价位轿车的零售毛利率也相差较大,因此还另外对轿车分三个价位进行测算,测算出的毛利率为:
12万元以下:4.29%
12——19万元:3.71%
19万元以上:5.40%
计算出的税负控制数为:%
12万元以下:0.73%
12——19万元:0.63%
19万元以上:0.92%
对于集整车销售、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于一体的4S店的整体税负的测算于控制,由于不同企业维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同,因此不能测算出整个行业的税负控制数。但是,维修环节的合理增值率可以测算出来,由此我们可以根据核定的整车零售毛利率及维修增值率计算出企业的整体税负控制数来控制企业的整体理论税负,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存货增减(不含估价)×17%*
理论税负 =———————————————————×100%
销售收入
存货增减=(期末库存余额-期末留抵税额÷17%)-(期初库存余额-期初留抵税额÷17%)
整体 (整车零售收入×核定毛利率+维修收入×核定增值率)×17%
税负=———————————————————×100%
销售收入
通过对 8家汽车销售4S店的维修收入及维修耗用材料成本情况的摸底分析,测算出维修环节的合理增值率为:
维修环节 维修收入-配件及其他材料-电力(有抵扣部分)
增值率 = —————————————————————— —×100%
维修收入
三、 汽车行业税收负担率的测算-
通过对18户各类汽车销售企业2005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总计算,其整体实际税负不应低于0.54%
计算过程:(整车销售毛利-期末存货增减)×17%÷整车销售收入×即:(30835892.58+1222494.27)×17%÷1007270794×100%
=0.54%
由于新办企业存在前期投入较大,新增存货较多,为打开市场让利较大的客观情况,我们在计算税负控制数的时候为其设定了计算系数,即:开业不满一年的,系数为0.6;一至两年的为0.8;两年以上的为1。
对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中用两个指标来控制企业的税负,即:实际税负不能低于0.54%同时理论税负不能低于税负控制数。通过用税负控制数来控制汽车销售企业的税负,可以给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提供依据,如果企业的当期税负低于0.54%或虽然当期税负高于0.54%但理论税负低于税负控制数,则视为税负异常,应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或检查。这样基本可以确保税负不会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偏低,使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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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件销售; D. N% f2 m/ A9 X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bbs.canet.com.cn7 C' U' K, b8 O# U" R+ l. t: d
中国会计社区/ |9 L7 \" C" ?7 d% N/ x% S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保险理赔% f: h1 T4 N R) @# e" B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中国会计社区# c. G: r! ~; O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中国会计社区2 ~3 S1 `7 K" T7 _) T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M }5 @: T1 R9 k: a: P' G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 G, x& t' e( D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bbs.canet.com.cn1 J8 L- W+ f8 b/ D, j
借:银行存款1 t" k' e" M3 m, h1 Q1 M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B1 d6 b9 D- p/ W* A/ A J) J
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bbs.canet.com.cn1 v- G0 {# n- u! \
3、退三者修理费中国会计社区7 w0 a9 z; q) O" C f
借: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i9 p1 x0 L0 z) ?
贷:现金中国会计社区$ z' ?0 q6 @. A+ S$ @ k
4、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贷:库存商品-配件7 h' @2 x" r% N8 H3 N
中国会计社区5 M/ l3 ?4 w$ S6 o$ N( B3 S& G0 y
另外收到保险公司保险代理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7%3%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2、我新入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会计,老板对我希望和要求很高,但是我因为我经验不足,很多事情也没那么快
你自已本身经验不够
最糟糕的是对企业甚至该行业情况不了解
拿什么去完善财务制度?不成熟的制度只会给员工添麻烦,甚至会破坏现有经营秩序
最好是将账接手后
熟悉公司运营
找出疏漏再针对性改进吧
3、会计师事务所。给一般纳税人汽车销售公司代帐,国税规定他们是0.98税负。但是每个月才缴200多块钱怎么回事
一般纳税人怎么会核定征收?这个税负也不是法律规定,只是税务定的一个管理标准,波动大了可以视为有可能税务违法而已。
4、急!求一份汽车销售公司(非4S店)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还有仓库管理制度...今明两天内要
?
5、汽车4s店财务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主要是四个部分问题:
1、整车销售部分,一般采用个别成本法或者先进先出法,因为是商业企业,所以成本只包括进价,运费一般汽车生产企业中转库承担,其它费用计入经营费用中,一般的汽车销售企业都会根据厂家政策,每月完成情况来计算应得折让,一般是在下几个月中开具红字发票或者负数折让,冲抵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记往,折让或折扣的计算和损取工作是作为财务经理必须充分要重视的。如果有多品牌业务的话,中间商的提成最好先挂帐,待以后找机会冲销,还有试乘试驾车是普通发票取得,作销售的话要交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4%
2、若有分期信贷业务的话,垫资要有保障,每笔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1%-5%和保险返利收入6%,注意此部分业务风险很大,所以办手续时一定要符合要求后再行办理,不能违归操作。
3、装饰业务部分,主要销售汽车内饰及小物件,此部分毛利率在4S店中属于最高,一般能达到40%-60%,所以要开展这项业务,虽然此项业务竞争非常激烈,但是一旦能够开展这项业务,对于整车销售或者售后服务质量都会有很大的提高,也会开形中提升4S的水准。
4、服务站部分:主要是针对本店的汽车销售的售后服务,在商品销售收入明细帐下设维修收入、首保收入、索赔收入、备件销售收入等明细科目,是针对汽车运行公里内可以首保,备件问题可以索赔以及外地销售备件专设科目,一般不设备件明细销售,因为备件种类可达上千种,所以如果没有库存财务联网的计算机信息处理帐务的话,还是只设数量金额,不要设的过细,但对于备件要做到二月内一盘点,而且要注意出现的保管问题,对于缺失的备件要注意对于责任人处罚,每个4S店的帐务都有自己的特点,不可能完全照搬,主要是为了管理及税收等来设置,属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开具汽车销售发票,汽车维修发票,配件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记住,要信息员开具销售结算单,结算员核对无误后,办理业务,设置整车销售的话可以分地区及部门或销售员等专项核算,以利于月底计算提成,一般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单车提成200-500元,但必须超过盈利的最低限额,对于管理方面,你可以根据以前所学知识,适当的变通,变被动为主动。
6、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6)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制度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7、汽车销售行业会计注意事项
1
帐务处理及时
2
原始单据完整
3
定期核对往来帐务
4
给对方出具结算单,及时结算应收款
其余的想到了再补充~~~~
8、公司的试驾车开票是法人的名字财务如何入账
1.汽车等同于销售给了老板,按常规销售处理账务;
2.如何节税:
公司向老板租用该汽车作为试驾车,签订租赁合同,并向老板支付租赁费,公司和老板分别按合同金额的0.1%的交印花税。支付老板租金后,老板应到税务局交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并向公司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否则你公司不能入账。
3L回答不正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才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问中的试驾车显然不适用此规定,以后出售也得按17%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