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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汽车销售网

发布时间:2021-01-10 00:15:07

1、八成新的办公车辆以资产净值抵债,视同销售么?需要交增值税么?以什么方式缴纳?

以资产净值抵债,其抵债资产应做销售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务代开增值税发票采取“先交税,后开发票”,税务机关采取“一窗式”服务,即一个办税服务窗口完成缴税、开具发票。缴款方式既可以通过现金方式;也可以通过银行解缴税款方式;还可以通过pos机刷卡缴税(有条件的)。

代开发票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贵公司可以到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增值税发票(免税发票)
一、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对所购货物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合同。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税款缴纳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某汽车厂的自产小汽车抵偿债务,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应选择()

肯定是C,因为(换抵投)抵债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以同类产品最高价格作计税销售额。

3、公司收到抵债车,有增值税发票,会计分录怎么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抄规定: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不计入营业收入中。

所以,题中销售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补充问题。

1.如果在销售之前,已通过预收货款的方式取得销售款的,即: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则销售时:
借: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采用赊销方式的,则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4、以集团公司的汽车抵债是否交增值税

债务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汽车原值,当然不交

5、将外购的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为什么属于特殊销售行为,那要征收增值税吗

将外购的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就是将小汽车作价卖给对方,属于将自用的固定资产销售给对方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6、汽车分期付款需要什么手续?

贷款购车程序 贷款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户口本。

2、贷款申请表。

3、住房证明。

4、个人收入证明。

5、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所有证件须原件及两套复印件。

获得贷款必备的条件:

1、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3、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供额不超过家庭可支配总额的60%。

4、须由第三方自然人为偿还贷款本息提供担保 夫妻间不得互保。

5、贷款期间必须在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一次性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连续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6、已开立“一卡通”账户。

7、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抵债汽车销售网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贷款: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审贷:银行自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作出答复。

签约:银行审查同意贷款后。

借款人办理如下手续: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有关手续。

发放贷款:招行在借款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并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贷款划付相关的收款方账户。

7、抵债的车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8、请教:企业将固定资产(汽车)抵债要开发票吗?开何种发票?不开可以吗?

固定资产抵债视同销复售处理。
《财政部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你的补充问题符合第一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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