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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举报

发布时间:2021-01-10 10:01:53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规有什么好处

1.更多购车渠道

在销售管理办法中,除了要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循“三包”、召回等规定外,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并“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

以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未来在苏宁这种实体店面里,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去实现买车。

2.买车的店未必能修车

办法明确要求供应商,即主机厂,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也就是说,未来你买车的很多店不再是4S店,兼具所有的功能。可能它只卖车,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3.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责任归属

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权制度,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此外,“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这就要求消费者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检查经销商的各种资质,比如它是否为某品牌、某车型的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的产品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去需求解决,而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这些问题将由经销商自己来承担。

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的责任归属,以及遇到问题向谁去追责。

4.经销商不能绑定销售保险、金融、配件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其实,这个并非是新规定,但是很多消费者仍然对此缺乏了解,遇到经销商绑定销售保险、金融,救援、增加配件等行为,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购车成本增加、或者优惠无法兑现等问题时,都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反应和求助。

5.经销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6.售后服务内容、配件、价格更透明

新的办法中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甚至还需要明确告知你保养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等。对于售后服务的要求更加透明化。

2、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行业有什么影响

目前好像没什么影响,政策刚开始实施,监管也不是很到位,执行情况不是很好

3、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布 对汽车4S店有什么影响

4S的销售会面临更强的竞争,以后更多的要靠承担车企的售后服务获得收入。

4、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会让4S店无路可走吗

不会的,客户不是被规定和管理办法抢走的,是被客户满意度、产品质量,和我们再这个行业工作的每一个员工的服务意思态度留在你的店里的,不用担心,你只要做到自我的强大,客户一定回去找你!

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什么好

1、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提车必须交付合格证

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提供三包凭证、明示配件来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2、经销商不得强制搭售保险

据介绍,新《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新车时,包括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等都必须同时交付。

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的配件必须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今后,当消费者在汽车进行修理、保养中遇到配件来源不明确的现象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经销商可同时经营多个品牌

据了解,新《办法》还对供应商(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公司)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供应商,今后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也就是说,今后经销商可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会被强制仅销售某一个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还规定,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此外,今后,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强制想经销商搭售、捆绑热销与滞销车型行为将属于违规。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新《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新《办法》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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