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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汽车销售及投诉

发布时间:2021-01-17 10:42:27

1、比亚迪新能源汽车2015年总销量是多少量

超过6万台。

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340471辆,销售331092辆,同比分别增长3.3倍和3.4倍。而比亚迪更是以超过6万台的年销量,稳居全球新能源汽车冠军。

在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中,纯电动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54633辆和247482辆,同比分别增长4.2倍和4.5倍;插电混合动力汽车产销分别完成85838辆和83610辆,同比增长1.9倍和1.8倍。比亚迪2014年12月新能源乘用车总销量达到10925辆,与11月的7728辆销量相比环比上涨41.4%。

2014年四季度的新能源乘用车出现爆发增长态势。初步统计12月新能源乘用车销量37137台,在高基数下仍增长1.6倍,环比11月增长50%。其中插电混合动力走势较强,销量达到9252台,而比亚迪唐的推出也给比亚迪新的增长动力。

(1)2015年汽车销售及投诉扩展资料

2015年前11个月,比亚迪新能源车销量达到50797辆,已经超越日产和特斯拉位列冠军。而2015年12月,中国新能源车销量创下了37137辆的新高,比亚迪占据了其中的30%。比亚迪新能源车全年销量达到61722辆,坐稳了全球销量冠军的位子。

而2014年,比亚迪还在全球销量的第7位,再早的2013年则是第40位。

比亚迪新能源车销量大幅增长,归功于秦和唐的持续热销。具体到车型比例,在全年销量中,比亚迪纯电动车销量为8561辆,仅占14%,而以秦和唐为代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销量占据86%。

2、国家2015年1月1号实施汽车不在4S店做保养,只要在质保其内也给修车是不

你可以根据国家最新的三包规定,对号入座!【希望帮到你!】
汽车三包规定出台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月15日,搜狐汽车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了解到,备受汽车行业及汽车消费者关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在历经多次审议和修改之后终于出台。
据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出台的“三包”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而在此之前,最新的汽车召回条例也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新规的先后出台和实施,将使得此后消费者买车、用车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以下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全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3、某小汽车专卖店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销售小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

1、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2、收取价外费用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3、当期进项税额=45万元
4、当期应纳增值税额=85+1.7-45=41.70万元。

4、2015年低速载货汽车还能销售吗

2011年4月,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在限制类中的“十一、机械”规定:“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三)规定:“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014年4月的工信部27号公告规定,轻型柴油车与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起同步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2014年10月30日,12部委联合编制的《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中规定:“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实施第三阶段轻型载货柴油车排放标准。”

低速货车
按照国十条规划,2018年1月1日起轻型车实施国V,届时轻型车国Ⅳ标准也将作废。而12部委联合规定的低速货车2017年实施已经作废的轻型车国Ⅲ标 准,这不仅时间不统一,在排放阶段上也产生了矛盾,却未能与国十条保持一致。不过笔者综合历年来农用车市场发展历程看,“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 实施第三阶段轻型载货柴油车排放标准”较其他部委靠谱,比较切合国情实际,而其他因政绩因素超越当下现实情况,一是不靠谱二是不接地气。
上述这些权力权利机构发布的一系列有关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与排放标准的标准或规定,不难发现在规定时间与排放要求上,彼此掐架与相互矛 盾,实在让人看后不仅一头雾水、莫明其妙,更让众多农用车生产企业莫衷一是,不知要执行天朝哪家衙门的命令为好。

2011年4月,发改委也要求三轮农用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众所周知,略知农业机械的人皆知,三轮农用车其实就是拖 拉机的技术升级版,售价约为几千或一万多元(自卸为多);385、485或490发动机的四轮农用车(有些是单缸发动机)售价约为2-4万多元。试想如果 这些低端廉价的三轮和四轮农用车都给强制性装上国IV和国V发动机,一是在技术上不匹配;二是既使装上了国IV发动机,其售价最起码也得翻一斤头。令人费 解和奇葩离谱的是竟然还要求三轮农用车实现国IV排放要求,真的不知道这些权贵权势者脑袋瓜子里是否被灌了水?还是得了脑膜炎?!真的是拿依然处于贫困边 缘的中国农民阶级忽悠开涮,开国际玩笑似乎也找错了对象。

低速货车
此外,文件还提出了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文件指出,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 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的要求。通知鲜明体现了政府部门要求低速货车行业尽快实现产业升 级、产品结构调整的态度。
目前,全国大大小小上百家农用车生产厂家,绝对多数净资产都超过了5亿元人民币,既使个别达不到的车企,作为地方政府的“摇钱树”和“取款机”,当地官员 也不会“见死不救”,做假也能超过50亿。所以用所谓“净资产”来限制,只是一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作秀而已罢了。据笔者了解,具备年产5万辆纯轻型载货汽 车整车的原农用车生产企业几乎没有,这些不可能达标的车企一是不能自制发动机和车桥,全部都需从外部采购。车身、车架马马虎虎还能冲压自制。能够建立产品 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和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的这些原农用车企业几乎不存在。在国有合资车企都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当下,强求这些 原农用车生产企业“赶鸭子上树”再继续作假,无疑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低速货车
农用车生产企业能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几乎是凤毛麟角。这种自欺其人的要求相当无聊,实属意淫。此外,对低速货车在三年时间内的产销辆的量化指标设定和能否升级,更是没有科学依据,系典型的汽车外行滥用 行政手段对汽车行业的无知干预和干涉。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当升级为轻卡企业后,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的生产资质也将随之注销。”此项要求矛盾百出,令人费解。既然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本来就无需再升级一次汽车生产资质,否则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可想而知全国九成以上的农用车生产企业也决不会因为拥有一款轻型卡车生产资质后,而主动注销放弃主打吃饭的三轮车、四轮农用车以及农业机械,除非其老板是得了急性脑膜炎。

低速货车
这一管理规则其本身就是对农民和农业的歧视与漠视,全系政治与政绩需要而为之。此外,还更加奇葩和滑天下之大稽地要求若注销了三轮车、四轮农用车后,可改业或转产既不熟悉又陌生烧钱的专用汽车、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这既不合国情更不合行理,是极端典型“拍脑袋”的官僚主义体现。
但如此相互矛盾、漏洞百出与如此汽车界“法令”的不严谨,将会造成极大的混乱与资金和资源的巨大浪费,使整车和配套件产业无所适从。此外,一些实力不足不能满足明年国Ⅳ排放标准实施的轻型车企业,很可能也会把自己的轻型车产品转为申请低速货车公告,以谋求销量。法规的倒退必然会使追求进步的企业受损,而使 落后淘汰企业受益,甚至快要被淘汰的企业会死而复生,这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和恐怖与担心。

低速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货车,主要应用在路况较为特殊的农村,甚至可以被称为具有中国农村特色的货运车辆。从上述各权力权利机构发布的一系列有关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规定或通知来看,低速货车是否成为其命运的转折点或将成为历史?我们将拭目以待。
农用运输车主要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经济开始迸发活力的特殊时刻,符合了我国农村运输距离短、道路条件差等特殊作业环境,其价廉物美的性价比符合中国农民的心里预期也是其兴起的重要原因。

低速货车
据国内农机相关部门统计显示:2013年,四轮低速货车前10家企业共计销售近35万辆,同比增长1.8%,与同年轻型卡车(已剔除皮卡)146.1万辆相比,只占其四分之一强。
目前,我国农用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约130多家 (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车),共有近3000多个型号的产品。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农用车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农用车与汽车“并轨”。GB7258-2004《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在产品技术要求上对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车)进行了规范。 虽汽农“并轨”是整个汽车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但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车)企业为争路权农用车并没有因“并轨”而消亡,反而逾加显示出强旺的市场生命力。
中国式的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至今仍有相当巨大的市场潜力。如果低速货车成为所谓“优胜劣汰”的历史,或者说在低速货车成为历史前这一过渡时期,可以说无任何一款车型可以取而替代之!
日前,有个别办公室臆想者天方夜谭地认为:“电动轻型货车以及小卡将会成为未来农村市场的畅销车型,地方政府对其进行一定的补贴,电动货车在农村真的可以火起来……”这种将中国农民阶级的收入、农村路况、农业用途、使用方法等同欧美或日韩的美好和幼稚想法令人看后喷饭。 目前符合环保严格要求的电动货车与符合国IV或国V排放要求的高端小卡的售价都在10万元以上,这对于还尚处于世界人均收入水平贫困线以下的中国农民来 说,其养家糊口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就成了奢侈观瞻物品,根本就是不靠谱的脱离中国农村经济现状的离奇梦幻。

低速货车
作为陆路交通运输工具,农用车与汽车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按用途来划分,按不同的技术标准来区分而已。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车)可按载质量、驾驶室外形、驾驶室座位数和发动机缸数分为5类。载质量吨位分为5级;驾驶室长平头分为长头和平头两种;座位数分为单、排半的双排三种;发动机缸数分为单缸、双缸、三缸的四缸机四种。其中载质量为1-1.5t、驾驶室平头、排半、自卸四缸机是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车)的主导主销车型。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货物运输量每年还以10%以上的速度增加,而农村现在机动车保有量仅能完成农村运输量的一半左右,而发达国家农村是80%,发展空间巨大,这都为农用车在农村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建立了重要的物质条件。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到了历史的高度,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惠农政策拉动市场,其中农机补贴成为刺激市场需求的直接动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条件。 特别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农村流通状况,改变农村消费总体“不方便、不安全、不实惠”的现状,为拉动农村市场消 费以及乡镇道路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
在中国农村人口占80%以上、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因此只要城乡差别存在,就会有区别于城市适合于农村社会的农用车存在必要。现阶段我国农村仍然需要廉价、实用、可靠的机动运输车辆,特别是作为农民兄弟的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苦钱机器的农用车(低速汽车),其“不骄气”、“皮实耐劳” 的“禀性”,注定它还会也必将在中国农村乡间公路上继续驰骋下去。

5、中国2015年汽车销量为什么下降

有许多原因吧
第一个是经济问题了,虽然中国看似很牛逼,新闻吹的多厉害,但是还是有很多贫困的地方跟人民。许多地方都没有想象中的富裕!还有就是汽油,天天看新闻都是几连跌,到最后去加油都是涨价!
第二个应该是许多有条件的人觉得没有什么必要,例如许多中层人都在小范围内工作生活,的确是没什么必要!
第三个就是大家都在观望了,都说今年会降价,也的确有车再降!
再有一个就是路很堵了,这个原因我觉得不是很多人在意,因为大家都是自己开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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