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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汽车捆绑销售税收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24 05:59:19

1、与其他单位捆绑销售的增值税风险

“捆绑销售”是目前商家比较普遍应用的一种促销形式,从经营行为的角度看,“捆绑销售”一般有四大特征:一是必须将“捆绑销售”的各种不同型号或不同类别的商品一起对外出售,不拆分销售。二是将“捆绑销售”的各种、各类商品以一个统一的价格一起对外销售,售价中一般不区分哪种商品售价是多少,或者即使区分,也是为了满足税法对开具发票的要求象征性地确定其中部分商品的售价,而并非实际交易的价格。三是“捆绑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种、各类商品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有低价位促销和竞争优势。四是往往由畅销商品与不畅销商品或者是不畅销商品之间进行搭配捆绑。

在税务处理上,“捆绑销售”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企业的捆绑销售行为,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增值税。

如果超市采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仅收取部分商品价款的方式进行捆绑商品营销定价,在销售发票中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价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价和折扣等内容,这实质上已成为“买+赠”的促销形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由于被放弃商品价款未按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此,在纳税申报时,超市不能将放弃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按照税法规定将没有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并入“捆绑销售”的销售额一并计缴增值税。

2、电脑、软件和相关用品捆绑销售,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版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权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虽然杂志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由于该公司在销售此类货物时不能分开核算,因此,应按17%(电脑、软件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关于汽车销售捆绑精品的增值税纳税问题

这个是没有办法的。

税法规定,对于捆绑销售的,捆绑品视同销售处理,也是要征收增值税的。

而不管你是否开具了发票上注明。

你在发票上注明的,你直接就纳税了。

你不在发票上注明的,就要自行计算纳税。

4、交了购置税可以上外牌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保险的问题是个关键,如果你在外地购车并上保险的版话(现在很多的汽权车经销商的汽车与保险是捆绑销售的)在你当地的保险公司有权利在出险的时候要求你去上保险的公司去出险,那个时候麻烦的就是你自己了

5、电信行业终端捆绑销售为什么会形成税会差异

您好一般融合套餐相对较优惠,电信的套餐有很多,您可以根据您的需要选择。

6、免税店化妆品都是捆绑销售吗

也不全是的,有些只是套装,比如几个一起卖的,好用的东西可以囤着,反正以后也会用到的。

7、捆绑销售不能分开核算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8、关于捆绑销售缴税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所以要缴增值税。

9、捆绑销售卖品与赠品不同,怎样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旧抄的固定资产按简袭易办法3%减按2%,不开具发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按简易计税方法模块的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列。减征额填入主表的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

10、企业如何利用捆绑销售进行纳税筹划

从大多数商家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可以看出,捆绑销售从经营行为的角度分析一般有四大特征:一是必须将捆绑销售的各种不同型号或不同类别的商品一起对外出售,不拆分销售;二是将捆绑销售的各种、各类商品以一个统一的价格一起对外销售,售价中一般不区分哪种商品售价几何,或者即使区分,也是为了满足税法对开具发票的要求象征性地确定其中部分商品的售价,而并非实际交易的价格;三是捆绑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种、各类商品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有低价位促销和竞争优势;四是往往由畅销商品与不畅销商品或者是不畅销商品进行搭配捆绑。由此可见,捆绑销售实际上是商家商品促销的一种形式,与商家采取的其他销售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就在于捆绑销售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折扣销售商品的行为,其特定的条件就是客户必须对捆绑的商品一起购买,不可以拆分,如果一定要购买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品,则不享受对捆绑销售所确定的优惠幅度;而所谓的折扣就是捆绑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商品正常价格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的部分。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具体确定折扣额的方法可能有多种,如可以按捆绑销售的各商品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进行折扣,或按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折扣,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要使得企业实施捆绑销售的税负达到最低,只有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才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而使捆绑销售的总体税负达到最低,此方法是按照我国目前税法规定对企业实施捆绑销售行为实施的最佳纳税筹划策略。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采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仅收取部分商品价款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的营销定价,而企业又在销售发票中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价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价和折扣等内容,这实质上已成为或买×赠×的促销形式。由此可见,企业在营销筹划时,要注意分析拟实施的营销行为是否会出现与税法所规定的纳税特征相一致的情形,避免增加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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