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济南张华集团是干什么的?
这就是庞氏骗局,你推荐六个人带上你七个人每人两万六千元钱(几个月后版只返你六千元)。这样算这个集团权得到14万然后再给你一辆所谓价值10万元的车,真实价值可能低于10万。然后这个集团净得4万,就是这样的一个诈骗方法。
2、东营景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怎么样?
东营景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4-09-23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聊城路42号。
东营景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502312780392C,企业法人张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东营景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租赁;二手车经销、经纪;汽车装饰;汽车清洗;汽车配件、汽车美容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0925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266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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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万泉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怎么样?
青岛抄万泉山汽车销售有袭限公司是2012-05-2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平度市青啤大道30-1号。
青岛万泉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83595277091T,企业法人张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万泉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销售;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依据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汽车养护产品批发、零售;二手车中介;汽车租赁服务;车辆事务代理(不含保险代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汽车分期贷款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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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张华集团有送车吗
我就在山东省,这个公司具体位置在哪里?谁知道?请提供一下,我过去看看
5、济南华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济南华鑫伟业copy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2009-10-16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西山东匡山汽车大世界东区展厅。
济南华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04689844499C,企业法人张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济南华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航天品牌汽车销售;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摩托车,电动车,汽车配件、装具,建材,五金交电,桶装润滑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7369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6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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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山东张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来张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2017-02-24在山东源省济宁市任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金宇汽配城北排25、26、27号。
山东张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811MA3D86GB65,企业法人高正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张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及汽车配件、二手车、轮胎、汽车玻璃、润滑油、蓄电池、汽车饰品、五金产品、电动工具、工程机械及配件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货物配载;仓储服务;房屋租赁;市场开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张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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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华集团是不是传销
1、不能仅凭一个商号或者一种产品来断定是否为传销行为。即便是合法的产品,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传销行为。即便在A地是合法销售,但也可能在B是传销行为。所以,是否为传销行为,还要根据其行为确定。
2、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
相关规定:
一、行政法规对传销行为处罚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法对传销行为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