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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服务体系

发布时间:2021-02-12 17:36:24

1、什么是4S店服务体系

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版零配权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等(Survey)。
4S店是1998年以后才逐步由欧洲传入中国的舶来品。由于它与各个厂家之间建立了紧密的产销关系,具有购物环境优美、品牌意识强等优势,一度被国内诸多厂家效仿。

2、什么是4S店销售体系

4S店是集汽抄车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销售店。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等(Survey)。

4S店是1998年以后才逐步由欧洲传入中国的舶来品。由于它与各个厂家之间建立了紧密的产销关系,具有购物环境优美、品牌意识强等优势,一度被国内诸多厂家效仿。

3、汽车服务体系SSI指什么?

汽车服务体系SSI指客户满意度
指经销商在售车过程中、客户购车过程中,客户对经销商售车过程的满意程度,是根据新车用户的满意度调查得出的指数,主要是根据影响消费者满意度的八项要素来做评估。
SSI分数越高,表明对销售过程的满意度越高。这八项要素依重要性排列分别为:交车流程、销售负责人、成交条件、交付时间、广告信息、保险装潢、销售体制及设施、书面手续。这项调查主要基于顾客在购买新车的3至8个月期内的评价。

4、汽车4S店服务的范围有哪些?

4S店是集汽车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销售店,通过提供装备精良、整洁干净的维修区,现代化的设备和服务管 理,高度职业化的气氛,保养良好的服务设施,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迅速及时地跟踪服务体系。通过4S店的服务,可以使用户对品牌产生信赖 感,从而扩大销售量。

5、我国现代汽车营销体系是什么样的

当前,我国借鉴国际汽车产销结合模式建立自己的汽车营销体系,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特许经营专卖店,普通经销商,汽车超市模式,独立经销商。


特许经营专卖店


这是目前汽车厂家积极推进的主要营销模式,“四位一体”模式。简称4S,是集汽车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销售店。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等(Survey),是1998年以后才逐步由欧洲传入中国的舶来品。由于它与各个厂家之间建立了紧密的产销关系,具有购物环境优美、品牌意识强等优势,4S专卖店销售方式,最大限度的满足顾客的一致需求和潜在需求,使生产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结成了风雨同舟的同盟关系,生产厂家能迅速的通过销售网获取用户的意见和市场信息。这种营销模式之所以获得了厂家和经销商的广泛认可,主要是其发展直观贴近用户群体,能够第一时间将客户反馈传递回来,促进经销商改进营销策略,并促进厂商按照目标受众的需求改进产品完善售后服务。


普通经销商


这种营销模式是一般从事多种品牌整车销售代理业务,也是汽车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站。代理商和生产厂家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代理商比独立经销商更能为厂家的长远利益考虑。而且生产厂家对代理商也更易控制,对代理商的进货途径、销售地区及其付款方式等都有确凿规定。汽车厂家可将全国市场划分为很多市场区域,通过合理划分市场责任区范围,使各渠道成员保持适度规模经营。但是这种营销模式并非目前汽车交易的主流模式。划区域经销模式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其制约了代理商的发展,使代理商成为孤岛,不能充分发挥其客户资源,导致其发展受限。


汽车超市模式


即汽车交易市场。这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汽车营销模式,就是在城市中规划出一块专业销售汽车的市场,其中聚集了各种品牌的汽车专卖店,同时还配建有保险公司、工商部门、金融机构、餐饮服务店等,集汽车销售、服务、信息、文化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这种销售模式营业面积较大,销售品种齐全,市场内部竞争激烈。汽车超市的发展是顺应市场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是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求所导致的,政府在提高土地使用率的同时,无形中却加剧了汽车市场的竞争。


独立经销商


最近几年一种独立经销商和分散的个性化汽车销售在悄然兴起。表现为伴随着私人、私营、股份制的商家迅速崛起,汽车厂家的矛头开始更多的指向有的私营或股份制汽车企业或集团,他们开始在多个品牌的特许经营,在汽车销售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独立经销商的发展与特许经营专卖店的发展类似,只是其更加具有灵活性,它可以代理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要,为客户提供定制服务,满足其不同需求。

6、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6)汽车销售服务体系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7、汽车的4S服务是什么意思

4S代表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是1999年后传入国内的汽车服务方式。是单品牌专业的销售、维修、保养和跟踪服务店,也是车主和厂家最直接的沟通、反馈网点。

8、汽车服务人员应具备哪些知识体系?

一个优秀的称职的汽车销售人员应能做到接待时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要版具有以下基权本素质:汽车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丰富的销售经验及熟悉本企业的业务流程;熟悉各车型的报价组成;具有汽车专业理论,熟悉汽车构造;熟悉一条龙服务规则;了解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度;了解顾客的心理,善于与顾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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