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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

发布时间:2021-02-14 01:28:44

1、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处理

(1)①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汽车30辆,由于已经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按照450万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按照430万为销售收入计算有误,因此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②销售给特约经销商的汽车50辆,销售折扣不能冲减销售额,以全部销售额作为销售收入,因此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③销售给本企业职工的汽车,按照成本价格计算税金,价格属于是明显偏低,应该核定计税依据,由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应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企业按照成本价格50万计算收入有误,所以计算出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④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因为售价高于原值,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没有计算有误。
⑤企业购进机械设备,属于是固定资产,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3.4万元有误。
⑥对于装卸费、保险费用不得作为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误。
⑦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计算有误。
⑧对于发生的原材料的损失中的运费的进项税额计算有误,应该是2.79/0.93×7%,企业将属于运费的进项税额按照原材料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有误。
(2)2005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450×17%+102+5×10×(1+8%)÷(1-8%)×17%-[102+20×7%+1.2+2×7%-(35-2.79)×17%-2.79÷(1-7%)×7%]+65.52÷(1+4%)×4%×50%=90.68(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90.68-78.95=11.73(万元)
(3)2005年12月应缴纳的消费税=450×8%+600×8%+5×10×(1+8%)÷(1-8%)×8%=88.70(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88.70-85.44=3.26(万元)
(4)偷税数额=11.73+3.26=14.99(万元),大于10万元。
偷税比例=14.99÷(90.68+88.70)×100%=8.36%,小于10%。
该企业偷税比例在没有达到10%以上,没有构成犯罪。应该属于是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纳税人2011.2月销售已使用两年的进口小汽车1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3.28万元。计算销项

销项额=33.28/1.17*17%=4.835万元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进口小轿车交增值税吗

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2、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商,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
答:销项税=15*30*17%=76.5万元
消费税=450*9%=40.5万元
2. 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汽车制造企业给特约经销商原售价的5%的销售折扣。实际收570万元。
答:销项税=102万元,
消费税=600*9%=54万元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
答: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干部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销项税=10*(1+8%)*5*17%=9.18万元
消费税=10*(1+8%)*5*9%=4.86万元
4。购进机械设备取得税控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为3.4元万。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
答:进项税=3.4万元
5。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
答:进项税=102+20*7%=103.4万元(运输费可按7%抵扣进项税)
6。当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万元。
答:发生意外事故,材料损失不能抵扣进项税,作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转出=35*17%=5.95万元
假设小汽车的消费税率为9%。成本利润为8%。
根据上述计算出该企业当月应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当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76.5+102+9.18-3.4-103.4+5.95=86.83万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40.5+54+4.86=99.36万元
根据分析可得出应纳消费税=40.5+54+5.34=99.84万元
第(8)笔业务,转出进项税额=(35-2.79)×17%+2.79÷(1-7%)×7%=5.69
地处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99.84+90.8)×(7%+3%)=19.06

5、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的一道题目

我真诚复的告诉朋友 “销售使用制过的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不需缴纳增值税”,是老规定了,现在已经不再执行。
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因此,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不论销售价款的多少 均按以上公式计算应纳增值税

6、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属于什么?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交增值税,税率4%减半(需审批)

7、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7)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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