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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给汽车销售回扣

发布时间:2021-02-15 17:43:38

1、昨晚我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个工作,是推销汽车脚垫的。推销一个公司给回扣8%。也没有什么工资,就是说靠销

推销最大的客户是市场,如果是热销产品无所谓,那反之呢?就
让你自己找市场跑业务,有市场还好,没市场呢?所以还要自己去做,去调研

2、介绍别人到4S店买了辆小车,销售商应该给我多少回扣?/

3-5%有协议,无协议看着给

3、我是汽车销售人员,要介绍朋友去别家买汽车,请问我怎么拿回扣?

直接叫他们给你定额的回扣。要不介绍去买其他车。

4、4S店如何给回扣

不太清楚你问的是啥,是销售方面还是售后方面呀
如果是销售方面,就是实际卖专价要高与成效价属格,多开的发票部分,自己初税点,然后剩下的就是自己的,还有各别的是紧俏车型,为了得到大家蒙昧以求的,给销售经理点回扣,让他为你找辆车还是可以的.他们还有这方面的能力

5、如何理解“销售回扣”和“返点”?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和质检总局发出联合通知,要求汽车4S服务商停止在为消费者办理按揭和购买保险时,收取销售方的返点和佣金,并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无独有偶,不久前,戴尔公司也因英特尔返点问题也被SEC诉以会计欺诈,并最终以认缴1亿美元罚款达成庭外和解;回扣和返点这种营销行为的合法性,一时引出了不少争议。对戴尔的会计欺诈指控涉及两个问题:第一,返点算不算常规营业收入?第二,戴尔在那几个季度中的盈利状况,是否严重依赖于这笔返点,而不是像他所宣称的那样,是靠内部成本控制来实现的?关于第二点,调查所透露的信息显示,戴尔似乎的确对投资者隐瞒了实情,因而被罚款也不是太冤;但是,将上游厂商的返点计入主营收入,则并无不妥,上游的返点、佣金、奖金之类,都是双方整体价格安排的一部分,也在戴尔事先预期运营收益的考虑之中,并非意外横来之财。销售回扣和返点,被广泛运用于营销和定价策略之中,是否构成贿赂,要看它支付给了谁,和这一支付的动机与后果;任何贿赂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向代理人支付对价,换取其违背委托-代理义务而让行贿者获益,同时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所以,贿赂行为的受害者是委托人,当委托人是选民或主权者,委托的是国家权力时,就是行政贿赂,而当委托人是雇主,而代理人是董事、雇员、律师、会计或合同承包商等,所委托的是商业事务,就是商业贿赂了。这一前提,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都未明文表达,但这是不言自明的,若将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或卖方支付给买方的折扣,也界定为商业贿赂,那就太荒谬了,代理人总是要为其代理服务收取报酬的,叫佣金还是叫回扣或者返点并不重要,而卖方的返点其实就是延迟的价格折让,商家给买家打折总不能算是贿赂吧?当4S店向消费者推销保险和按揭产品时,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里,4S店是保险商和贷款银行的销售代理人,后者所支付的返点和佣金是对后一种代理关系的报酬,只要返点是直接支付给4S店的,便不存在贿赂的可能,除非返点支付给了4S店的雇员,而后者又违背了其雇主对保险商所负的代理义务,才构成商业贿赂。当然,有一种情况可能会构成贿赂:如果客户委托4S店为其挑选性价比最优的保险产品,而店方在接受某家保险商佣金后,却为客户作出了明显不利的挑选,此时,店方便惹上了接受商业贿赂的嫌疑;不过,现实中4S店与客户之间不大可能形成这种关系,常见的情况是,店方的推销人员会有一些暗示、夸口、吹嘘或诱导,花言巧语的装出一副站在你的立场替你考虑的样子,并主动包揽代办某些交易手续,但这些推销行为与承诺并建立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有着显著区别的,后者需要双方更明确的意思表达,往往也会有书面的委托协议。作为保险商的销售代理,店家没有义务向客户透露其是否收取或收取了多少佣金,事先被否认而事后又得知佣金的存在,或许会让某些客户产生受欺骗的不快感觉,但这并不构成商业欺诈,因为这一谎言并不涉及客户所参与的任何交易,佣金是因客户未参与的代理关系而存在的,这就好比一位送货工给你送来快餐时,告诉你他从这趟差事中只挣到了一毛钱,这句话无论是否真实都不会构成欺诈,除非他告诉你这份快餐是现做的,而实际上却是隔夜冷饭。作为消费者,期待或相信商家对第三方产品的热情推销背后没有利益关系,完全为客户考虑而不为自己牟利,是幼稚而缺乏常识的,法律无须为这种幼稚期望提供保护;明显不实的花言巧语不构成欺诈,因为它们本来就不该被相信,比如许多商家都会宣称亏本大甩卖,最后三天大清仓,其实却赚的不少,而清仓也永远清不完;如果法院总是接受对此类宣传的欺诈诉讼,实际上是在纵容消费者在交易行为中放弃他们应有的常识、审慎和判断力。

6、汽车销售中的返点指什么

汽车销售中的返点是指导购商给消费者的回扣。

汽车销售中的返点是汽车导购商将汽车原商家的利润最低化,消费者经过汽车导购商去第三方汽车原商家消费,第三方汽车原商家给汽车导购商一定的利润提成,而汽车导购商则再把这部分提成的一部分返给消费者。

(6)直接给汽车销售回扣扩展资料:

任何一个行业的出现都是有其社会背景的,返还也是一样。金融危机下,人们纷纷选择省钱的过日子方法。而返还行业的兴起正是这样应时而生了,2004年以来,便有了“返点行业”,也便更加确立了“返点模式”的影响。

返点的具体形式,需要分线上和线下。线上由网上商城和专业的返利网站组成,如免邮等优惠,用户可以在购物商品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返点。线下是由实体店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会有相应的代金券,和现金返点。

7、跑销售的人经常说的提成和回扣是什么意思??

1、提成的方式类似计件制,有全额提成和超额提成两种。全额提成即按照总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浮动工资制;超额提成顾名思义即保证完成一定的基本业务量,超额部分会有提成的奖金,当然这种方式员工会有一定的基本工资。可以按照个人业绩提成,也可以按照群体的业绩提成。

提成工资制即将企业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分成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实行提成制首先要确定合适的提成指标,一般是按照业务量或销售额提成,即多卖多得。

提成的规则在于帮别人卖(作为员工),赚取一定比例。

2、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7)直接给汽车销售回扣扩展资料:

依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回扣定义,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账外暗中

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

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

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8、请问公司怎么给客户返款,也就是给对方销售员回扣?

我认为应通过“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进行核算。当然,从帐外运行也是可以的。

9、现在个人汽车销售可以给生产商压点钱直接提几辆车出来自己卖然后从厂里拿回扣吗?不经过4S店

看来你的人脉和厉害啊!!!

10、送回扣 是什么意思

回扣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它几乎出现各行各业,各个销售环境——只要是个人能够影响最终决策的,就一定会有回扣疯狂生长的温床。
其实,回扣是要分类的,有一种仅仅是感谢性质的,事先没有协商提回扣的事情,但单子成了以后总要拿出来点钱感谢一下,这种回扣一般比例不大,单子小的更省事,一起去哪里玩一下,找找小姐什么的就完事了。

另外一种回扣就是正儿八经的了,双方在交易前互相协商,这个过程一般得费点周折,当然,也有的行业或者有的人非常直接,上来就索要回扣,对这样的情况给他们一个他们认可的回扣就可以拿到单了。

但是,更多的客户是要察言观色,把回扣谨慎说出的。一般销售首先要与客户搞熟,不熟悉的时候,上来就问要不要回扣,太生猛;有一定熟悉程度之后,就开始暗示,比如,如果我们能够合作的话,一定不会亏待您的,或者是更直接,我们会给您回报的,然后观察客户的反映。如果客户想要,是会有反映的,有时候没有反映,是说明火候还不到,还得泡。有很多客户都是很谨慎的,即使想要回扣也从来不说,这时候要看销售有没有灵性,要懂得默许,在客户默许回扣的条件下,双方就可以谈条件了。

这其中对销售人员有一个很难判断的地方,就是谁才是一个项目的最终决策人。必须准确地判断出最终决策人才能给对回扣,如果把钱给了不相关的人,就吃了哑巴亏;也有时候,一个项目很多环节都需要全面打通。

一般单子不大的回扣就用现金做交易,单子大的再想其他办法。很多人很小心,交易的过程都不说话,怕别人录音,更不能够留字据。送回扣的费用,一般回去用各种方法走帐,想办法作为其他费用处理掉。

在很多项目中,回扣的油水很大,有的根本不能用“油水”来形容,得用“油田”。“油田”一般存在于一些大型设备购买、金融业的系统集成、企业大规模采购、长期广告中。有的人日常工资1000元,回扣一次拿几百万也不是没有的,就这是油田。

销售其实很愿意看到客户拿回扣,因为拿了回扣就等于被销售上了套,大家要一起担风险。很多时候销售一听说肯拿回扣,心理就特别塌实,特别高兴。因为捆牢了,谁也跑不了。

还有一种回扣是假回扣,就是销售人员本来没有给客户回扣,但对公司说客户要回扣,再说一个比较大的名字,于是公司也给钱,最后这钱销售自己拿了。公司在这种时候也没有办法,因为不能打电话去印证,怕丢客户,钱也就“冤枉”地给了自己的销售人员。

总之,回扣中有很多猫腻,而且,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回扣比例,也会有不同的回扣处理方法,不能建立一个公式,要靠销售人员自己去混去闯。

可以说,回扣的普遍化既根源有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期特有的秩序混乱,也是由于各个企业对自身的内部控制不严格和对回扣的默视造成的。而如果真从微观上追溯原因的话,就是因为具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分离化,即购买决策者个人利益和购买主体的利益是分离的。因此,与其说他关心一个购买决定对所在单位意味着什么,倒不如说他更关心买不买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尤其是当决策人拿回扣的风险成本大于低于其回扣收益的时候,他自然会大拿特拿回扣。就像本文开头的举例一样,拿到回扣能够有车有房,其风险也就是被公司开除,由于再找一个工作不算太难,相比较回扣的巨大收益,风险太小了,难怪每个市场总监都会收巨额回扣了。

当这种思想成为普遍现象的时候,对于销售人员来说,能不能把产品销售出去的关键点也就转移到了购买决策人身上来了,甚至这种思想也写进去了教科书,称之为“回扣销售”。在“回扣销售”的时代,业务人员需要有相当的能力。他们要会判断谁是潜在客户、谁有决策权、他有什么需要(更多关心的是他个人有什么需要)、他能接受什么价钱……只不过他的能力围绕在如何帮有决策权的人个人生活得更好上。

有的公司认为回扣这种腐败大大促进了自己公司的销售,因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他们没有看到,在自己的销售人员为别人送回扣的同时,自己的员工也在悄悄地接受回扣损害着公司的利益,更不必说“假回扣”现象的存在了。

回扣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从小的方向上,它会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对送回扣方来说,回扣使产品利润降低,对收回扣方来说,有可能以更高的成本买入了同样的产品而使资源处于浪费状态;在大的方向上,回扣的盛行实际上是在扰乱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如果大家都根据回扣而不是根据市场来选择交易对象,那么说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很多规则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整个市场效率处于低下的状态。

因此,让回扣逐渐消亡绝对是摆在我们目前必须的日程安排。从国家制度的角度讲,制定严格的法律,从企业角度讲,制定严格的规范都是必须的,这些措施都是加大决策人收取回扣的风险成本,当这个成本足够大,大过其回扣收益的时候,回扣也就正式消亡了……

而目前,摆在管理者们面前一个难题和思索就是,如何才能有效地增加回扣的风险成本?如何才能有效地节制公司的销售或采购人员?虽然目前暂时没有解决的办法,但是制定极为严格的惩罚措施也许是势在必行的。

从各个企业做起,刹住回扣之风,社会和市场得到的都是一个纯净的和有益的发展空间,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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