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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开票新规

发布时间:2021-02-16 00:58:09

1、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哪些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3、新规后汽车4s店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4、如果公司要卖车,我要开发票给对方吗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此,对于公司出售车辆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公司委托二手车经销企业代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为购买方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果公司将车卖给二手车经销企业,再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卖给购买方,由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公司直接卖给购买方,应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为购买方代开发票。

(4)汽车销售开票新规扩展资料

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按照经营项目购买发票。

再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需按上次购买的发票存根到发票销售窗口验旧购新。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纳税人,持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办理发票查验缴销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5、请问汽车行业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汽车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
汽车销售企业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并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及应纳税额。
汽车销售企业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汽车销售企业按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增值税应纳税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不同情况,可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对汽车销售企业要加强日常稽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销售企业列为重点稽核管理企业,每月除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统一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外,还要求增加附报《汽车销售企业销售、返利明细表》(附表一)、《汽车销售企业购、销、存明细表》(附表二),当期增值税为零、负、低申报的,还须报《零、负、低申报说明书》(附表三);普通发票供应严格按不超过一个月用量进行发售。各税务主管部门每月必须对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
(1)无正当理由,税负明显偏低或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负申报。
(2)财务核算和纳税意识较差,或不按期缴纳税款。
(3)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纳税人。
汽车销售企业的管理办法,依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纳税情况,由流转税科在每年1月底前审定。重点稽核企业管理方式一经审定,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新办汽车销售企业管理方式,可视企业经营规模和注册资金等情况先预定,在开业经营3-6个月后据企业实际纳税状况再做审定。
对汽车销售企业实行税源预警制。凡汽车销售企业当期申报税负低于平均税负或有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预警通告。
汽车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纳入重点稽核对象,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稽核:
(1)连续两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预警通告的;
(2)对汽车销售企业每月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申报异常的;
(3)有其它异常问题的。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管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何规定

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回业答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7、国家规定汽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如此购买的是小轿车的吨位数不能填写吗?

发票上的信息要按合格证上的数据录入,小汽车是乘用车,合格证上不可能有吨位的,发票上也不应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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