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汽车销售 > 商务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

商务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

发布时间:2020-08-11 16:07:12

1、汽车品牌专营管理办法是否限制企业只能经销一种品牌汽车?

二、三级汽车经销商多在中小城镇,销售量很少,如专营一种品牌很难养活企业。请问,汽车品牌专营管理办法是否限制企业只能经销一种品牌汽车?

答复: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介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 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

2、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布 对汽车4S店有什么影响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这是指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并使用与供应商授权相一致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该规定对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突显。
对于汽车销售行为具体规定,包括:“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等。
 新办法还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定义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和回用件,规范了汽车售后服务行为。
“新办法取消了单一授权经营模式,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市场竞争;同时,平衡交易各方关系,明晰各方责权利,有利于市场秩序;新办法也增加了监督检查与处罚条款,有利于市场监管。”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谈及新办法的意义时指出。
“办法有严格规范市场的意图,更多体现在经销商的进出,对附加费用和附加业务也做了详细规定,”北京的一家汽车经销商告诉腾讯财经,该办法也有利于经销商地位的提升,但具体效果要看执行力度,短期内不会动摇现有的4S体系

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章节

<

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带来了什么

今年是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不久前,全国工商联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由民间自发进而有组织地强烈呼吁修改一个已经实施的法规,在我国法规史上还属罕见。为何一个法规会遭到行业集体质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到底需不需要修改呢?《办法》制定的初衷本为净化汽车销售环境,但由于政策导向的失衡,其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强化了外资对中国汽车市场的控制,限制了民族汽车经销资本的发展空间。单一业态的脆弱品牌授权销售,是《办法》的核心,也成为企业制约经销商最有力的武器。《办法》实施后的客观效果是:汽车企业被政府赋予管理汽车经销业的权力。是否得到企业授权,决定着车商的生存。厂商之间博弈规则由厂家制定,结果当然永远对强权一方有利。家电商能根据市场需求独立决定经营何种品牌,而车商却只能被迫对厂家“从一而终”。单一汽车品牌销售加上极高的资金进入门槛,让经销商背负了极大的经营风险,而企业则得以最小成本开拓品牌市场。《办法》导向下,降低经营风险、节约资源的多品牌汽车销售模式被当成异类,汽车专卖店的豪华之风主导了汽车经销业。《办法》刚颁布之时,广大4S店还欢欣鼓舞,以为排斥了汽车超市、汽车连锁等业态形式就能“吃独食”了,然而结果却令4S店万分沮丧:当丰富的汽车销售业态形式纷纷凋落之时,汽车4S店的日子反而更加难过。单一的渠道让经销商暴露在厂家无时无刻的监督之下,更有利于厂家操控其经济命脉。今年以来汽车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而掀起的快速布点浪潮,更加强了专卖店之间的恶性竞争,成为套牢经销商资金的无底洞。物种单一是生物灭绝的前兆,而销售业态的单一也威胁着汽车经销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让汽车经销业的生态链条已变得非常脆弱。有的4S店由于资金紧张已退化为2S甚至1S店。民族汽车经销商伤了元气说眼下中国汽车经销商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并不为过。在汽车厂家意志下,我国汽车专卖店投资规模远高于发达国家,全世界最豪华的汽车4S店在中国比比皆是,而经营主动权却远低于国际同行及国内家电经销等行业。眼下能正常赢利的汽车经销商仅是极小部分,多数不是惨淡经营就是已血本无归。据调查,亏损状态的经销商占我国经销商总数的2/3以上。巨额投入加上大面积亏损,不但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也重伤了我国民族汽车经销资本的元气。由于取得“授权”成本巨大,《办法》实施以来我国汽车经销商的数目已减少1/3,生存下来的经销商的日子也多是如履薄冰。取得授权-高成本-高依附性,就是众多汽车经销商“前赴后继”、屡屡重蹈的覆辙。《办法》使本来应受市场规律调节的厂商关系,变为由厂商主导的厂商关系。在中国汽车行业为跨国公司把持的现状下,《办法》更是让外资轻而易举地掌握了中国汽车市场的主导权。当以民族资本为主的汽车经销商不得不屈从跨国公司的意志之时,中国汽车销售网络便快速为外资把持,目前中国汽车经销的产品权、定价权基本都在外资手上。失却经营主动权,成为中国汽车经销商心中永远的痛。谁将成为渠道之王中国汽车服务业履行入世承诺后,外资汽车销售公司加快了进军中国汽车销售业的步伐。《办法》导向下,没来得及树立起自己品牌的中国汽车经销商,更难有实力与外资较量。《办法》实施后大大降低了外资掌控中国汽车销售渠道的成本,过去被专家质疑的并网销售已在中国大张旗鼓地全面开花,目前几乎所有合资汽车品牌店都实行了同一品牌的并网销售,诸多“血统”模糊的合资车也堂而皇之“归拢”于洋品牌的光环之下。并网销售不仅是外资商家节约资金的方式,更是外资水到渠成获取中国汽车销售网络的经典妙方。从上年底开始至今,外资汽车4S店已开始进军中国市场,通过收购中国汽车销售网络实现落地生根是其重要运作方式。专家预测,将有众多民族品牌4S店被低价收购,这是不得已的选择。《办法》赋予这种资产转移以看似神圣的合法性,却大伤了中国民族汽车经销资本的元气。销售渠道决定着产品命运,如果哪天直接卖进口车比在中国造车更上算,中国汽车业想当世界工厂可能都不容易了。销售渠道的失守将危及民族汽车业的产业安全,绝非危言耸听。消费者得到实惠了吗《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得到实惠了吗?难说。其一是汽车市场价格更加混乱。饥饿营销、加价销售今年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市场上。关税下调并没有让百姓买到更便宜的进口车,相反今年进口汽车的价格居高不下,原因就是《办法》强调的“总经销制度”让跨国公司垄断了进口车销售权。调查显示,目前进口车的货源、销售渠道及定价权已基本掌握在跨国企业手中。汽车进口权完全被外资掌握,不但对外资获取中国销售网络推波助澜,而且让中国汽车后市场的利润更多流入外资腰包。调查显示,上年进口汽车销售终端总销售金额达100亿美元左右,其中至少有约25亿美元利润为外资总经销商获取。与此对应的是中国大量进口汽车经销商的破产或者退出进口汽车行业。其二是服务水平没有得到提升。由于多数汽车经销商经营成本过高,其服务水平很难提高。汽车投诉目前快速上升,已居所有消费品产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投诉之首。今年以来已有多个知名品牌被曝光产品缺陷,多个4S店被指服务欠佳。由于急于收回高昂的投入,4S店的维修服务价格一直居高不下,欺客宰客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目前不少消费者投诉的“皮球”从经销商踢到汽车企业,结果依然是说理无门。调查显示,目前有六成以上的消费者保修期一过便不再去4S店,而是去快修店解决问题。亚市经理苏晖一语中的:在垄断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从根本上解决净化市场的问题,最迫切的是健全质量保障的法制监督体系,建立质量事故的鉴定标准体系,而不是让企业来充当市场管理员。有媒体称,中国汽车行业缺少的是政策竞争力。《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政策导向明显向汽车企业利益倾斜,让人很难不质疑其公正性。有媒体评论,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当前立法中的最大问题。打破这一现象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将立法起草的权力从政府部门剥离,通过公开的程序交由中立的组织与个人进行。

5、汽车(不含轿车)品牌经销商怎么备案?备案都需要哪些文件?最好写一个详细的流程。

请登录国家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http://qcscjss.mofcom.gov.cn )进行企业网上注册,并打印填写完成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向登记备案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备案 1,企业需提供的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可以邮寄): (1)网上打印的商务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原件)(附表样一); (2)企业保证书.需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附表样二); (3)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附表样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变更后,注明有某品牌汽车销售业务字样); 2,办理时限: 市商务局自收齐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3,备案结果告知: 企业可国家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公布" 栏目相关信息. 三,岗位职责 1,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商务局流通规划建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查验申办备案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申办备案材料即时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申办备案材料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2,初审: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商务局流通规划建设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备案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性进行审定(包括: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上的内容是否与网上内容一致;企业保证书有无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授权的汽车品牌名称,标识和商标;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无被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等). (2)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复审人员; (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申报人. 3,复审备案: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商务局流通规划建设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报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4,归档统计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商务局流通规划建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2)定期将备案材料汇总表交处长,主管局长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审阅. 四,通讯地点: 单位:北京市商务局流通规划建设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邮编:100010 电话:65251454 附表样一: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 *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构成 * 中方 外方 企业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自至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分支机构 地址 业务范围 营业执照号 汽车供应商授权情况 汽车供应商名称 授权汽车品牌 经销地区 注:"*"项由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授权情况可以续页. 附表样二:企业保证书 本企业作如下保证: 一,本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相关要求. 二,本企业经授权合法拥有前表所述的品牌汽车的销售权,以及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的使用权,且已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遵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将依法与汽车供应商/汽车总经销商签订授权合同/协议,并按合同/协议的规定销售汽车. 五,遵守与进出口,分销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六,遵守与本企业经营相关的其他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七,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八,在本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表样三:《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 《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 兹授权 为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直辖市) 市的汽车品牌经销商. 一,授权企业名称: 二,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 序号 产品品牌名称 1 2 3 4 三,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和商标: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6、中国汽车销售管理法改革什么时候实施

2016年1月6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6日。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汽车销售模式多样化的鼓励。“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电子商务”等都出现在“鼓励建设”之列。

新《办法》同时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意味着4S店模式作为唯一授权销售形式的时代彻底结束。经销商不再需要重金建设前店后厂的全功能经销店,取而代之的是汽车展厅、汽车超市等更为精益的形式。

在征求意见截止近一年之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公布。昨天,商务部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此,销售汽车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新的汽车销售形式将落地开花。推行了近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7、汽车销售不需要行政审批为什么还要罚款

商业行为要经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发证。
汽车行业也有很多条条框框,比如汽车销售规定,经销商和厂商之间的协议等。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0号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初,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

8、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来了,4s会怎么做

商务部日前正式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推行了近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将同时废止。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未来汽车销售将不再只是单一的4S店渠道,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新的汽车销售模式未来或将大行其道,更多社会资本将进入汽车销售领域。消费者购买汽车和后期维修保养的费用也将会降低。
据介绍,目前汽车销售领域所遵循的是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其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使得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在前期对于推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国内汽车市场飞速增长,汽车年产销量已经达到2800万辆,单一品牌授权销售体制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正式发布,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重新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
与之前的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相比,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推进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实行多样化销售模式,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并且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新办法中,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同时,供应商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表示,取消授权备案制,把汽车作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对待,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市场竞争,新办法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未来市场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必将有效推动汽车销售市场更加活跃。
新办法的发布不仅改变了现有汽车销售领域的格局,更重要的是为更多进入汽车销售市场的主体打开了大门。北京运通国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李竑表示,新办法出台后,打破了之前4S店一家独大的模式,供应商和经销商的选择都比以前更多,更多的社会资本将会进入汽车流通行业。

9、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什么好

1、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提车必须交付合格证

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提供三包凭证、明示配件来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2、经销商不得强制搭售保险

据介绍,新《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新车时,包括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等都必须同时交付。

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的配件必须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今后,当消费者在汽车进行修理、保养中遇到配件来源不明确的现象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经销商可同时经营多个品牌

据了解,新《办法》还对供应商(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公司)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供应商,今后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也就是说,今后经销商可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会被强制仅销售某一个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还规定,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此外,今后,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强制想经销商搭售、捆绑热销与滞销车型行为将属于违规。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新《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新《办法》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与商务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