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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汽车销售工商备案

发布时间:2020-08-12 01:14:15

1、工商注册汽车销售公司需要前置审批吗?

汽车销售不在前置审批的行列内,我做过故事注册这个行业,我很肯定的告诉你,不信你可以自己去百度一下: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记得帮我点采纳,等级高了,我才可以上传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7项)

(2015年11月18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7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8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10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2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15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7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9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0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2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3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4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5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6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7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8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0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1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2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3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4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请教:我想自己开一个卖小汽车的车行都需要办理什么?具体需要多少钱?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凡从事品牌汽车(九座以下乘用车)销售活动的经营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并公布后取得。

二、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应取得汽车供应商的相应授权证明文件后,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各地工商机关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工商市字[2007]70号)文件规定和省局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对申请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汽车经销商,应经所在地市、州工商局核实并建档后,持备案文件等相关手续(外资企业同时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其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凡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汽车经销商,各级工商机关不得擅自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四、汽车总经销商、品牌汽车经销商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开展品牌汽车经营活动。品牌汽车经销商未经汽车供应商授权许可,只能将所授权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不得与未经授权汽车销售商签订购销合同。汽车总经销商、品牌汽车经销商需设立品牌汽车销售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具有汽车供应商对其品牌授权证书和同意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文书,由拟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市、州工商局核查并上报省工商局审定,同意后由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五、按照工商总局(工商市字[2007]70号)文件要求,“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注:商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和专用车)对此类企业和新办汽车经营企业的设立,企业应向市、州工商局提交“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建档登记表”,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汽车销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

3、销售汽车还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么

现在不用了,直接注册汽车销售公司就行了

4、工商纸张中经营范围: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是什么意思?是不能卖9座以下的么?

销售九座以下的要经工商总局备案.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三十五条:“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取消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

5、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如何办?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即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依法履行汽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责,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多元化的汽车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也就是说,从2014年10月29日起,拟从事汽车销售经营活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直接提交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的材料,不再需要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发改委批文。

6、注册汽车销售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办手续:
一、申办条件
1、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2、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3、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概况、申请事由、市场调研、销售能力、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售后服务标准、措施等
(二)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方)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
(五)品牌汽车生产企业与总经销商签定的授权合同
(六)售后服务措施(服务网点、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流程
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确定公司住所(租房)→编写上海公司注册章程 →刻法人私章 →开设验资账户,将股东资金存入帐户→办理验资报告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刻 章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书→领购发票。

7、我的贸易公司 注册资金50万 经营范围里没有销售汽车 可以销售吗

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备案核实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效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企业的备案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六条“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的规定,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其进行品牌经营。
二、关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的品牌小轿车经营权问题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前,有20家汽车供应商已按品牌经营模式对其经销商进行授权。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其作为品牌销售进行试点,核准公布了这些取得授权的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的名单。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公布其名单,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原有关审批文件和汽车品牌供应商的授权书变更其经营范围,将其小轿车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为具体某一品牌汽车销售。
三、关于品牌汽车经销企业需调查核实的有关问题
(一)需核实的主要内容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按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1、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经营场地、注册资本(金)等是否与登记情况相符;
2、企业监管记录状况。审查企业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检,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记录是否被列入C或D级等;
3、售后服务情况。审查企业汽车维修服务措施落实情况,销售与维修非一体化的企业,应具备合法资质的汽车产品维修服务点。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做到及时布置,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各地可采取调档查看、召集相关企业开会、深入实地检查等形式,核实企业经营状况。
3、检查中发现申请备案的企业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查处,并视违法情节轻重,提出暂缓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
4、建立专门档案,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监管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充分发挥汽车行业组织的作用,必要时可征求地方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共同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简单说,汽车销售实施品牌汽车销售备案制度,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具体经营范围按国家总局核准的范围核定;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一般可核定为汽车销售(九座以下乘用车除外)。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汽车销售企业备案后变更经营范围即可。

你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汽车,如果有汽车销售的行为,会被判定为超范围经营。

补充说明,汽车销售企业注册资金要求200万以上。

8、上海注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办手续:
一、申办条件
1、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2、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3、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概况、申请事由、市场调研、销售能力、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售后服务标准、措施等
(二)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方)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
(五)品牌汽车生产企业与总经销商签定的授权合同
(六)售后服务措施(服务网点、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流程
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确定公司住所(租房)→编写上海公司注册章程 →刻法人私章 →开设验资账户,将股东资金存入帐户→办理验资报告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刻 章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书→领购发票。

9、二级经销商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如何办?

1、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即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依法履行汽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责,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多元化的汽车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也就是说,从2014年10月29日起,拟从事汽车销售经营活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直接提交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的材料,不再需要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发改委批文。2、汽车销售二级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为:汽车销售。其他的办照手续程序与一般的公司办照程序相同。

10、想做轿车的二级代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告诉我,公司必须得到厂商的授权。请问怎么才能得到授权?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九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 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 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 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 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工商局审查你有没有销售汽车的资质,一般看你国家工商总局的备案文件。如果你是二级代理,非法人机构,有汽车供应商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文件也行。
所谓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希望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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