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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的案由

发布时间:2021-05-18 09:04:07

1、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立案案由不统一。此类纠纷在立案时案由确立不规范,分别有修理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甚至买卖合同纠纷等。这种不分属种、不按纠纷性质的立案,会导致因适用法律存在的某些不同,而影响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
2、诉讼主体确定混乱。由于目前汽车维修商大多使用维修单为凭证,这容易导致汽车送修人即维修单上签名人与汽车实际权利人不同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纠纷,一般以维修单上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从而导致法院不得不追加当事人,而这种追加往往无法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使得主体混乱,诉讼拖延。
3、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难。由于目前汽车维修行业整体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政府或行业统一指导合同,大多消费者和维修商无订立的书面合同或者仅以简易维修单为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确认。
4、赔偿事实和数额确定难。由于汽车维修纠纷从以往简单以追缴维修款项发展到车内污染清理、汽车美容保养、车辆改装升级等引发的纠纷。各类项目维修程度、维修目标、零件标准、成本价格等大多未设立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一旦发生损害只能依据双方的约定,无法参照有关标准。
5、审理纠纷专业性、技术性强。在宁安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中有近四成的案件需要就汽车损害程度、损失数额大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评估,法官在理清事实和证据认定上越发依赖专家、专业意见,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
6、纠纷双方对抗强,法庭调解难。一是由于市场上众多维修商利用自身的专业性采取夸大事实、以次充好、私调零件、变相收费等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互不信任,庭审对抗激烈;二是很多消费者以对方存在欺诈为由提出要求双倍赔偿,甚至有要求法院处罚维修商等明显不合法的诉请,双方各不相让,矛盾难以调和。

2、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在案由规定哪一类

根据合同双方的具体关系确定法律关系,销售代理合同属于代理合同纠纷,

3、挂靠车合同纠纷属哪种案由

挂靠车合同纠纷属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4、区域代理合同纠纷应该是什么案由

归于买卖合同纠纷一类
区域销售代理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区域经销权是在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5、汽车销售的纠纷有哪些

这个承诺是否在购车合同中进行了注明?否则口头承诺是无效的。关于车辆合格证问题,你可给定交付期限。超过期限仍旧不能交付的,你可以车辆品质以及交易合法性存在不可知问题要求退车。这4S店自然是不能接受的,由此你可进行维权投诉,甚至起诉。

6、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类案由

民事纠纷

7、法院审理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哪些法律法规

你好! 法院审理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以下法律法规裁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部分的条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8、合同纠纷下的具体案由

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1、买卖合同纠纷

1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15、互易纠纷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19、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20、拍卖合同纠纷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4、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2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6、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7、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2、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3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5、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36、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3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8、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9、供用电合同纠纷

40、供用水合同纠纷

41、供用气合同纠纷

4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3、赠与合同纠纷

4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4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46、借款合同纠纷

4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8、同业拆借纠纷

49、企业借贷纠纷

50、民间借贷纠纷

5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54、保证合同纠纷

55、抵押合同纠纷

56、质押合同纠纷

57、定金合同纠纷

58、进出口押汇纠纷

5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0、银行卡纠纷

61、借记卡纠纷

62、信用卡纠纷

63、租赁合同纠纷

6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6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6、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67、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6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69、承揽合同纠纷

70、加工合同纠纷

71、定作合同纠纷

72、修理合同纠纷

73、复制合同纠纷

74、测试合同纠纷

75、检验合同纠纷

76、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7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7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8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8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8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8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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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87、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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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0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0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0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4、保管合同纠纷

105、仓储合同纠纷

106、委托合同纠纷

107、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108、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09、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110、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1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2、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4、行纪合同纠纷

115、居间合同纠纷

116、补偿贸易纠纷

117、借用合同纠纷

118、典当纠纷

119、合伙协议纠纷

12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1、彩票、奖券纠纷

12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2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2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2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2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12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130、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13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13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3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35、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36、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137、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138、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139、旅游合同纠纷

140、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141、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142、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43、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44、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45、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6、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47、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8、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4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50、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51、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52、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53、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154、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155、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156、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57、演出合同纠纷

158、劳务合同纠纷

159、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60、广告合同纠纷

161、展览合同纠纷

162、追偿权纠纷

16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164、不当得利纠纷

165、不当得利纠纷

166、无因管理纠纷

167、无因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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