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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价格偏低增值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1-05-29 22:24:47

1、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如果无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2、请问:我单位一般纳税人将自用小轿车出售给个人售价低于账面净值如何账务处理是否交增值税?急 谢谢

需要缴纳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缴纳金额为 = 销售金额/(1+4%)*4%/2

账务处理是把小轿车的账面版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权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
接着确认损失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缴税费-增值税

3、过户和卖出公司车辆要交哪些税?如果售价低于原值或低于净值,免增值税吗?

是销售额全额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增值税。
如果说销售的固定资产销售额无法确定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规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有帮助

4、由于市场价格下降导致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市场价格下降导致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税务处理;
由于市场因素导致库存积压,一般属于冷背、陈旧物资。依据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降价低于成本价处理,按正常销售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就可,只是会计报表上取得的为负利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规定:由于是库存积压商品,属于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但是,企业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商品属于市场冷背、陈旧物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否则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销售额不合理。
企业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经常采取折扣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前,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时候已经可以确定价格,此时企业通常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这种情况中涉及商业折扣,售价会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5、销售价格偏低时,有市场价格,消费税从高增税吗,增值税取平均价格吗

消费税根据增值税价格确定,消费税从高征税只有四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6号(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6、汽车销售,销价低于进价,国税局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关的帐务处理如何做?跪求了。谢谢主。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进项转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进项转出部分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7、纳税评估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需要补缴增值税会计上怎么处理?

能不能抵减留抵税额,需征得税务局同意。
如果同意抵减,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抵减后的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即可,并按应交增值税额计算税费附加

如果不同意抵减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同时按调增的增值税额计算税费附加

8、降低销售价格,少交增值税,算不算偷税

增值税价格明显偏低不能认定为偷税,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价格是不是属于明显偏低是由税务局来界定的。
一般会参考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如果您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行业利润率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就算价格明显偏低了。具体规定如下: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9、低于进价销售还要补交增值税吗?

赔本做生意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低价销售是部分商品 为了拉扰顾客或处理积压库存属正常经营行为
如不是 税局有权依市场价重新核定价格 被交所得税及增值税

10、稽查认为售价偏低,按核定利润率调整查补增值税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还对收入和所得税进行调整?如不调整

调表不调账。
因为你企业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价格是偏低的,而是税务的强制认定。所以,不你需要调整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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