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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欺诈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6-20 07:01:22

1、汽车销售欺诈三倍赔偿的问题?

消费欺诈通常表现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5、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汽车销售欺诈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三倍赔偿的情况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几种欺诈消费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

2、谁有汽车售后索赔相关法律?加急~~~~~~~~

并没有相关法规,只能证明销售商有欺诈行为.相关法律只有<消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46

<民法>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产品质量法>
http://www.cin.gov.cn/law/other/2000111618-00.htm

可参看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6-06/23/content_339426.htm

退换难、索赔难、维权成本高、无“三包”
今年前6个月,大连市工商局“12315”接到有关汽车方面的投诉达到162件;甘井子区消协接到汽车投诉75件,而去年全年才只有57件,汽车消费成了新的消费纠纷热点。可要解决这类纠纷,难度极大,最终结果往往是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厂家都不满意,而受理投诉的有关部门又面临着无据可循的尴尬。

投诉 消费者苦恼多多

案例1 孔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国产汽车一辆。车辆行驶到500公里时,该车发动机出现异常声响,经生产厂维修人员和发动机生产厂家鉴定为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经协商更换发动机。但更换了发动机后不仅发动机异常声响过大、转速异常,而且水温偏高。双方协商再次更换了发动机后,问题仍未解决。孔先生向市消协投诉,要求退车并赔偿购车办理手续所发生的费用。

案例2 张先生刚买的新车频繁出现质量问题,一星期不到曲轴油封浸油,问题刚解决半轴油封又开始浸油。一辆新车用了半个月不到,他就不停地往经销商处跑。于是他想到了是否能够退换车的可能。汽车售后部门答复得相当干脆:在保修期范围内有问题给你修,退换车不可能。

目前,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等方面,表现在发动机出现异常声响、水箱漏水、备胎鼓包、方向盘间隙过大、多次维修汽车仍无法正常行驶等。此外,售后服务、销售合同、配件保修的问题也是消费者反映的热点。

退换坎 新车退换成难题

虽然有些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比较明显,但在解决问题时却难以满足申诉人的要求,绝大多数解决方式是修理。消费者积攒几万元、十几万元购买的新车,尚未正常使用就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一般的消费心理都是要求更换或退车,即使接受修理也要提出一定补偿,但绝非几百元就能够接受。

而销售商决不愿意将挣到的利润拿出来,往往拉出厂家做挡箭牌。有些非常清楚的事故责任,会被经销商、厂家、维修厂三方面互相推诿、来回“踢皮球”,使得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有的消费者因故“求救”时,企业的售后服务接线员表面上“热情”接待,但事后却来个“冷处理”,让消费者干着急也没办法。

索赔坎 双倍赔偿难上难

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在经销商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是否要双倍赔偿?中消协认为,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而《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对欺诈者的惩罚性条款,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幅度。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也都表示生活用车作为消费品来统计,当然属于消费品。

讨论的最终结果无疑为那些备受“汽车是否属于消费品,能否加倍赔偿”困扰的消费者带来一线曙光。因为在维权的路上,他们可以向前迈出一步了。

维权坎 成本竟居高不下

当汽车出现重大问题时,消费者往往求助无门。消协也只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消费者要想维护自身权益只能向法院起诉。

“在解决消费者维权纠纷的各种途径中,没有一条多快好省的捷径。”大连市消协副秘书长杨庆祥告诉记者,而出了问题检测难就是消费者必须面临的头一道难关。

当汽车性能发生故障,造成了汽车自燃、方向失灵、制动失灵、轮胎爆炸、安全气囊失灵等,因之又造成了交通事故时,解决问题的办法通常都需要质量鉴定。但就是这样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旦消费者和厂家较起真来,就变成了一个难题。

记者从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了解到,汽车配件的检测对从业人员和设备的要求很高,目前,他们还没有承接这方面业务的能力。另据了解,目前我国国家级汽车检测中心仅6家,符合解决消费争议需要的汽车检测机构较少。由于目前我国对于故障车、事故车还缺乏具体的检定规范,很多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还都无法进行追溯,这往往使消费者处在不能举证的尴尬地位。

“三包”坎 千呼万唤“露面”难

当消费者提出退换车要求时,厂家和经销商却明确告诉消费者,只保证“修”,而不包“换”,更不包“退”。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国各地比较权威的整车鉴定机构很少,而实行汽车“三包”少不了鉴定环节,如果不能对整车进行鉴定,“三包”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说起。所以一些人认为,检测技术不过关才是影响汽车“三包”出台的症结所在。

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汽车“三包”规定,把经营者应尽的合同义务上升到法律责任。

3、应该如何处理欺诈售车消费者?

“如遇欺诈销售,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 ”这是新出台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中的新规,据了解,该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0月1日实施,这也是北京市首份关于汽车买卖的合同。

与此前的论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文本有5处主要变化。

据了解,北京汽车买卖合同将通过两种形式发行,一是通过网站下载,自行打印使用,不用交费;二是可向工商局购买,只收少量工本费。

欺诈销售

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

卖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买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增退换车条款规避了上海汽车买卖合同中在一定公里数维修两次可退换的规定,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公平。

汽车质检

直观可断定者免质检

在示范文本的论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对质检费用高的问题谁来承担等问题提出异议,因此在正式推行的文本中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断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无需鉴定;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

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定义“订金”

首次明确“等于预付款”

对于目前汽车销售关于订金的纠纷较多的问题,合同中首次规定了“订金”的概念,即“顾客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这样一来,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根据给自身造成的损害而扣除损失补偿,而不能全部截流“订金”。

消费者索赔

可指向销售商或厂家

对于以往消费者只能向厂家索赔的问题,合同中规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销售商或生产厂商赔偿。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销售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消费者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销售商有协助消费者的义务。

车辆交接书

应要求设立分项验收表

在示范文本的车辆交接书中,消费者可以看到“内饰”、“反光镜”等21项验收项目,据了解,这是应论证会上销售商要求新添置的设立分项验收表,在今后的纠纷中便于查证。

此外还明确交车的时间、地点、随车交付的文件等内容,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

4、如何认定汽车买卖欺诈

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汽车买卖欺诈:

(1)销售失效,变质货物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货物的。

(5)销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有质量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如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就不是欺诈行为,未能证明其构成欺诈。

(4)汽车销售欺诈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财产,无正当理由出卖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质量注明的商品名称、样品及其他情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6)销售数量不足的;

(7)本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本协议;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

网络--欺诈消费者行为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汽车4s店有欺诈顾客的行为怎么处理

拨打消费者热线就行咨询或投诉,电话是315

6、销售卖车时有欺骗消费者行为会构成销售欺诈吗?

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对汽车销售中隐瞒使用过或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予以了明确。指导案例虽非直接法律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虑同案同判的一般正义,追求法律安定性、预见性,降低上诉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多会倾向于遵循指导案例判案。

裁判要点: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7号案例基本案情是: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购买雪佛兰新车一部,购车后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合力公司提供的车辆交接单备注栏注明:“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此单系合力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表示其在交接单上签字时,并无“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该案裁判要点是,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的是新车。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新车,而非维修过的车辆或者二手车。这是适用17号案例认定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约定销售的是经过使用或者维修的车辆,销售者明确告知了汽车的真实情况;或在二手车销售中,销售者隐瞒真实的汽车里程数、汽车交通事故情况、修理情况等,都不能直接参照17号案例进行裁判。 

2.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何谓使用或维修过,裁判要点没有作出进一步抽象概括,而是在基本案情部分列举了一些具体事实。

17号案例中,张莉购买的车辆因在运输途中叶子板、右门等部位划伤,而予以喷漆钣金修复,法院将其认定为维修过。裁判要点将这些外表损坏的修复认定为维修过,故在损坏范围和程度上等于或超过此限的,亦应当认定为维修过。使用过则应特指以消费为目的的驾驶,而不应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等环节中正常的运输、转场行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车辆外表的部分损坏修复,因不影响机动车的实际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或仅构成“局部欺诈”。这种观点似不符合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使用、维修过并未以影响实际使用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无论从发现到举证都存在相当大难度。而对销售者而言,要避免承担巨额赔偿,只需如实告知汽车使用、维修情况,可谓轻而易举。故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法律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应不支持所谓“局部欺诈”为宜。

3.销售者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隐瞒构成欺诈在于销售者违反了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该项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在争议车辆出现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时,销售者是否履行过告知义务真伪不明,应由销售者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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