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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汽车销售欺诈

发布时间:2021-06-20 08:44:06

1、最高法的各审作过的判决采用过的判案依据违背过最高法对证据采用的规定和要求,最高法为何拒绝依法受理?

谁说违背了啥规定就要受理了
受理有受理的法律,就是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

2、最高院的判例有多大的法律效益,法律依据

在中国不采用判例法
以往的案例不作为审判的依据

3、有没有一条司法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院的的案例可以作为以后判决的依据?

没有,但可以做先例参考,但如无意外一般依此作范例判决标准

4、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56号判决书全文谁有?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建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或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查。

5、4S恶意欺诈销售汽车,请问上告要什么流程?胜诉率大吗?

其实不必那么大费周章,把4S店直接告上法庭就是了,新车旧车很容易鉴定出来的,律师会告诉你该怎么做。
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你的描述看时间快到了,赶紧告,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保护了。
告了后记得写篇稿(找记者代写也可以)发给当地的媒体,给4S店施加压力。这样,80%的可能是,你一起诉,4S点会找上门来给你退车或换车的,结果就是庭外和解,呵呵!

还有,楼主你也太小气了吧,这么大的事情才给5分悬赏啊。

6、汽车销售欺诈三倍赔偿的问题?

消费欺诈通常表现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5、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最高院判例汽车销售欺诈扩展资料:

三倍赔偿的情况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几种欺诈消费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

7、如何判定汽车销售中的欺诈行为

?

8、购买汽车受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吗?

完全可以。

9、求最高院的判例

最高院最新判例——经营脱水蔬菜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东环北路30号东升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平学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正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礼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欲晓,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宏东,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团结小区10-3-203室。

原审被告:刘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核工业部217大队单身楼414室。

详细资料:http://www.86lawyer.com/Site/sdfgasd/ShowArticle.shtml?ID=200799182639505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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