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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品牌汽车销售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批文吗

发布时间:2021-07-25 19:30:49

1、请问各位在广州注册外商独资企业除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什么批文之类吗?

首先说明,会计事务所找你要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对的。先给你介绍一下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第一步名称出来;第二步外资委审批;第三步办理工商执照;第四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五步办理税务登记证;第六步开设企业账户;第七步境外资金到到中国;第八步出具验资报告;最后一步换营业执照。你可以看下,你到了哪一步。

2、想做轿车的二级代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告诉我,公司必须得到厂商的授权。请问怎么才能得到授权?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九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 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 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 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 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工商局审查你有没有销售汽车的资质,一般看你国家工商总局的备案文件。如果你是二级代理,非法人机构,有汽车供应商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文件也行。
所谓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希望能够帮助你。

3、注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办手续:
一、申办条件
1、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2、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3、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概况、申请事由、市场调研、销售能力、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售后服务标准、措施等
(二)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方)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
(五)品牌汽车生产企业与总经销商签定的授权合同
(六)售后服务措施(服务网点、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流程
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确定公司住所(租房)→编写上海公司注册章程 →刻法人私章 →开设验资账户,将股东资金存入帐户→办理验资报告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刻 章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书→领购发票。

4、汽车销售不需要行政审批为什么还要罚款

商业行为要经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发证。
汽车行业也有很多条条框框,比如汽车销售规定,经销商和厂商之间的协议等。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0号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初,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

5、企业名称中带有“中国”字样的外资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核名?企业在大连,要到国家工商总局吗?

是的,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都需要到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6、工商注册汽车销售公司需要前置审批吗?

汽车销售不在前置审批的行列内,我做过故事注册这个行业,我很肯定的告诉你,不信你可以自己去百度一下: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记得帮我点采纳,等级高了,我才可以上传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7项)

(2015年11月18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7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8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10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2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15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7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9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0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2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3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4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5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6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7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8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0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1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2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3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4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7、请问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批文是在发改委还是在外经局?

项目审批时在发改委,企业设立审批则是在外经局。一般来说先到发改委核准项目,然后根据项目批文再去外经局办理外资批准证书,然后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国家发改委曾经下发过好几个文,要求一定要先核准项目,然后才能设立企业,但执行情况可能并不一定要如此,看各地实际情况吧,比如我们这不拿项目批文直接办理执照也不是不可以的。
但是我个人建议,还是去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比较好。

8、注册汽车销售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办手续:
一、申办条件
1、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2、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3、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概况、申请事由、市场调研、销售能力、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售后服务标准、措施等
(二)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方)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
(五)品牌汽车生产企业与总经销商签定的授权合同
(六)售后服务措施(服务网点、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流程
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确定公司住所(租房)→编写上海公司注册章程 →刻法人私章 →开设验资账户,将股东资金存入帐户→办理验资报告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刻 章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书→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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