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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价格欺诈法院案件

发布时间:2021-09-25 15:05:51

1、买车纠纷,汽贸公司是否价格欺诈?

我遇到的情况基本和你一致!我所购买的是迈锐宝2.0豪华版,官方指定价格是179900元,2012年10月份正好这车优惠两万,优惠后价格是159900元,实际成交价格也是159900元,而4S店所提供给我的是2.0“导航版"。所谓的“导航版”只是商家在舒适版的基础上加装了非原车远光氙气灯,非原车皮革座椅以及非原车导航及倒车影像。
前几天刚和4S店协商完,他们不给我处理,我正在向工商局投诉。目前持有购车发票(购车发票写着厂家指导价179900,实际成交价159900)、合同(购车合同中附送的装具里不含导航、倒车影像、远光氙气灯)、以及4S店不予处理原因的录音等证据。
目前咨询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可以以4S店也没有履行告知消费者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4S店将非原装车销售给消费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理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以上是我的建议,望能够帮得到你

2、价格欺诈起诉到法院要提供什么证据

提供被欺诈的事实证明材料,提供交易时的凭证,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因买车发生纠纷,请问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您好,
一、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保管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是指当保管合同违约现象出现后,违约方应主动与受害方取得联系,向其说明违约的原因和理由,并积极主动地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取得对方的谅解,而受害方在发现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后,也应当及时与违约方取得联系,迅速与对方协商以合理解决纠纷。当事人的协商解决是基于双方自愿,因此,这种方法是一种最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协商解决既不伤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有利于将来继续合作,同时它与仲裁、诉讼相比,省时、省力、省钱。但是,在采用协商解决保管合同纠纷时,也应注意一些基本原则,这就是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协商解决保管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弟三者的利益:自愿原则是指保管合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并没有受到对方的强迫、威胁或其他的外界压力。
二、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说服教育,在提高认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调解一般应遵循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和合法的原则。
调解通常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机关的调解和人民法院的调解四种。对于民间调和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要求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因为这种调解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拒绝执行调解协议。但是,对于经过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却要求依法制作调解书,因而这种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并签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调解书的制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与责任;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仲裁费、诉讼费其他费用的负担等等。调解书不同于协商达成的协议就在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完全没有法律约束力,而调解书有些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具有强制执行性。
三、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仲裁
保管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保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居中按法定的程序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项法律制度。
理解仲裁制度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意愿协议为前提,也就是说,仲裁机关的受理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仲裁协议和申请,仲裁机关本身不能依职权行合。没有当事人合法的仲裁协议,仲裁机关就无权进行仲裁:《仲裁法》第4条明确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裁决权这也就是说,当仲裁机关不能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时应及时地依职权对合同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且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作为一种最为常见和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是因为它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有效地结合起来了。对保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在选择仲裁方式,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以及在仲裁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需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发生纠
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在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凋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里所要求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就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在仲裁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无论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也无论其经济实力是强是弱,更不管其经济性质如何,在仲裁活动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第二,仲裁机关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如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等等。
(3)先行调解原则
所谓先行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作出裁决前,根据案情的可能或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应当先行调解,以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仲裁法》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权独立的原则
仲裁权独立是指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性;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存在复议和上诉的问题、至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朽,法律是赋予其效力的,保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文书中规定的时间自行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诉讼即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合同纠纷最终的解决途径。
只要当事人协商不成,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请活动,使合同纠纷最终得到公正合理自勺解决,一般保管合同纠纷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确定其是否有管理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但这种选择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当事人既可在合同订立时以合同条件的形式确定管辖法院,也可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选择具备的管辖法院,但如果没有这种选择,那么案件就应由被告住所地属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确定厂管辖权后,通常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保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作出生效的判决。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产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

4、价格欺诈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您好:
一、价格欺诈起诉的程序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价格欺诈的表现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虚构比较价格。
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2、价质不符。
即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3、谎称“政府定价”。
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实际上市场上绝大多数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围,标价签上的“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字样,仅表明物价部门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而不表示政府机构参与定价。
三、价格欺诈要承担的责任
1、行政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侵权责任:
除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之外,还有可能被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起诉和要求“退一赔一”的索赔,而且如果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其他经营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民事责任。

5、4S恶意欺诈销售汽车,请问上告要什么流程?胜诉率大吗?

其实不必那么大费周章,把4S店直接告上法庭就是了,新车旧车很容易鉴定出来的,律师会告诉你该怎么做。
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你的描述看时间快到了,赶紧告,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保护了。
告了后记得写篇稿(找记者代写也可以)发给当地的媒体,给4S店施加压力。这样,80%的可能是,你一起诉,4S点会找上门来给你退车或换车的,结果就是庭外和解,呵呵!

还有,楼主你也太小气了吧,这么大的事情才给5分悬赏啊。

6、法院起诉价格欺诈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我这样可以么?

提供被欺诈的事实证明材料,提供交易时的凭证,或者提供其他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7、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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