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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的管理单位

发布时间:2021-10-04 10:40:19

1、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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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2、我想请问什么单位是管理汽车销售的?

?

3、汽车销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汽车销售本身就是经营范围,所以这个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是没有办法说明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销售,那么就可以从事汽车销售业务。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 4754-2011)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 

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联合国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3)汽车销售的管理单位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4、政府哪个部门管理汽车销售行业?

以安徽省马鞍山市为例,属于市商务局管辖。

其职责范围较广泛,主要围绕经贸活动、外商投资等领域展开工作,其内设科室也比较多,主要有行政审批、综合法规、招商和对外投资等科室。

负责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规定承担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酒类流通的相关工作;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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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职责: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信息和商务天气预报发布,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储备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提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计划;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等治本工作的落实;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掌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动态,并向市政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报告。

5、汽车销售属于什么行业

属于销售行业。

6、汽车4S店行业主管部门是什么?

行业主管部门是带领下属人员开展二级网络销售工作,指导二网经销商销售业务的开展。分析二级网络销售状况及当地市场情况,将结果及时反馈至销售经理。监督二级网络销售的车辆客户档案回馈工作的实施。

建立二级网络进销存台账,掌握各网点销售状况,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申请二级网络车辆调拨。配合财务人员与二网经销商进行库存及账务核对。保障二网车辆安全,不定期按财务部门要求对二网车辆进行盘点。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控制与二网经销商业务往来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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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销售部二级网络销售操作的规范性,对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对违规或超标等异常事项进行汇报及预警。根据各二级网点缴纳保证金情况对车辆的调拨进行审核。对二级网络销售政策及考核制度进行备案。发起与二网经销商的实物及账务核对。

二网经销商的选择应根据其营销能力、当地关系、管理水平、股东情况、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进行选择。

7、汽车服务属于政府什么部门管?

汽车服务属于服务行业。统一由工商部门管理。 但是牵涉到汽车改装,美容等等,需向运政部门申请。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及善后工作。

8、汽车行业由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成立汽车生产企业要发改委批准。审请汽车产品公告归工信部管理。工厂需通过环保部门认证。销售过程归工商局管。汽车上牌归公安部管。生产销售税务由国税和地统分别管理。另外还有安全生产和质量也由对口的部门管理。

9、汽车销售单位隶属什么部门?

按公司分的话属于市场部或销售部门。

10、二手车交易市场归什么部门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归工商局部门管理的。

随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在我国已经有多种二手车交易市场形式,常见的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平价二手车互联网平台、二手车经营公司、二手车置换公司、二手车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等。但二手车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只能在二手车市场中进行二手车的撮合成交。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通知提出,要认真清理和确认经营主体资格。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及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上述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清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其经营范围中应明确表述二手车经营。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外商投资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纪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按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具备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及交易车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要认真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述举报及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和措施,探索适合本地的汽车市场监管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强与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汽车流通协会等汽车行业组织的作用,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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