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车销售说的和现实不一样是不是购成诈骗销售?
这个不构成诈骗销售,只能说没有职业道德,虚假销售,你可向销售商负责人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他,我也讨厌这种不诚实的人
2、被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骗了30000块钱警察会不会立案
这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的诈骗行为了,警察会立案侦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所谓汽车诈骗是以什么方式进行诈骗行为的?防诈骗技巧是什么?
【案例导读】 在汽车贷款业务中,销售商恶意侵占、挪用购车人偿还的银行贷款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关业内人士提醒:市民贷款买车慎防被骗…… 【案例正文】 最近,在汽车贷款业务中,销售商恶意侵占、挪用购车人偿还的银行贷款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关业内人士提醒:市民贷款买车慎防被骗。 中国人保重庆分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当前车商诈骗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代垫后侵占,在借款购车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时,按规定销售商应当代垫,而在代垫后,销售商便以此为借口向借款人直接收取款项,甚至远远超过贷款的数目,并予以侵占。二是以缴纳养路费等规费为由,将借款购车人归还的银行借款予以截留并挪用、侵占。三是虚构其受银行委托的事实,以银行的名义直接向借款人收款。四是欺骗借款人,以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为依据,误导借款人直接向销售商还款,然后予以侵占。比如前不久,重庆市锋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高某利用汽车贷款合同,诈骗银行贷款,通过截留多位客户月还款等手段,共骗取车贷金额200多万元。 业内专家建议,借款购车人在还款过程中,应保留好还款凭据如银行存款回执单,并及时向银行确认每期还款情况,不要私自与销售商或挂靠的运输公司签订所谓的“代缴协议”,不要轻信他们的种种承诺,更不必惧怕他们的种种要挟,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借款购车人应主动向银行、保险公司、公安等部门检举揭发销售商和运输公司的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车贷业务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多位广州顾客称被销售诈骗买车,4S店:实习生干的 和我们无关

近日,有多位顾客投诉称,他们在广州白云大道北的一家4S店,通过同一位销售买了车。可之后他们接到售后打来电话,对方表示该销售涉嫌诈骗,公司没有收到顾客的钱,因此他们无法提车。

一位消费者回忆,当天买车时, 收银表示系统有问题,因此他们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打钱到这名销售的个人账户。付款后,事主拿到了盖有“广州市骏辉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章”的垫付信,因此也没有多想。

但如今,4S店却不承认 这份垫付信,消费者认为,4S店肯定有责任,首先销售员跟他们有合同,还出具了盖了章的垫付信,并且他们在店里交易,监控也都拍了下来。

对此,4S店表示当事的销售是他们的实习生,他们与该销售有合同关系。这名销售顾问偷了销售经理的钥匙,私盖了章。现在客户的钱没有打到公司的对公账号,而他们在前台有温馨提示,提醒客户交款时必须要支付到对公账号,不允许支付到业务人员或个人账号,4S店认为客户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律师认为,实习生也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下受雇人员发生的职务过失或者过错由雇主承担,员工收了费用视为车行也收了费用,一般张贴的告示未必能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这样的情况下,车行要承担买卖合同义务,之后车行可以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
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涉事销售也已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素材来源:广东公共频道 《DV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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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汽车销售诈骗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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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上卖车要注意 一车两卖涉嫌诈骗被抓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网上交易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大家有闲置的商品,往往会选择在网上进行销售,然而有些人却动起了歪心思。近日,想卖掉二手叉车的刘先生遭遇了骗局。
家住汽车南站附近的刘先生有一辆二手叉车,想转手处理掉,于是就加入了一个二手叉车交易的微信群发布了消息,1月4日,一名高姓男子微信联系了他,表示想买叉车。“当时我们谈好价格,52000元卖给他,对方说他是枣庄的,会安排货车来装叉车,让我及时安排发货就行。”刘先生说。
1月19日,安排的车来接货,在装车过程中,刘先生与司机老张攀谈起来,得知叉车是被卖到临沂而不是枣庄,这辆货车是临沂的买家安排的。于是,刘先生与高某取得了联系,这时高某告知他,叉车已经被他二次转手卖给了临沂买家,临沂买家付款后,自己就会将钱转给他。
由于司机老张急等着赶路,于是拉着叉车离开。之后,刘先生再次联系高某,高某表示在高速上,到了服务站就转账。然而一直没有收到转账,刘先生再次拨打高某电话时,却发现电话打不通了。刘先生辗转联系上了临沂的买家,买家说早已转账,并发了转账截图,当刘先生看到49000元的转账截图时他才明白,自己被骗了。4月14日,刘先生决定报警。
接到刘先生的报警后,任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对此展开调查,调查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山西省的李先生也遭到了高某的诈骗,“这是典型的一车两卖,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任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徐飞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展开侦查,4月18日,在枣庄高某家中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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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汽车销售商欺骗消费者怎么投诉
8、汽车销售店给我办的一车多贷,银行说我合同诈骗怎么办?
这种情况,你应该马上报警
你只有一辆车,银行在办理贷款时为什么没有审核出来
这方面银行是有严重过失的,抵押品只有一个,银行凭什么发放多笔贷款
9、销售卖车时有欺骗消费者行为会构成销售欺诈吗?
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对汽车销售中隐瞒使用过或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予以了明确。指导案例虽非直接法律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虑同案同判的一般正义,追求法律安定性、预见性,降低上诉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多会倾向于遵循指导案例判案。
裁判要点: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7号案例基本案情是: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购买雪佛兰新车一部,购车后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合力公司提供的车辆交接单备注栏注明:“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此单系合力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表示其在交接单上签字时,并无“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该案裁判要点是,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的是新车。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新车,而非维修过的车辆或者二手车。这是适用17号案例认定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约定销售的是经过使用或者维修的车辆,销售者明确告知了汽车的真实情况;或在二手车销售中,销售者隐瞒真实的汽车里程数、汽车交通事故情况、修理情况等,都不能直接参照17号案例进行裁判。
2.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何谓使用或维修过,裁判要点没有作出进一步抽象概括,而是在基本案情部分列举了一些具体事实。
17号案例中,张莉购买的车辆因在运输途中叶子板、右门等部位划伤,而予以喷漆钣金修复,法院将其认定为维修过。裁判要点将这些外表损坏的修复认定为维修过,故在损坏范围和程度上等于或超过此限的,亦应当认定为维修过。使用过则应特指以消费为目的的驾驶,而不应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等环节中正常的运输、转场行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车辆外表的部分损坏修复,因不影响机动车的实际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或仅构成“局部欺诈”。这种观点似不符合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使用、维修过并未以影响实际使用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无论从发现到举证都存在相当大难度。而对销售者而言,要避免承担巨额赔偿,只需如实告知汽车使用、维修情况,可谓轻而易举。故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法律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应不支持所谓“局部欺诈”为宜。
3.销售者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隐瞒构成欺诈在于销售者违反了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该项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在争议车辆出现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时,销售者是否履行过告知义务真伪不明,应由销售者承担不利后果。
10、如何认定汽车买卖欺诈
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汽车买卖欺诈:
(1)销售失效,变质货物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货物的。
(5)销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有质量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如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就不是欺诈行为,未能证明其构成欺诈。

(10)骗钱汽车销售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财产,无正当理由出卖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质量注明的商品名称、样品及其他情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6)销售数量不足的;
(7)本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本协议;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
网络--欺诈消费者行为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