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经纪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汽车维修,清洗车辆;汽车装饰服务,汽车租赁,车辆年检代理服务,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承办汽车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汽车配件;二手车经销。
2、汽车新销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汽车销售,保养等
3、汽车销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汽车销售本身就是经营范围,所以这个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是没有办法说明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销售,那么就可以从事汽车销售业务。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 4754-2011)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
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联合国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3)汽车销售咨询类公司经营范围扩展资料:《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4、汽车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清洗车辆;汽车装饰服务,汽车租赁,车辆年检代理服务,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承办汽车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汽车配件;二手车经销。

(4)汽车销售咨询类公司经营范围扩展资料:
一、汽车服务公司秉承“倡导有中国特色的车居文化”的经营理念,“有所学、有所为、有所成”为企业文化的支柱精神,愿意与所有合作伙伴携手同行,共创未来!
二、一直以来,我们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优异管理模式,总结出高度适用国内汽车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用经验和成果。
三、在汽车美容施工技术,汽车美容职业培训,汽车美容新产品.汽车美容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建立起完善的体系.除了通过特许连锁加盟这种独特的经营方式为加盟企业提供各项服务外。
四、我们还针对行业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技术含量不高.服务档次低下.经营发展缓慢.管理无序等问题,总结出实用详尽的解决方案。
五、为即将进入汽车美容行业和正在从事汽车美容经营活动的朋友,同行(非加盟主)提供有条件的管理咨询服务,推进国内汽车美容行业的发展和巩固行业中民族品牌的地位。
参考资料:
汽车服务公司---网络
5、汽车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清洗车辆;汽车装饰服务,汽车租赁,车辆年检代理服务,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承办汽车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汽车配件;二手车经销。
6、汽车技术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汽车公司应该是所有的关于汽车所有事项都属经营范围内,如配件销售,汽车销售,维修保养,售后服务,技术攻关,设计制造,包括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等。
7、汽车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汽车零配件、金属材料、润滑油、塑料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橡胶制品;汽车租赁;投资及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8、汽贸公司可写经营范围有什么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自动进口许可证及3C认证。其他都是正常手续,不进口的汽车贸易公司就看下边。一般的经营部,商行,很容易,大概1—2万的手续费就行。
有限公司则很难了,一般都要50万以上注册资金。一些大城市(如:广州)现在要500万以上注册资金和最少50个员工。
如果不是注册有限公司是不能开增值税票的,只能开一般税票。

(8)汽车销售咨询类公司经营范围扩展资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