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分悬赏:2008年国内都出台了哪些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政策或是法律法规呢?
2008汽车政策年底总结
政策1.7月1日起 全国实施国Ⅲ标准
入选理由: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强制性标准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在这几年中,国家还启动了“清洁汽车行动”和“国家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机动车污染治理的决心。
此次中国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Ⅲ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也与欧Ⅲ标准有很大差别。
据测算,国Ⅲ阶段和国Ⅰ阶段相比,颗粒物排放减少了70%、NOx排放减少了39%;国Ⅲ阶段和国Ⅱ阶段相比,颗粒物和NOx排放分别减少了30%左右。
国Ⅲ排放法规在全国实施,将会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值,有效降低空气中有害气体,对环保起到很大的作用。而国Ⅳ燃油标准一旦实施对环境会更有利,但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汽车生产企业的成本。
政策2.国家机关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车
2008年自主品牌的市场份额大体是在下滑,造成目前状况的因素很多,但政府采购的责任不容回避。
2007年底,国务院《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带头使用经济、节能、环保的自主品牌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严禁公车私用。。《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节油技能培训和节油竞赛活动,规范驾驶操作,提高节油水平,力争在2008年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降低20%。
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应该用财政资金购买本土品牌汽车,产生正面效应。
2008年,中国汽车市场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艰难的形势,实力弱小的本土企业更需要政府支持。而采购无疑就是最可能实现的且最有效的经济手段。
国家这一规定无疑给国产自主品牌带来了利好消息,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和努力的方向。目前比亚迪F6、吉利远景等国产中级车的品质完全可以和合资汽车相媲美,相信德、美车一统政府用车天下的局面将改变。
政策3.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
入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涉及到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从规定来看,它可能将改变汽车行业存在的四大壁垒等相关难题。一是汽车生产商硬性控制经销商终端销售产品的价格,将触犯法律;二是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或将有所改观;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将被视为违规;四是消除强制经销商实行品牌销售,只要能够保证货源,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所有品牌车型都可以在该店进行销售。
《反垄断法》的出台各方反响不同,有人认为对汽车行业的影响不会很大,有人认为将会打破厂家限价,汽车价格将会大幅下降。对于经销商而言当然希望新法推行,这样能给自己更多的定价空间。《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调整期,相信它的实施会为全国的汽车生产厂家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市场。
政策4. 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汽车加贴油耗标识实施
入选理由:已完成意见征求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有望下半年正式实施。来自厂方的油耗标准将不再停留在一纸说明书上,汽车出厂时必须统一加贴油耗标识,标明百公里耗油量。厂家在标识上要分别向消费者说明车在市区、市郊的行驶油耗和综合油耗及这款车的最低油耗和最高油耗。消费者最关心的“理论油耗”与实际油耗之间存在多大差距及其原因,汽车厂家同样需在标识上作出说明。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实施,使消费者不再为厂家宣传册上标注的理论油耗而苦恼,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汽车排量大小、油耗高低。
油耗标识出现后,汽车厂家将更加注重节能环保发动机的研究与开发,汽车市场将处于良性竞争态势。无论是大排量车还是小排量车,在同等级车型竞争中,只要节能环保,就会有消费者买单。
面对油价的居高不下,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节油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实施后,消费者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自己车的油耗信息,不仅能了解单一的车辆理论油耗,还可以了解车辆在市区、市郊的行驶油耗和综合油耗,以及该车辆的最低油耗和最高油耗,对消费者掌握自己车辆的油耗一目了然。
政策5. 9月1日 大排量汽车消费税调整出台
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在目前国产乘用车中,大排量车型不是很多,产销量也很少,此次消费税税率调整对国产乘用车影响有限,对进口大排量车影响较大。业内人士认为,消费税的调整将会抑制一部分人购买大排量的欲望,有利于改善进口汽车结构。而对小排量的发展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政策6. 09年1月1日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
入选理由:据悉,这次燃油税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公平、规范、节约、减负”。目前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以后将尽快地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
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外公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大家对《方案》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截至到本次征求意见活动结束的时间12月12日24时,通过网络、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各类意见48643条。
社会各界对《方案》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多数群众认为,燃油税费改革,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依法筹集养路资金,促进交通健康发展的好事情,有利于公平负担,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表示支持改革,期盼尽快实施。
同时各方评论都认为开征燃油税,对于奇瑞、吉利、长城、比亚迪、长安等重点生产小排量汽车的自主品牌企业,将带来重大利好。
政策7. 3月1日 北京执行国4排放标准
入选理由:国Ⅳ标准油品所满足排放标准与目前欧洲国家广泛使用的欧IV排放标准相当,表明首都北京燃油品质已经跨入世界先进水平行列。国Ⅳ标准油品与原来北京市场供应的京标B(满足欧Ⅲ排放标准)油品相比,主要改进指标是硫含量大幅降低,由350ppm下降到50ppm。使用国Ⅳ标准油品可大大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统计显示,从国Ⅰ、国Ⅱ、国Ⅲ到国Ⅳ,每加严一次标准,单车尾气排放污染物将削减约50%。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后,一辆国Ⅳ车将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50%。
政策8.2月1日 新版交强险方案开始施行
入选理由:新版交强险的“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将由现行400元调低至100元,无责财产赔付同时将简化索赔手续。 2月1日零时起正式实行.2月起,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将由现行1050元/年调低为950元/年。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自2月1日零时起实行。旧保单持有人在2月1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将按新的赔偿限额标准执行.
“此次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充分体现了交强险保障生命、以人为本的宗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不久前发表文章认为,从此次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的意图分析,充分尊重和考虑了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财产保险的保障问题和无责赔付问题,增加的责任限额主要用于死亡和伤残保障,适当增加了医疗费用保障,维持原来的较低保障水平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政策9. 07年11月1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正式实施
入选理由: 新能源汽车生产门槛将被提高。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近8个月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11月27日财政部建司司长王保安透露的信息貌似又给中国新能源汽车狠狠打了一剂强心针。财政部将对购买新能源车的消费者直接采取财政补贴措施,持续投入将达200亿。长期慨叹中国新能源无政策支持的现状将得到改变。而今年一大批自主企业纷纷拿出自己的新能源战略和车型,舆论兴起中国新能源元年的说法。
政策10.5月1日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
入选理由:新《道交法》76条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杜绝此种行为,从而保证了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减轻了机动车一方过重的经济负担。 自2004年实施以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引来多方争议,原法规强调“以人为本”,撞了不白撞,从尊重生命权的角度看比较进步。但是,第76条规定由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甚至全责,引来众多司机的质疑,并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某些新的交通问题,如一些地方屡次出现撞伤不如撞死、事故逃逸、碰瓷敲诈等案例。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一个新亮点就是“(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贯彻落实好“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的新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相关职责,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该法案可以更好的规范交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交通管理效能。加大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执行力度。
2、汽车行业究竟可能存在哪些垄断行为?
盖世汽车网近期针对汽车垄断话题发起的调查结果显示,有七成以上的人士认为汽车行业存有垄断行为,且多表现为纵向垄断。 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汽车行业的表现为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下游产品价格的绝对控制,从而实现垄断。具体而言,汽车行业可能包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进口车通过“总代理制”掌控绝对话语权 一辆欧洲售价9.1万美元(约合56万元人民币)的宝马6系650i到中国后售价暴增至200万元,一辆排量为3.0T的新款奥迪Q7,在北美售价仅为7.8万加元(约合人民币46万元),而国内价格却超过100万元。不少车企将此归结为中国汽车进口的高关税,而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表示,我国进口汽车需要缴纳三种税,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我国的税率,排量超过4.0升的进口车按税额最高一档征收,完税后价格增加一倍左右。而事实上绝大多数进口汽车没有到这个排量,纳税低于这一税率,然而在中国的售价却高得离谱。因此,有专家表示,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的经销模式才是其在华捞金的“重要庇护伞”。 据了解,早期中国通过允许成立多个总代理商的形式控制汽车进口贸易。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增加,2005年我国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跨国公司统一销售渠道,收回原先总代理商的总经销权,最终形成了一家总经销商对市场支配权的绝对“垄断”。总经销商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可以自行挑选经销商,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规划。因此,总经销商在车辆价格的制定、车型数量的敲定、以及售后维修等方面无疑有很大的操作价格的空间。 2、 控制经销商最低售价 由于渠道单一,各大经销商在实际经销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汽车厂商在向经销商压库存的同时,还会对售车最低价进行了限定,并美其名曰“保护品牌美誉度”,一旦突破底线,经销商将面临惩罚。如此一来,此举无异于限制了经销商之间基于市场需求的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不过目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垄断仍在调查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协会正在对进口车汽车价格进行摸底调查。 3、 强制经销商搭售滞销车型 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针对经销商制定了强制搭售的商务政策,要求经销商在批售热销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此举从厂商来讲,无非是为了消化库存,但是对经销商而言,无疑等于增加了销售压力,并不得不以牺牲利润为代价。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搭售也属于反垄断法遏制的行为之一,只是对于条款中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需要有更多的阐述。 4、 零部件垄断成“利润奶牛” 比起整车销售,近年来经销商更过的经营利润来自于零部件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然而,绝大多数厂商对于零部件销售渠道也采取了垄断的经营方式。经销商必须销售主机厂的原厂零部件,不得销售来自市面上的其他零部件。一旦消费者买了非原厂配件的零部件将不再享受保质服务。 不仅如此,汽车厂商对于供应原厂备件的供应商也持非常强势的态度。不允许供应商直接向市面供应零部件产品,特别是经销商,否则采取减单或者取消配套资格的惩罚措施。而这样做的目的显然还是为了保证利润,据某欧美合资品牌4S店的零件采购部门负责人透露,零配件厂为汽车生产企业配套加工的配件,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30%供货给4S店,4S店为了利润,在厂家默许下又加价30%甚至更高卖给车主,最终4S店卖给车主的配件,价格比出厂价翻了几番。 《反垄断法》中第十七条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而汽车厂商为了自身利润,不顾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限定规则消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自由消费的权利。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已经存在一段时间。此次由进口车掀起的反垄断呼声警示我们,汽车行业的一些旧的经销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政府与车企需共同努力谋求改革,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3、,说明国家针对汽车领域反垄断调查的经济学意义
反垄断调抄查的经济学意义包袭含以下几点:
①国家针对车企的反垄断调查,是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汽车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②国家监督国外车企对零部件价格的操纵和欺诈,有利于汽车维修费用透明,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③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④针对国外车企的反垄断调查,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有利于国家与国际市场接轨,对企业包括外国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⑤有利于为国产汽车品牌营造一个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创新技术,提升质量和服务,打造国产汽车知名品牌。
4、汽车区域保护政策
区域的概念:汽车生产厂家根据地区形势将市场划分为几个大区,在每个大区内分为几个区域。比如华北大区,里面分北京区域,天津区域,河北等区域经理会在各个区域内建立至少一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一级代理汽车品牌销售店(4S店或厂家的B类直营)。以形成大区内的销售网络,几个大区构成全国的销售网络。
区域保护的概念:为保证区域内市场稳定。为保障区域内经销商利益,因此设立区域保护政策,区域保护政策一般规定以下几点,
1、禁止夸地区销售,每辆车都有唯一的车架号,也有唯一的准销售区域,超出其准销区域便为跨区域销售。(以车架号与牌照号对比照片为证据,如北京车上河北省牌照)
2、混乱市场的宣传,以不正当的宣传方式混乱当地或异地市场,已达到倾销目的的。(以广告样稿,电话录音,视频截图等为证据)
3、如同区域内有两家一级代理,将一方的二级代理商开设在对方周边,并以价格等方式扰乱对方正常经营的。(电话录音,宣传资料等位证据)
区域保护政策的执行方法:
各经销商在品牌代理证书发放前,会签署区域保护政策文件,并交纳保证金。如其他经销商提供证据并核实你有违规项目,厂家将从你放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条款的数额,并要求限期补齐保证金。以作为处罚。
5、雷克萨斯因垄断被罚仍公开加价,其通过垄断创造多少利润?
在深圳中升雷克萨斯4S店内,尽管销售人员称ES300h、RX450hL、RX300等车型均有优惠,但记者了解后发现,所谓的优惠,是指在车型加价后进行小幅降价,而非在厂家指导价基础上进行降价。因此消费者买车时的实际价格并没有优惠,甚至仍比厂家指导价高出几万元。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汽车行业被曝光的案件多达几十起。作为“限制降价”或“加价”等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消费者理应起诉涉事企业,要求其赔偿差价和损失。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丰田中国垄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由于旗下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存在价格垄断行为,丰田中国被判以罚款8761.3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汽车企业和经销商这种价格垄断行为,也让普通购车者叫苦不迭。“在我看来,这种对车型限价和加价的行为,就是‘趁火打劫’,破坏了市场的自由贸易环境。”前来北京市来广营汽车城看车的消费者黎清说,“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只能选择买或者走,没有什么其他的办法。”
黎清的经历只是广大消费者购车现状的一个缩影。随着8761万元巨额罚单开出,雷克萨斯价格垄断行为暴露了汽车行业存在已久的垄断顽疾。消费者平价购车为何如此之难?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还有哪些表现形式?未来汽车行业反垄断的道路应该如何走下去?对于这些人们颇为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行业专家和律师。
多种手段限价、加价 雷克萨斯早有“前科”?
长期以来,雷克萨斯将“以心至诚的待客之道”宣称为自己独有的品牌承诺,始终对外强调其产品和服务的“匠心”。但是对于旗下车型的售价,雷克萨斯却没有那么“坦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内容显示,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雷克萨斯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在深圳中升雷克萨斯4S店内,尽管销售人员称ES300h、RX450hL、RX300等车型均有优惠,但记者了解后发现,所谓的优惠,是指在车型加价后进行小幅降价,而非在厂家指导价基础上进行降价。因此消费者买车时的实际价格并没有优惠,甚至仍比厂家指导价高出几万元。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汽车行业被曝光的案件多达几十起。作为“限制降价”或“加价”等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消费者理应起诉涉事企业,要求其赔偿差价和损失。
一张8761万元的巨额罚单把雷克萨斯推上了风口浪尖。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丰田中国垄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由于旗下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存在价格垄断行为,丰田中国被判以罚款8761.3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行业内外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在目前中国汽车市场中,经销商对热门车型“限制降价”或“加价”的行为时有发生。出于对热门车型的急需或喜爱,消费者有时要花高于汽车指导价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价格购买新车。
汽车企业和经销商这种价格垄断行为,也让普通购车者叫苦不迭。“在我看来,这种对车型限价和加价的行为,就是‘趁火打劫’,破坏了市场的自由贸易环境。”前来北京市来广营汽车城看车的消费者黎清说,“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只能选择买或者走,没有什么其他的办法。”
黎清的经历只是广大消费者购车现状的一个缩影。随着8761万元巨额罚单开出,雷克萨斯价格垄断行为暴露了汽车行业存在已久的垄断顽疾。消费者平价购车为何如此之难?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还有哪些表现形式?未来汽车行业反垄断的道路应该如何走下去?对于这些人们颇为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行业专家和律师。
多种手段限价、加价 雷克萨斯早有“前科”?
长期以来,雷克萨斯将“以心至诚的待客之道”宣称为自己独有的品牌承诺,始终对外强调其产品和服务的“匠心”。但是对于旗下车型的售价,雷克萨斯却没有那么“坦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内容显示,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雷克萨斯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与此同时,2016年至2018年3月,雷克萨斯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万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万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万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毅直言:“雷克萨斯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雷克萨斯交易的相对人。因此雷克萨斯对经销商限价的行为,显然已经违法。”
他指出,雷克萨斯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在金毅看来,雷克萨斯的限价行为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禁止的。这种情况下的知法犯法,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雷克萨斯的限价行为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明确的损害。除非雷克萨斯提出‘豁免’的理由,否则就不需要进行合理性分析,执法机构直接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事实上,雷克萨斯“限价”“加价”购车的情况并不仅发生在江苏省内。在中国市场,雷克萨斯“加价购车”已经不是什么秘密。在汽车之家、易车、爱卡等汽车论坛,关于雷克萨斯车型加价一事,网友们咨询和提问的帖子比比皆是。
6、汽车为什么限区销售呢 ??反垄断法在那
这个跟垄断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汽车制造商要保护各地经销商的利益。4S店的利润主要在维修和汽车美容,以及一些其他附带服务,比如保险,贷款等。所以说经济发达的地方,让利多些,他们靠增加销量,来带动其他的利润,所以说在这一块即使销售亏损一些都是可以的。而且汽车销量高的话,厂家给的补贴和政策都比较多。但是,经济薄弱一些的地方,因为汽车销量不好,所以他们的销售让利就比较少,这样不至于在销售这快亏损太多。这样导致各个地方的销售价格不一,所以厂家为了维护各个地方的经销商利益,所以采取了地区保护政策。还有一方面,就是这个涉及到前两年新闻的一些报道,因为各个地方的综合品牌的经销商,为了保证利润,会到比较远的地方“进货”,他们把没有任何手续的商品车,从外地开到门店,这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区域保护政策跟这个也有很大关系。
7、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大吗?
涉嫌触犯条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详细]
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
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详细]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详细]
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
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 [详细]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详细]
影响:去北京坐出租车不再只能选现代索纳塔、伊兰特
由于不再限制到指定的厂家购车,投放到北京市场的出租车或将五光十色,可选择性大大增加。市民完全可以尝尝不坐索纳塔、伊兰特出租车的感觉。 [详细]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详细]
影响:4S店模式或将OVER 换个奔驰零件不再“仅此一家”
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 [详细] 影响大吧!~
8、因为垄断被罚8700多万,丰田到底冤不冤?
文/宋双辉
这两天丰田中国因为旗下雷克萨斯品牌存在价格垄断违法行为,被罚了8761万元,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其实车企因为价格垄断被罚款不是第一次了,而且八千多万的罚金也不是最高的,可能因为今年车市不景气导致大家对价格的事情格外敏感,再加上丰田和雷克萨斯两个品牌一直以价格坚挺著称,网上也有不少关于雷车加价的段子,所以它们被罚自然网友的反应会更加强烈一些。
不过看了网友们的评论后,我发现其实很多人并没有弄明白丰田中国为什么被罚,有人认为被罚是因为雷克萨斯的一些热销车终端总要加价,还有人觉得这是对手眼红了打击报复,不得不说大家想象力太丰富了,但是对反垄断法理解不够。
所以今天咱们就来从专业角度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反垄断法》之于汽车行业到底是怎样的存在。
在判罚通知中对于丰田中国的违法行为给了详细的描述: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016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1)当事人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2)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3)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也就是说,雷克萨斯的区域销售经理向经销商明确规定了车型的售价和折扣幅度,如果经销商不按此执行的话会有相应后果。
在很多网友看来,厂家不让经销商打折打得太凶,说明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即使不靠大幅优惠也依然有市场,这怎么就违法了呢?难道市场不允许企业这种自由定价的行为吗?
大家会有这种误解其实不奇怪,很多人脑海中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个市场只有个别品牌一家独大,其实这只是对垄断二字的字面理解。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
我们为此特意采访了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律师,他表示,《反垄断法》对厂商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的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否则厂商不得限制经销商转售商品的价格,也就是说经销商卖给消费者的终端价格是多少,厂商无权干涉。
这也是为什么新车发布的时候公布的价格都叫做“厂商指导价”,这个价格只是一种指导,具体每家经销商想卖多少钱,厂家并不能给出限定。
至于有些人认为,厂商给经销商设定了一个最低价,不让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难道不是保护经销商利益和保护品牌吗?任清律师解释道,《反垄断法》的这项规定,是为了让经销商之间以及汽车品牌之间能够充分竞争,这样最终获益的才是消费者,我们才能以最优的价格享受到物美价廉的产品。
否则,如果所有品牌的终端价格都是固定好的,经销商没有了自主定价权利,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也就没有了竞争,品牌之间的竞争也被削弱,消费者也就无法享受充分竞争带来的好处,厂商说卖多少钱就是多少钱,我们只能为此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
可能也有人有疑问,如果新产品在配置上更加丰富了,成本更高了,难道厂商也无权提高售价吗?这里要明确的是,成本增加的前提下厂商可以提高给经销商的供货价格,但是至于经销商出售给消费者的价格是否提高,厂商也无权干涉,应由经销商自行决定。
实际上在限定转售价格上栽过跟头的汽车企业已经不少了。
2015年4月,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处以3.5亿元罚款,对部分经销商处以786.9万元罚款;
2015年9月,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中国)处以3168.2万元罚款;
2015年9月,广东省发改委对东风日产处以1.23亿元罚款,对广州地区17家经销商处以1912万元罚款;
2016年12月,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汽通用处以2.01亿元罚款;
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长安福特处以1.63亿元罚款。
这些企业被罚都是因为向经销商限定了转售价格,而还有一些企业和经销商则是因为限定了零配件和保养服务价格被罚,比如:
2014年,武汉四家宝马4S店因为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被处以总计162.67万元罚款;
2014年,克莱斯勒上海三家经销商因签订协议对同城经销商的保养工时、配件价格、做漆价格及执行时间做了统一约定并执行协议价格,被罚款214.21万元;
2014年9月,一汽-大众奥迪事业部因为在湖北召集经销商统一零配件和保养价格,被湖北物价局处以2.49亿元罚款,8家经销商被处以2996万元罚款。
所以,不光汽车的终端售价厂商无权统一限定价格,零配件和售后保养的价格也都是如此。
明白了丰田中国此次被罚的原因,我们再来看一下,八千多万的判罚究竟是轻还是重?
任清律师表示,判断一项处罚的轻重不能单看罚金金额的大小,而是要看这几点,首先除了罚款之外,是否还没收了违法所得?其次,罚款以多大范围的营业额作为基数?最后就是罚款的比例,法律规定是1%-10%之间。
我们注意到,这次丰田中国的判罚,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基数选取的是丰田在江苏省2016年的销售额43.8亿元,罚款比例为2%,所以与前些年的几起案件相比,这次的处罚程度并不算重。这也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及经营者配合态度等因素有关。
任清律师表示,从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至今十多年时间,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不合法,所以也都在加强这些方面的合规性。
汽车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对自身的产品和品牌有足够的自信,当然可以不靠价格战抢市场,对于那些不从产品和服务上下功夫,只想依靠降价促进销量的行为,我们也并不认同。不过一切的前提都是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则,不能主动干预经销商层面的定价权,这样才能最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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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汽车销售法律法规知识
我国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从大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法律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10、汽车销售区域保护什么时候取消
汽车销售区域保护暂时未取消,什么时候取消,需要国家来决定,
汽车区域保护:
区域保护是指地方政府为贯彻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增强财政资金的边际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实行的一种宏观调控。
汽车销售区域保护,就是保护自己地方的企业而限制其它地方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