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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汽车

发布时间:2020-08-17 03:31:31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账务处理

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三、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清理净损益

1、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1)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损益(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开票,报税和挂牌

若销售方是企业,则销售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让二手车开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持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全部联次以及《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再凭已经过审批的《审批表》、原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特别注意的是,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售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后,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然后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二手车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扩展资料

过户需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的手续,所以销售车辆还需要单独企业把车辆销售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除了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申报缴税外,还需要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自行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以只有这些企业才能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而企业销售给企业或者个人,就需要申请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3、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4、销售已使用过的小汽车如何计算消费税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 车、汽车外,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2,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3,财税[1994]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对“自己使用过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进一步明确为“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且确已使用过,同时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原值。”财税[2002]29号文对免征增值税的旧货明确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那么财税[1994]26号文关于免征增值税的旧货范围是否作废了呢?29号文对此没有明确。我认为,关于免征增值税的旧货范围问题,应理解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售价未超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即26号文关于免征增值税的旧货范围应仍然有效。 4,什么人,指的是个人的纳税人,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销售的东西包括旧货,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9年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是一律按4%减半征收计算的。如果是2009年以后购进的,是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5,销售价格是指发票上记载的含税价格,原值是指购进该东西的入账价值,不得减去折旧,不得计提折旧。6,这条增值税条例的原话,我已经说了。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举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售价10万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1+3%)=9.7087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9.7087×2%=0.1942万元。



(5)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仍按3%税率开具。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在主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3%的计算税额,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减征的税额。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6、企业出售已经使用过的汽车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1、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7)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扩展资料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8、税法中,销售使用过的汽车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售价÷(1+3%)×2%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期末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计算。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按税法规定,没有抵扣的政策)的设备
增值税=售价÷(1+4%)×4%÷2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按4%计算)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减半缴纳)
营业外收入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或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缘故,没有抵扣,比如取得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售价÷(1+17%)×17%

9、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轿车,税务及账务如何处理

清理乘用车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113500

借:现金/银行存款 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923.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76.92

因为这是2017年4月份购入的,所以按17% 。如果是 2013年8月1日之前的则按3%按减2%计算交纳增值税。

另因为你是出售给个人,所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因不知道折旧 你计算后填入,固定清理清理的差价计入营业外收支。

(9)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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